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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_开题报告

Ktbg8331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_开题报告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价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房价也随之不断攀升。加之房屋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刚性需求品,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与此同时,人们婚姻价值观逐渐改变,离婚率..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_开题报告 Ktbg8331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_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价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房价也随之不断攀升。加之房屋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刚性需求品,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与此同时,人们婚姻价值观逐渐改变,离婚率不断提高,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尤其夫妻财产分割中房屋的归属和分割问题一直是热点,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几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其中掺杂着众多的社会关系和伦理价值观,加之房屋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审判实践难以获得一个良好的效果。
马忆南教授在其一篇文章中谈到“就多数国家立法而言,离婚财产分割通常是第一位的,房屋分割占到其首。离婚财产分割则是通过清算夫妻共同财产,使双方各自分得一定数额的财产来实现扶养功能的,离婚财产分割通常只需要一个要件,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拥有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是均等分割的财产分割请求权,作为一种财产请求权,可以继承”。
本人认为离婚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制财产,共同财产制分割只需要一个要件,则约定财产制分割要论实事而定。例如:约定财产制情况下的离婚房屋权属认定,若是采用分别财产制,那么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财产也归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房产分割争议。若是采用共同财产制,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处理其财产即可,发生争议的地方一般是不动产物权何时发生变动,即是在双方的约定生效时还是在物权变更登记后。
就这问题,蒋月在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的《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中也讲述到了以下几个观点:(1)夫妻间财产的约定行为是附属其身份的财产行为,它依附于夫妻关系的有效成立,它的主体仅限于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人,它的内容则限于夫妻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财产的约定行为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区别于一般财产法主体之间的财产约定,所以它不适用《合同法》等财产法的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2)夫妻财产的约定行为是财产法律行为,“属于涉及自然属性之财产法的法律行为,除亲属法上有特别之规定外,应受财产法原理之指导。即在确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的物权变动是否要进行公示时,应先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婚姻法对此完全没有规定,则可以依据财产法的原理处理。”(3)夫妻财产的约定行为是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即该约定可以直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因约定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程序。
本人比较赞同蒋月的最后一种观点,简单而言,夫妻财产的约定行为既是身份行为又是财产行为。就其内容而言,夫妻约定的是财产并非是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它仅以夫妻关系成立为前提,并不是真正的身份行为。但是,夫妻对其财产进行约定是他们自主的选择采用何种财产制的过程,虽然其内容主要是财产关系,可该行为存在的前提的夫妻存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这种约定行为只发生在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身上才有意义。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包括约定性的房屋应当依约定而直接产生物权上的效力,这样才能体现此类约定的特殊性。
离婚房屋产权作为夫妻财产中间的重要部分,既要受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约束,又要受到《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约束。王芳在《离婚时“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方法之探讨》载《家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9年卷中也谈到了以下几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这种观点考虑了婚前按揭购房与婚姻关系之间的关联性。在婚姻关系存续前,一方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房产证,仅仅是婚前购买房屋期待权的延续,而房产部门发放房产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方婚前期待权在婚后演化成物权的过程。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2)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应该是共有财产,但认定理由不尽相同'一种意见认为按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因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依照
《物权法》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相关规定: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时间来
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婚前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并没有获得权属证明,买受人只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不能处分房屋。而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的,即在
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人认同第二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事实作为认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此观点主要依据是类推适用公房相关规定得出的结论。这种观点的基础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或还款的事实使得原属于一方婚前特有的权益在双方之间平分,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将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通过按揭方式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情形,类推适用于公房相关规定,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将跨越婚姻关系的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视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作为共有财产分割。
目前我国包括基本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对离婚房屋产权分割进行了相对有效的规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共有的规定;《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以及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承担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如何认定的规定、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以及三次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转化、房屋权属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按揭房权属认定、房改房权属认定的规定等等。此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离婚房屋权属分割也具有参考、指导的作用。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同可分为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两种制度,其中又以法定财产制度居多,而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又由公有制和分别制两种形式构成。
《瑞士民法典》对于婚姻的立法也比较规范和完整。其中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主要集中在“婚姻法”部分的第四五章。法定财产制下的离婚夫妻财产房屋分割,首先必须进行房屋财产清算,然后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价值对半分割。而对夫妻个人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利益、改善或维护做出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给付那么在夫妻财产分割时要按照如下规则处理:如果该财产发生增值,那么该方所享受的获益应与其贡献相符并按照财产目前的价值计算分割。对于法定财产,首先区分出是否有约定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有了相关约定,那么只需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
《德国民法典》第 1363 条对“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作出了规定。该种共同制的原则是:共同财产不包括配偶双方各自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继续归各自所有,仍然属于取得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将就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差额加以均衡。即财产较多的一方,将自己财产超出另一方的财产所增加额的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以这种方式缩小夫妻财产分割时的差距。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夫妻法定财产中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统一婚姻财产法》的相继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的财产在婚姻有效期间内属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方式首先是由双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再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每一方对婚姻财产的获得所做出的贡献分配给任意一方的财产的价值,财产分割时双方的经济条件,美国的做法也是约定财产分配优先于法定财产分配。
台湾旧民法第1058条规定:“夫妻离婚时,无论其援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各取回其固有财产。如有短少,由夫负担-------”这里,妻子仅仅只能取回固有财产,而对于剩余财产则没有任何权利。在台湾夫享有妻之原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及孽息所有权,但是男方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则日本民法第760条则以家庭生活费用共同分担为原则,将评价额扣除家庭生活费用额后的剩余部分属于妻所有,而台湾地区则将全部评价额归妻所有。台湾“民法”亲属编于1985年修正公布,引进德国和瑞士的剩余共同观念。其中第1030条规定,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夫或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现存之原有财产,扣除婚姻关系期间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制差额应平均分配,但是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不在此列。
以上所述的几种域外法对于财产以及房屋分割的规定都认为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为最先适用,明确分割财产的范围,同时在财产分割中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基本上为分割方法和形式提供了一个大概的标准。

二、范文提纲

引言:简述离婚财产分割房屋分割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与房屋的性质判定
(一)夫妻财产制与房屋分割
(二)《婚姻法解释(三)》中所涉及的争议房屋类型
(三)实务中几类争议房屋

二.房屋分割与分割财产制度
(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三)适用财产分割的情形
(四)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方法

三.由《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引发的问题
(一)房屋增值的定性和分割
(二)关于孽息定性问题的讨论
(三)关于共同还贷的举证问题
(四)按揭房屋中首付方的补偿问题
(五)对于按揭房屋制度方面的改进

三、参考文献

1.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6.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洪朱丹:《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8.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11.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2.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一期。
13.王英:《浅析离婚时夫妻按揭房屋的归属》,载《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页。
14.蒋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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