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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研究_开题报告

Ktbg8361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内现状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例实施后我国高空宝..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研究_开题报告 Ktbg8361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现状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例实施后我国高空宝物侵权责任适用于哪一种责任归责,法学界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
袁顺苹在《浅析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正当性》中指出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以追究责任,虽然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无辜者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这种规则的确立至少在两个方面对高空抛物致害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进而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共安全。一是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发现真的侵害人。首先,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和损害结果无关的人或者是积极列举免责事由以免除责任承担或者是想方设法去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与受害人相比,同一个建筑物的住户对整个建筑物的情况以及人员会更熟悉也更自.可能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二是过错推定原则有助千颅防高空抛物侵权的发生。如上所述,无辜的人会积极去寻找真正的行为人究竟。这实际七足以法律责仟的方式推动社会公民履行其作为一个有责任有德行的人所应尽的社会义务。高空抛物者往抛物时也将向临双重甚至是多重的监督,并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这种违法成奉的加大也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并进而保障了公共安全。
但也有一部分学者不这么认为。刘飞琴,张继红在《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认为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公平原则,第132 条以及《侵权责任法 》第 24 条的规定可以将公平责任原则概括为: 受害者和侵权行为人对侵权损害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受害者的损害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损失的原则 。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 》 第 87条的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是从保护受害者角度出发的,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原则 。该类侵权行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首先,该原则将损害进行分散,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实质。受害者在高空抛物中往往会遭受人身损害,要承受身体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况且其经济实力可能较差,同时再令其负担经济损失可能令其雪上加霜,是有悖公平理念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建筑物的使用人则是不特定多数人,作为一个集合的赔偿主体,其经济实力无疑更强, 而且将损失进行分散后,每一个个体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体现公平责任原则的同时也 有利于对受害者的救助。其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 能起到积极的事前预防作用,发挥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仅仅是因为不能确定具体的行为人而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这对受害者而言是不公正的。基于上述立法规定,建筑物的使用人迫于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必然不会抱有侥幸心理,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反而会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损害的发生,这样就能更加有效的避免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消除高空抛物行为对公众安全的潜在威胁,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
还有学者主张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适用严格责任较为妥当。高空抛物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极具危险性却没有什么社会价值的活动,法律应当阻止这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妨碍社会秩序的不文明的行为,而不是探究行为人在抛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可责难性。因为潜在的受害人对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采用严格责任也不太可能诱发受害人道德风险问题。因此,一旦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出现,就应当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毫无疑问,抛掷物侵权人应当按照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
(二)国外情况
在罗马法中,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被称作"准私犯",研究罗马法的权威学者认为:"如果从建筑物中落下或投出的任何物品在公共场所造成损害,住户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可受到'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之诉'的追究,被要求双倍地赔偿损失,同一房间的数名房客将负连带责任。"在査士丁尼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第四卷第五篇中也有规定:“某人占用一栋楼房,无论是自有的或者租借的,只要有人从该楼房投掷物品致人损害,都应当由该房屋的占有人负责,依据的是准侵权行为理论。此时是不能适用侵权行为理论的,因为这是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例如子女、奴隶)而负责”。在罗马法的体系当中,对自己不当行为的责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内容,对自己没有不当行为时的责任属于准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欧洲及拉美国家在民事立法的进程中,无论是出于对罗马法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继承,都在一定程度上尝试了完善其理论,这或许能够为我们援引后世法律时提供了一些更为恰当的法律解释。
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第66至68条将抛掷之诉视为因他人过错而造成的损害的特殊部分,据其规定,若房屋的出租人容忍承租人违反注意义务向外抛掷造成他人损害的,在侵权行为人的财产不够支付赔偿时,由房屋主人承担补充责任。并进一步规定,若某人在屋主家中实施了抛掷、泼洒行为,而屋主不能指出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则由屋主作为直接责任人。1802年的意大利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稿对数人共同居住情况下的抛掷物之诉进行了规定:在确定行为人为基本责任主体的前提下,若不能查明具体的行为人,所有的住户将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损害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所致。这在后来的意大利民法典(1942-2004)上不复存在,新的规定更多地受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常被法官扩张运用于处理由脱落物引起的损害。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318条将抛掷物致害归入因其他的损害事实所生之责任,并没有涉及连带责任的内容。西班牙立法中对于抛掷物之诉的继承是最持续和鲜明的。1852年的宪法草案第1904条规定:同一建筑物内的人对共同居住人的抛掷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则必须一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后颁布的《西班牙民法典》第1910条甚至明确要求户主必须为其所居住的建筑物内发生的抛掷或坠落物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2)拉美国家1857年的《智利民法典》第2328条第1款规定,当高层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发生抛掷致损事件时,所有居住在那一部分的居住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是某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这一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与其他规定抛掷泼洒之诉的法典所不同的是,智力民法典这一规定的出发点不是某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是一个从高层掉落并造成损害的物体。因此,这一情形也被纳入准侵权行为的范畴。与此相同的还有哥伦比亚民法典和厄瓜多尔民法典。1871年的《阿根廷民法典》的第1119条第3款也规定,所有共同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人要为从该建筑内掉落或抛出的物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是由于他们个人的疏忽所致。但是,如果他们知道究竟是谁实施了抛掷行为,则仅由行为人进行赔偿。其后,立法者又在第1121条指出,共同居住人的这一损害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英美判例法在解决原告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人这一问题时创立了"事实即证据"原则,这在高空抛掷物的案件中也同样被讨论过,1945年发生的劳尔森诉圣弗朗西斯旅馆案是一个代表性的案例,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并没有被支持。该案案情:原告从被告酒店大堂走出时,被空中落下的一把椅子砸伤。虽然当时现场有很多人,但是却没有人看到椅子是从哪里掉下来,甚至在椅子离原告的头部几英尺之前没有人看见它,而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椅子就是被告酒店的。于是原告依据"事实自证"理论对被告提起过失侵权之诉。法院认为,原告不能主张"事实即证据",因为造成损害的扶椅不能被证明在损害发生之时"处于被告的全面性控制"中。虽然全面性控制并非指"实质控制",但是旅馆也不能24小时监视每一个客人,防止其将椅子抛出窗外,甚至不能断定旅店当时有没有尝试阻止这一行为,这一损害不是旅店经营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可以防止的。英国的苏格兰法院曾审理过这样的案例:一个小学生被一个从房屋上掉下的锅砸中了头,但是他并没能指认出真正扔下这个锅的人,于是便将房屋的所有者起诉告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赔偿要求,理由是房屋的所有者并没有过错。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案例与问题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案例
(二)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高空抛物侵权基本学理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高空抛物于其他侵权行为的比较
(三)高空抛物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四)高空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学界存在的几种争论及评析
(二)对高空抛物适用严格归责原则几种传统依据的评析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境外法研究
四、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评价
(一)当前归责制度的不足
(二)对完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三、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3页.
[3]潘为大.《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
[4]李响:《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315页
[5]王成:《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201页
[6]高圣平、管洪彦:《侵权责任法典型判例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59页。
[7][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04页。
[8]江平:《罗马法基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5页。
[9]刘智慧:《中国侵权责任法释解与应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13页。
[10]袁军:《论抛掷物侵权》[J].法制与社会,法学研究2014年12月(下)第20页
[11]袁顺苹.浅析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正当性[J].金卡工程2009(5):125-126
[12]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J].《政法论坛》2006年11月,第24卷第6期,第40页
[13]张谷:《灰缸伤人案与现代株连》,北大法律信息网. ://article.chinalawinfo.com,2012年3月17日。
[14]陈吉斌:《论高空抛物责任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危害》[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5]刘士国:《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法律救济》[J].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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