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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_开题报告

Ktbg844 论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对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分配,尤其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这一问题上,形成了多种理论观点,例如完全举证责任倒置说、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说等。按照这些理论学说的思维,尽管罗森贝克所提出的规范说已..
论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_开题报告 Ktbg844  论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分配,尤其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这一问题上,形成了多种理论观点,例如完全举证责任倒置说、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说等。按照这些理论学说的思维,尽管罗森贝克所提出的规范说已经成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但是由于规范说是立足于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的普通民事诉讼,而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实上并不平等,因此劳动争议诉讼中不能无条件地适用规范说,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被引入劳动争议诉讼中来,并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不同的要件事实的性质,来确定是利用规范说分配举证责任还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关系,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具有劳动管理职能。因此,普通的民事关系所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能够完全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虽然目前已有的理论观点大都认为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研究需要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类型化,并且根据具体的要件事实的性质来分配举证责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化是一个更加复杂也更不容易获得定论的问题,按照何种标准划分案件类型,当具体的案件出现后如何归类,都是非常难以把握的;其次,主张从要件事实的性质入手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又回到了传统的待证事实分类说的观点中来,这种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难以解决可预测性的难题。对于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评价之后,通常只能借助公平正义、实事求是、证据距离、证明的难易程度等非常抽象的尺度来分配举证责任,这就导致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滥用的风险。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目前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个相对狭小的范围之内,而对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妨碍、证明标准之间是否可以实现衔接和配合,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这就使得目前的各种理论观点在运用于实际情况时会出现各种困境。研究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但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仅仅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正置或者倒置的分配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按照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的观点,举证责任分配所影响的仅仅是客观的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将劳动者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完全卸除,施加到用人单位身上,这种处理结果固然可以解决劳动者举证困难的问题,但同时也会不合理的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无法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由此可见,在面对举证困难时,举证责任倒置的功能是很有限的。针对这种理论研究的困境,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讨规范说运用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合理性问题,同时从主观的举证责任入手,研究证明标准、证明妨碍等相关制度与举证责任分配的衔接和配合。
(二)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的相关学说有以下几种。
1、大陆法系的法律要件学说
该学说认为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法律要件负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举证责任。法律要件学说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被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就是以该学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虽然该学说在一定程度能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为在诉讼中若原告起诉毫无根据,而被告却被无故且被动地拉入诉讼中,不得不进行答辩,这相当于承认了原告具有利用诉讼程序动摇被告正常生活的权利,但这对被告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该学说也并完全普遍适用,由实体法明文规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法律要件说的特点,也就是说法律条文规定的越详尽,就越能依靠法律的规定来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这在德国是容易实现的,因为德国的实体法对适用法律的情形规定的十分详细。但是,相比之下我国的实体法规定,尤其是《证据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这一方面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可见,该学说本质是法条形式主义的举证责任分配,只注重了法律规范外在表现形式,不重视隐藏于法规背后的实质价值和实质公平。因此,完全排除其他理论方法的运用是不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的。我们应以该学说为基础,兼具采纳其他理论为补充,以此来形成完备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2、英美法系的利益平衡说
在英美法系的案件审理中,法官首先参考先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之前的案例进行对比,再从判例中概况出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同样地,在举证责任方面,不预先设定强制适用的举证责任规定,法官拥有决定的权利,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影响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有:判例、公平、政策、双方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经验规则等。可以看出,该制度可以很好的适应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渐形成了一些默认但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分配规则,如:(1)肯定者负担举证责任:(2)原告负担举证责任等规则。先前的判例对日后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性。同时我们也看出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对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个案判断有很高的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此制度中过大。这当然会衍生出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掺杂个人感情,甚至会违反法律规定以个人私利主导案件裁判。此为该学说不可避免的缺陷。
3、按照待证事实分类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该学说是按照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主张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前者为主张存在某种事实,后者为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该学说认为: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积极的事实可以证明,也容易证明;消极的事实则很难证明。例如:主张“没有认可”、“没有注意”、“无过失”、“不作为”等,消极事实从事实发生客观规律的角度来说就是不容易被证明的,因此,不应强制要求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待证事实分类说的不足之处是肯定与否定的界限不容易把握,也就是说积极事实与消极事实的界限不容易把握,有时对表述的方式稍加转换,原积极事实就会转变为消极事实,消极事实则又可转换为积极事实。比如,在认定某人是否成年的这个问题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该人应当属于成年人”则因其主张的是肯定性事实,其应当负举证责任来证明已成年。但是,若该方当事人提出“该人不应当属于未成年人”,因其主张的是消极性事实,其不应当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首先,成年与未成年其实是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同一个问题表述方式的不同,需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就不同,而这不仅决定哪一方主体需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对法官能否公平合理地审理裁判该案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该学说的缺陷比较明显,不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范文提纲

引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问题现状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问题提出
(一)案情介绍
(二)案情分析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规定不足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
(三)举证责任分配缺陷,举证困难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立法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制度,制定专门举证规则
(二)细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
(三) 增强劳资双方法律意识,重视证据管理
四、结语
五、参考文献
六、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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