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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Ktbg8308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开题报告查找范文相关文献,介绍本论题目前研究现状、研究成果等内容。(一)国内研究现状 当今社会,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Ktbg8308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查找范文相关文献,介绍本论题目前研究现状、研究成果等内容。

(一)国内研究现状
    当今社会,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目前,通过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势在必行。
(二)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针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
研究成果
    从国际上看,1993年联合国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95’世妇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提出12个重点关注领域,其中,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排在第四位;联合国1999年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我国情况看,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家庭暴力问题逐渐露出水面,并且越来越被关注。我们可以从妇女报对家庭暴力的报道看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逐步深入、全面。首先,从报道数量的变化看,妇女报84年创刊,第一年发表有关家庭暴力文章3篇,到1996年时,一年有100多篇,说明国内对家庭暴力的关注逐渐增多。从报道的视角看,最初的标题是“打老婆”、“虐妻事件”,以后逐渐变为“暴力”,现在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家庭暴力”,这一变化是对“家庭暴力”认识逐步深刻、全面的最好体现。从家庭暴力的文章所在的版面也可看出认识的提高,以前有关家庭暴力的讨论都放在“婚姻家庭”版,后来出现在社会版,现在所有的版面都在讨论家庭暴力问题,说明人们已经意识到,虽然家庭暴力发生在婚姻家庭中,但反映的绝不仅仅是婚姻家庭问题,而且是两性关系问题、社会问题、妇女健康问题、人权问题,反应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认识的转变——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是社会问题,人人都应该关注。 在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上已小有成就,为进一步有效遏制家庭暴力情况的发生奠定基础。
二、范文提纲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在我国现阶段家庭领域也存在,而且比较严重,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     
2、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力度不够。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二)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反家庭暴力作出了规定,尤其是我国的《婚姻法》第3条更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闪光点”。这是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得到具体法律的有力保障的反映,是中国履行人权公约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措施之一。它以《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形式宣告了家庭暴力的非法性和应受谴责性,规定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禁止家庭暴力”是每个家庭成员的义务,同时也为司法实践遏制家庭暴力、解决家庭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进而影响了反家庭暴力实践的深化和成效。这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1、《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最高人民法院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定义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强调有伤害结果。这一定义对主体的范围、行为的类别和程度的表述都有不足之处。
    2、就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来看,不仅救济方式单一、粗放,而且保护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力度有限。关于家庭暴力的救济,以我国目前的实践看,已较过去有长足的进步,但不足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缺少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至今美国己有14个州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加拿大、瑞典、新加坡、韩国等对此也有专项立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香港现在也 有《家庭暴力条例》 。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这让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缺乏有力的根基。 其二,民法上的处罚和赔偿依据不足。家庭暴力导致一方人身伤害,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相关的赔偿制度,但实践中,在家庭财产夫妻共有的情况下,让施暴者如何赔偿、以什么方式赔偿,特别是不离婚时对施暴者如何索赔,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实际操作中也难以执行。同时,家庭暴力中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双方都可能存在暴力行为,存在过错,只是过错大小而已)法律没有提及。另外,对老人、儿童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法律也未作具体规定。 其三,刑法没有“家庭暴力”罪名。相关刑事法律未对家庭暴力作出专门的明确性规定,以至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和普通的人身伤害一样对待。不仅如此,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适用上述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极少,大量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的非法性,因而制约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司法干预。 其四,从程序法方面看,在诉讼程序上,多将家庭暴力列为自诉案件,只有在因家庭暴力达到重伤时,检察机关才必须提起诉讼,因而必然将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于刑事干预之外。另外,由于缺少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难以成功地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受害妇女的伤情检验和鉴定结论难以取得,从而导致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并不清楚。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也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的施暴者专打女性的隐私部位,往往让女性难以启齿,这些都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完善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1、在专门立法上,应制订《反家庭暴力法》。我们应尽快制订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明确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明确家庭暴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等。同时,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受害者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2、在民事上,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的范围,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待扩大,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应成为家庭暴力的组成部分。从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在法律救济上我们仍偏重于那些已发生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对发生家庭暴力但未导致离婚的受害人的救济十分欠缺。法院除了依法对施暴者进行制裁外,还应当赋予法官对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如立法应允许法官可以裁定侵害人离开住所、限制侵害人的行动范围等。
    3、在刑事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将由刑法调整的施暴程度予以明确化。由于“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 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因而刑法具有谦抑性。作为刑法是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当违法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由刑事法来调整。关于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将由刑法调整的施暴程度予以明确化;在刑法的修订时,应将原来的虐待罪和遗弃罪以及其他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婚内强奸”规定统一的“家庭暴力罪”。


三、参考文献
[1]孙鳌,陈雪梅,.政府外部性的政治经济学.学术论坛,2006,(3)
[2]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 
[3]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9).
[4]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
[5]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06,(3).
[6]黄伟林,.透视人情人性残缺 重建家庭伦理语言——论东西的“后家庭伦理悲喜剧三部曲”.当代文坛,2006,(2).
[7]林少菊.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
[8]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9]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
[10]王海宁.孕期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医学.新健康,2005,(7)
[11]郝春艳,.浅谈家庭暴力.理论界,2005,(S1).
[12]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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