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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探析-开题报告

Ktbg8330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探析-开题报告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同时,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探析-开题报告 Ktbg8330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探析-开题报告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同时,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至此,法律正式确立了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但我国律师事务所却存在人合性差、单打独斗等缺陷,不少律师事务所只是个人执业联合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未得到有效发挥,合伙人分级、假合伙等反而阻碍了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与客户权益维护。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亟需变革。
通过介绍中外特殊普通合伙的归责规则,来对比研究国内现行规则的不足,进而提出对其改进的设想。寻找国外的样本,分析其特征。再次对中外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归责规则进行比较,为后面发现不足和改进的地方做铺垫。进而重点分析国内现行做法,提出不足与改进,最后得出结论,最适合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是融合了无限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正好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合伙律师不必就他人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减轻了合伙律师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合伙律师依然要就其自身的执业不当承担无限责任,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文献综述
查找范文相关文献,介绍本论题目前研究现状、研究成果等内容。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律所中,当律所被指定为机构管理人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律所执行管理人的事务。被委托的合伙人在执行职务事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须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于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执行事务的积极结果与消极结果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③,所以被委托的合伙人造成的该债务属于律所的债务。那么,该合伙人要对律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以律所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还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成玲,《论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相关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
纵观全局,截止至2011 年,我国已有约14 万执业律师和13000 多家律师事务所。但根据2012 年7月6 日在包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研讨会”提供的数据,该种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尚仅有40 多家。(梁婧雯,《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与前景》[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
笔者认为,增设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新《律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符合现实情况,打破了律师业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瓶颈,是新《律师法》的重要完善。
首先,立法确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现实的需要,是保护我国律师事务所的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效解决了异地分支机构独立承揽业务,因其合伙人过错产生债务要由总部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不合理现象,也有利于这类专业服务机构异地发展业务;与此同时,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纷纷在我国设立分所,而他们大多数都是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所以,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制也符合中国加入WTO 的承诺。
其次,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经济全球化制度的需要。经济全球化带动了律师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并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律师法律服务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密切相关的,所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改革和健全我国律师制度就显得迫切需要。
第三,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减轻了合伙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律师业的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伙人不再对合伙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的和连带的责任。这样有限责任合伙既较好地解决了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的责任问题,又排除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合伙人的经营风险。(宋祥辉,《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09年第8期。)
国外研究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愈演愈烈,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日益膨胀。从成百上千的合伙人到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已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美国的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Baker&McKenzie)在全球40 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77 个办事处,1400 名合伙人;英国的安理律师事务所(Allen&Overy)在32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46 个办事处,525 名合伙人;我国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境内外共有49 家分所,律师总人数逾4000。在这样律师总数动辄上千的大型事务所内, 合伙人之间可能并不熟悉甚至互不认识, 合伙组织所要求的高人合性标准已日益难以实现。但是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从“无限责任”变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相当于给所有的合伙人买了一份“责任保险”。大家在执业过程中都会更加小心谨慎,因为一旦出现纰漏,很可能需要独立承担。这就有效地解决了异地分所独立承揽业务。(梁婧雯,《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与前景》[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
在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主要集中于合伙人数在200 至300 以上的大所,而全美约84%的律师在个人所中执业, 仅2%的律师任职于10 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数据告诉我们, 虽然美国律所排行榜前50 名有43 家都是有限责任合伙,但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合伙的比例是并不高。有些人用美国法上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宽松态度来攻击中国法律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严苛标准, 殊不知人家的宽容是建立在一个高度理性和发达的法律服务业之上的。还有一些观点认为, 仅凭注册资本和合伙人人数去判断一家律所的大小,并不十分妥当,还应加入业务规模的大小为考量标准。他们认为先进制度绝不是单为大所准备的, 即使是只有3 个合伙人的律所也有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必要。关于这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确实,评价一个律所的大小并不能仅依靠资本和合伙人人数, 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和律师事务所规模扩张与传统合伙制高人合性要求之间的矛盾。 (李成玲,《论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相关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
美国《修订统一合伙法》是综合各州立法、各种实践的立法范本,且因为“有限责任合伙”是各州的立法权限,各州还可以在选择《修订统一合伙法》适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增添。而英国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法》的授权,对有限责合伙适用1985 年、1989 年《公司法》、1986 年《破产清算法》、1986 年《公司董事资格丧失法》等法律相关条款问题的说明,编纂成一本冗长的《有限责任合伙法令汇编》。这样在司法判例中就容易操作的多。(宋祥辉,《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09年第8期。)

三、范文提纲
提供二级或者三级提纲


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
  (一)我国法律法规简述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现状
国外特殊普通合伙特征的简述
  (一)美国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现状
  (二)美国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运行规则
中外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对律师执业过错归责的相关规定
   (二)美国对律师执业过错归责的相关规定
国内现行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归责做法
(一)我国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追究责任的相关依据
(二)现行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内部过错律师的处理办法
现行归责规则的不足与改进设想
(一)对执业律师个人过错的界定条款缺乏细化
(二)对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边界不明晰。
(三)融合无限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的一些设想
结语
致谢



四、参考文献
  [1]王星灿,《试析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过错”》,《法学之窗》[J].2010年第8期。
   [2]程守太,《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 博士学位范文。
   [3]张灵,《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若干问题》[J]. 《中国律师》. 2009年第1期。 
   [4]杜国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诸问题浅述》[J],《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 
   [5]张灵,《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若干问题》[J],《中国律师》,  2009年第1期。
   [6] 答蒙; 黄勤,《 浅析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过错”》[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年第3期。  
    [7]宋祥辉,《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09年第8期。  
    [8]梁婧雯,《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与前景》[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  
    [9]李成玲,《论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相关问题》[J],《 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  
    [10]李华鹏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再解读 聚焦“第二届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研讨会”》[J],《中国律师》,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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