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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产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_开题报告

Ktbg8336 论“互联网+”产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_开题报告“互联网+”就是“互联网+X”,X指工业化下的各行各业。但“互联网+X”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互联网+”的发展吸纳了大量劳动力,非典型雇佣从业人员成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主要..
论“互联网+”产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_开题报告 Ktbg8336  论“互联网+”产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_开题报告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X”,X指工业化下的各行各业。但“互联网+X”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互联网+”的发展吸纳了大量劳动力,非典型雇佣从业人员成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主要劳动力,由于报酬相对客观,工作时间灵活,自由空间大等优点,灵活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规模增长迅速,从业领域日益广泛,但值得重视的是,这一就业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并没有改变,“独立合同工”、“众包兼职人员”等词相继出现,让劳动者无法享受职工应有的福利待遇,游离于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也由此产生了大量劳动争议。
对于当下我国“互联网+”时代,依据目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定劳动关系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在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合同作为认定标准;其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则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三项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目前,在新型劳动关系的纠纷当中,学界中主要持三种观点:一、认为平台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二、认为平台经济并未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劳动者与平台的用工关系仍是劳动关系;三、认为当前平台经济下用工关系存在复杂性,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滞后性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现下复杂的劳动关系纠纷,在如今纠纷案件中,法院常以第三种方式来判断结果,可以缓解现下的问题所在,但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制定新产业的劳动关系标准。
如何认定新时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当务之急只有制定符合“互联网+”时代新型劳动关系的标准。本次笔者通过《论“互联网+”产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全面的剖析,通过理论分析和对比、典型案例分析讲解我国“互联网+”时代对劳动关系认定的利与弊。
(一)国内研究
“互联网+”产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已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些年我国各行业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乔宁宁、邓佳佳在《“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文中指出,新形态用工关系也应本着保护劳动者、规范用人单位的原则。作者认为劳动者通过外卖平台系统登记注册成为骑手,并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外卖配送服务过程中,对骑手有着装要求,顾客对外卖配送骑手有评价机制,可认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最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平台计件发放,按月结算故劳动者从事的外卖平台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王奎长、张昭在《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调研》中提到,根据调研结果发现快递员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其主要原因是较低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行业下游的的加盟商为压缩人力成本,规避用人风险,很少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导致双方一旦劳动纠纷,难以认定关系。
孟现玉在《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塑》中说明了维护新型产业劳动者权益和重塑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作者认为,平台经济是共享理念不断催生的新的经济形态,而新兴的多样化、碎片性化、从属性弱化的用工关系无法适应我国目前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当考察劳动者是否对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影响能力,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陈若谷在《“互联网+”新业态下的弱劳动关系的认定》一文中通过“原告贺驿与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案情指出,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公司之间属于弱劳动关系,缺乏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缺乏“劳动管理”。主播的直播时间、方式、内容均由自己自主决定,不受平台约束,平台也不对其考勤,更不会去干涉其下播后的生活。所以主播与直播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
综上表达了在“互联网+”影响下,由传统“企业+劳动者”演变成“平台+个人”,其中弱化的劳动关系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已满足不了,还需进一步的研究和制定,这也是本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
 林欧在《英国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思路、困境及启示》中提到,早在上个世纪末,英国就采用Worker来面对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随着时间的推移,面对越来越多的非标准用工关系, 法院则倾向于放松标准扩展Worker的范围。而在近年来“互联网+”产业的兴起,英国法院已开始确立共享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的基本保障模式, 即通过合理扩展现有的劳动法体系中的Worker概念,将其适用于共享经济的用工领域, 为大量的网约工提供一定的劳动基准、健康安全以及集体权利保障。但英国法院的确立并不代表着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仍有许多问题的出现,一是受Worker概念的局限,形态不同的网约工是否能完全容纳在这一概念下仍有疑问,二是如何确定网约工劳动权益的内容和边界的问题, 三是Worker身份与税法、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协调一致的问题。
柯振兴在《网约用工的规制路径及权益保障——以美国Uber司机为例》中在针对 “Uber司机是否是劳动者?”的问题上,举出“加州劳动标准执法处曾认定Uber司机属于劳动者,有权获得失业保险等权益的案件,从工作量、工作方法和方式、监督方式、工作时间、其他因素来决定Uber是属于劳动者。另一方面,国外许多学者依旧保持以下不同的看法:一、网约工属于介于劳动者与独立承包人之间的独立劳动者;二、鉴于Uber司机既不属于劳动者也不属于独立承包人,建议在实践中将劳动保护责任分拆,雇主承担一部分,比如工伤保险,而劳动者也承担一部分原来由雇主承担的责任,比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则以工业家庭工人为例讨论法律如何对Uber司机进行保护。

二、范文提纲
引言:“互联网+”产业中劳动关系现状及趋势
一、“互联网+”与劳动关系
(一)“互联网+”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的产生
1.“互联网+”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发展
2.对“‘互联网+’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的界定
(二)传统劳动关系与新型劳动关系
1.传统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2.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3.新型劳动关系的变革与挑战
二、“互联网+”时代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现状分析
1.“互联网+”产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模糊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
(二)实践现状分析
1.案例分析-----以XX平台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纠纷为例
三、阻碍新型劳动关系认定的因素
(一)劳动关系认定法律制度不完善
1.相关法律概念不清晰
2.我国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存在滞后性
(二)认定新型劳动关系会增加“互联网+”产业的负担
1.认定为劳动关系会提高运营成本
2.新型产业与劳动者之间的责任分配困难
四、完善“互联网+”时代下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对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1.明确与劳动关系认定相关的法律概念
2.建立多元化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二)对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
1.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水平
2.注重具体情形的细化
(三)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建议
1.“互联网+”产业应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区分劳动形态并引入第三方保险制度
五、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1.乔宁宁 邓佳佳. “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N]. 江苏法制报,2019-09-10(00C).
2.王奎长,张昭.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调研[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9(07):36-39.
3.孟现玉.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塑[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33(03):82-89.
4.刘寒松.“互联网+”新业态下雇佣关系的变化[J].企业管理,2019(07):122-123.
5.王全兴,王茜. 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 法学,2018(04):57-72.
6.王文珍,李文静.平台经济发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J].中国劳动,2017(01):4-12.
7.陈娅梅. 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劳动关系之认定路径[N]. 人民法院报,2019-08-22(007).
8.孟续铎.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保障问题[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9(09):47-48.
9.陈若谷.“互联网+”新业态下的弱劳动关系的认定[A].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C].:上海市法学会,2019:6.
10.柏亭羽.“互联网+”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8,38(05):94-99.
11.李彦.“互联网+”模式下我国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反思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26):53-54+65.
12. 林欧.英国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思路、困境及启示[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9,36(04):130-138.
13. 柯振兴.网约用工的规制路径及权益保障——以美国Uber司机为例[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7(0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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