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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利益衡量_开题报告

Ktbg8332 经营者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利益衡量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课题来源及研究意义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越来越被消费者所重视并得以行使。与此同时,经营者也越来越意识到技术信息的重要性,他们要么申请专利于法律而加以保护,要么使之成为商业秘密自己加以保..
经营者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利益衡量_开题报告 Ktbg8332  经营者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利益衡量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意义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越来越被消费者所重视并得以行使。与此同时,经营者也越来越意识到技术信息的重要性,他们要么申请专利于法律而加以保护,要么使之成为商业秘密自己加以保护。然而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一个领域的两个对应的概念,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在某些方面可能是重合或者交叉的。二者的冲突也日益凸现,从而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势在必行。权利冲突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法律逻辑上的权利冲突,指的是法律对权利界定的逻辑矛盾,是一种逻辑的假设;另一种是现实化的权利冲突,指的是法律逻辑上的权利冲突现实地表现出来的形态。[1]因此,找出两种权利冲突的表现并予以分析,从而引入协调机制来均衡二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消法》对知情权范围规定为“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末尾的“等有关情况”几个字说明前面所列举的内容是不完全列举,包括却不仅限于以上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常情况下商业秘密可能包括产品的制作方面的信息、货源信息、客户信息、销售信息、管理信息以及招投标信息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有权知悉的信息与经营者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有可能存在交叉区域的,尤其是在技术信息方面。例如,某些制作方面的信息可能直接决定了某类商品的质量和功效,这些内容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企业也将自己掌握的与众不同的上述信息作为自己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保护起来,此时企业认为这是商业秘密,如果消费者却认为这是自己的知情范围,要求商家对自己提供以上信息的话,冲突就出现了。
我国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一个权利在不同法律中规定可能不一致,难以有统一的依据。依法治国要想达到理想的效果,并使社会各方面协调有序的运行,要求所依据的“法”,应当为具有很强的确定性并且较为完善的“法”。可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权限范围与商业秘密权的权限范围规定的不够具体和确定,导致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产生冲突。《消法》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的规定是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末尾用了“……等有关情况”这样的描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规定是完全从性质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范围的表述,只确认了信息范围是经营方面的和技术方面的。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有权知悉的信息与经营者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事由可能存在交叉区域的。例如,某患者在某中医处看病,医生给他开出的药方写的不是汉字、而是一些看不懂的代码,要他持该药方去指定药方取药。患者闻医生药方里的代码指的是什么药,医生说这个不能说出来因为是商业秘密。患者认为药方内容属于商品的成份,按照《消法》的规定自己有权获知,但是法律在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这种药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当医生以此为理由拒绝向患者告知时,就出现了这两种权利的冲突。
上述事例也可影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现状。例如张严方在《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指出:“当消费者向经营者询问、索取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遭到拒绝或者经营者未主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权利救济进行规定。”由此可知,如果法律的规定更加确定、完善的话,可以避免这两种权利在法条规定中出现大的交叉区域。法律应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附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商品或服务的一次性交易中的相关信息;二是有可能涉及消费者的安全、生命健康权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三是垄断性行业或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四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标准、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规定经营者必须披露的相关信息并规定经营者不履行上述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外研究现状
消费者知情权的存在事由是该项权利正当性的首要依据。对比上述国内举例,国外的主要观点一般是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知情权的直接事由;法律注重实质公平的思潮是消费者知情权产生的思想动力;例如王宏在《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保护》中认为:“从消费者保护历史上看,信息问题自始就在消费者问题中占据重要地位”
最早提出“知情权”这个概念并非在法学范畴对其进行诠释的是美国记者肯特·库珀,那是早在1945年,那时他将知情权诠释为“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保障公民知悉其应当知悉的信息的权利。但此处的“信息”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政务方面的信息。因此,此处知情权的范围还较为局限,主要体现在公法意义上。
后来,随着社会生活逐渐丰富多样化,知情权的含义也经历了一个慢慢扩大的过程。它渐渐的不再只局限于公法意义层面,而且慢慢向私法的领域渗透,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得更为密切,即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提出了消费者基本权利,其中一项便是“受告知权”,即受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一般认为这是国际上首次提出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此时距离现在已有50多年。有了美国这样的当时颇为先进的权利设立作为参照,后来,其他国家也渐渐地设立了各自的消费者权利,这其中当然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并且一般会将其设定为一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英国的《消费信用法》规定在广告中必须对商品情况和信用情况作出真实的说明。日本的《消费者合同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内容须为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而且经营者应主动提供与所订立合同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澳大利亚的《贸易惯例法》中严格规定,经营者不得欺骗、隐瞒消费者并且不得作出会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虚假陈述或行为。
从字面意义上看,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商业秘密进行抗辩或者不遵从保密义务对其进行披露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是这里的公共利益究竟具体有是含义却是在逐步变化的。在英国,公共利益的抗辩首先是指能对“仅包括犯罪行为和欺诈行为”进行抗辩,后来经过发展,公共利益的范围得以扩大,不局限于之前的两项,但也要局限于对国家影响较大的恶劣行为,现阶段的公共利益抗辩遵循的主线是利益平衡,但是要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然很难做到,直到上世纪末,英国法律委员会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解决方法,将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在法律条款做的描述来进行了列举,并在末尾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而增加了兜底条款。之后其《公共利益披露法》继续沿用了这种方法。所以,英国的该项规则就是这样规定在其相应法条中的。
在美国,联邦的《统一商业秘密法》是否能被接受为州法是由各州自行决定的。在联邦统一的法律中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对公共利抗辩规则的桂东,尽管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中概括了公共利益抗辩事由,认为披露商业秘密是应当考虑获取信息的手段、信息的性质以及披露的目的,如果信息披露涉及到犯罪或者与侵权有关、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是公众中影响较大的事件,这种情形下的披露容易获得理解。
虽然美国联邦统一的法律中并未有对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的提及,但各州对于商业秘密的披露的条件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有一些具体的不同的规定,例如有的州认为披露的条件是对公众有利或者是这些信息的公开能够促使企业履职,有的州明确规定对社区内和公共场所存在危险物质的信息应当披露。另外,美国联邦和各州也通过判例确定了其他一些公共利益抗辩事由,如维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国家安全、便民的公共设施以及维护商业道德和商业秩序。
各国对于保护商业秘密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也有一些规定是对商业秘密进行的限制,有足够全面的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有相应的规定来对该权利的行使来限制也是同样有必要的。

三、范文提纲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1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1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1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2
  二、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4  (一)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理解……4  (二)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地位……5  (三)消费者知情权行使的合理范畴……5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与原因……7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7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分析……8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9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9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10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刑事责任……11
  五、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12  (一)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12  (二)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不足之处……12  (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及方法……13
  参考文献……14


三、参考文献
[1]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
[2]黄武双.英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抗辩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载[J].知识产权,2009(2).
[3]冯晓青.论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
[4]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M].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5]李湘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J].中国市场,2006(48).
[6]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8]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9]钱玉文.试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J].前沿.2005,(4):194~196.
[10]王宏.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保护[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5):140-144.
[11]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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