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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款合同中预期违约的性质_开题报告

Ktbg8340 论借款合同中预期违约的性质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国外的研究现状: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或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可能履行。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在英美法,预期违约是一种制度,是英美法系上的一种特色制度..
论借款合同中预期违约的性质_开题报告 Ktbg8340  论借款合同中预期违约的性质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国外的研究现状: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或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可能履行。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在英美法,预期违约是一种制度,是英美法系上的一种特色制度,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形成并得以发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防范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的履约风险,进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和第2-610 条、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3 条和第7.3.4 条都以专门条文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了规定。
英国法通过判例的形式将预期违约制度分为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
约这两种分类形态。1853 年Hoechester v. De La Tour 案确立了“接受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终止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时的损害赔偿范围包含了期待利益”的规则。1855 年的Aveyr. v. Bowdne 一案确立了“不接受预期违约”,即:“一方预期违约后,另一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无视对方的预期违约,而是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后,根据客观情况选择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在总结了英美国家判例经验的基础上,美国法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这主要体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第2-609 条和第2-610 条上。《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明示预期违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体现在第2-610条上。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合同法在大胆地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在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我国首次将预期违约制度纳入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大部分学者认为期违约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大类型:
明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为:①“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②“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前不履行合同义务";③“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④“明示毁约无正当理由"。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为:l、“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3、“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相较于美国的预期违约更倾向于买卖合同,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预期违约则可以适用于所有合同法的分则中,其适用范围较之美国要更为广泛。但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则的表述中没有十分清晰地体现出“预期”,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就借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典型合同之一,合同法第210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按照字面的理解即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合同从债务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才生效,由此可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迟延还款的情形,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这势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
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时,如何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不会或可能不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迅速从“风险合同’’中解脱出。出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考虑,当债务人已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强求债权人等到合同履行期满后再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并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因此,我国立法也对其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和第108条是我国立法上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上述已经提及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在真实案例中遇到并不常见,我们暂且不论;合同法中规定的 “其行为表示不履行(默示预期违约)”,在现实中,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表明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是很难的,例如,在分期借款合同,其中一期或几期届满时最后一期尚未届满前,债务人仅仅偿还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偿还是不是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在3个月之期时法院已经对其财产进行执行了,但债务人明确表示一定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能否构成预期违约。上述两种假设只是最典型的代表,这也就从侧面突出我国现行的预期违约制度的不完善。


二、范文提纲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愈发频繁,民间借款过程中(及借款合同)由于金额过大,借贷双方达成分期偿还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达成分期付款合同后,借方通常偿还一期或者几期,甚至一期都没有偿还,借方没有明确表示不偿还借款,根据借款合同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根据现在大多数人的做法,只等到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到期后,才向法院起诉,维持自身的权益。如若最后一期借款期限尚未到期前向法院起诉,虽有《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但该规定中部分用词模糊而存在诸多争议。

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制
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外发展现状
预期违约制度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预期违约制度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体现
借款合同的性质
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法中的规定及解析
预期违约制度在借款合同中的构成
预期违约制度在借款合同中的适用
预期违约在借款合同中的不足与完善
预期违约范围过窄
对债权人的举证要求过于严格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行为表现


三、参考文献:

[1]余怿. 论预期违约规则的立法化——《经济合同法》修改管窥[J].1993(3):74-77+96
[2]罗佩华.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J].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学报.2011 (3) :40-44
[3]赵长云.英美法相关规定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完善的借鉴作用[J].中国海洋大学.2011:39
[4]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欧丹.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6]吴光光.美国统一商法典[Z].百度文库. s://wenku.baidu.com/view/66d02f33f111f18583d05a68.html.2011年11月18日
[7]李胜管,周欢.论预期违约制度[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9):99-100
[8]唐佩玉.合同法之预期违约规则的解读[J].法制与社会2009(33)131-132
[9]潘多福.浅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J]..西部探矿工程, 2007 (3) :239-240
[10]王彪正.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问题分析[J].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51-52
[11]樊静.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反思《合同法》第210条[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 (3) :73-76
[12]宁红丽.借款合同性质的厘定[J].社会科学研究.2012 (4) :67-72
[13]邓乃文.民间借贷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建材.2015 (6) :110-112
[14]王超.借款合同不容违约[J].辽宁经济.1998 (12):32-33
[15]曹欢.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对贷款人的利益保护——基于贷款合同的考察[J].西南财经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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