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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视角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_开题报告

Ktbg8982 从经济法视角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 就我国传统的发展来看,赔偿责任的原则都有着明确的指标,那就是同质补偿。然而,就我国由古至今的发展来看,古代的法令法则也有着惩罚性赔偿的影子在里面,但由于历史上出现过不少的动荡局面,不管是历史的变革,还是社会的改革,都使这种思..
从经济法视角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_开题报告 Ktbg8982  从经济法视角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就我国传统的发展来看,赔偿责任的原则都有着明确的指标,那就是同质补偿。然而,就我国由古至今的发展来看,古代的法令法则也有着惩罚性赔偿的影子在里面,但由于历史上出现过不少的动荡局面,不管是历史的变革,还是社会的改革,都使这种思想渐渐地消失在历史的洪流之中,以至于在我国近代的法律体系中难觅其身影。而西汉的法令制度中曾出现过相应的记载,出自《周礼.官司.司历注》,其书中记载着:“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脏,加责没入官。”[]这条法令明确了加责的具体规定,当事人除了要承担原有的责任,还要承担在原有基础加一倍的惩处力度,由此,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才初见雏形。此外,唐代和北宋时期也有相应的记载,比如著名的《唐律》和《宋刑统》,这些文献都对“征脏”给以了明确的规定,即 “盗者,倍赔”,其具体的表现在于:“谓盗者以其贪利即重,故倍备,谓盗一次,征二尺之类。”[]文言文中的倍赔和我们当今所讲的两倍是一个意思,都申明了对待偷盗者鲜明的惩治态度。又如明代的法典,《民会典.律例.仓库》,其中清楚地阐明了“钞法”的含义:“...倍追钞贯,只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驶者,并依本律。”此处所指的“倍追贯钞”意在要求双倍惩罚侵害人,其具有惩罚、威吓、遏制侵害人的意思。[]而这个问题早在1986年我国就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令,名曰《民法通则》,这部法律条令指出,但凡涉及到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如果已经造成了相应的损失,那么赔偿金的额度不应超出受害者实际情况孙遭受到的损失程度。因为我国当时还没有颁布明确的《民法典》,所以在我国当时的民事法律体系中,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着相当于总则性的法律地位,同质补偿原则在我国赔偿责任中的确立就是从这个规定开始的。然而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已经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倪端,其中,这部法律的第49条已经明文规定:“如果经营者的行为缺乏诚信,如提供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提供有欺诈性质的服务,那么应该遵循消费者的意愿,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赔付力度,弥补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原则上来说,所增加的赔付力度相当于原消费的费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第二次适用是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在经过多年适用之后,不仅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所涉及,《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相应的赔偿权益,此外,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在2013年被广泛普及,除了《旅游法》之外,《商标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就连《消保法》在被进一步完善之后也涉及到了惩罚性赔偿的领域。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我看来,其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领域的扩展,最初仅仅是在消费领域有所涉及,而后逐渐漫延到了侵权领域,这都要归功于《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生效。其次,惩罚性赔偿最初仅仅只是人们心中或行为上表现出的隐性的规定,到后来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才渐渐站稳脚跟。尽管对惩罚性赔偿而言,我国缺乏专门的解释,不过“惩罚性赔偿”这组字眼在我国许多法条中已经可以看到,此举可以说是非常大的进步,这也算是进一步推动了制度的发展,使之扩大其适用的范围。最后就是赔偿金额的问题,随着惩罚性赔偿的不断深入,其赔付额度也在大大增加,原先出现在消费领域的这种行为,受害人仅仅能得到一倍的赔偿金,到现在,当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赔偿金额就已高达原先的十倍左右,赔偿金额的不断上涨说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也在不断地进步。
(二)国外研究现状
1.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最初对惩罚性赔偿的思考是很久以前的事,然而,就现代意义上来讲,惩罚性赔偿的源头却不是这个,英美法系可谓是这种思想的源头,具体的就是英国的Wilkes诉Wood一案。此案件的前因后果是这样的,政府部门并未走正规的搜查途径,擅自搜查原告的私人住宅,因此原告认为政府这种违背职权的行为直接损害到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希望法院能还给他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一审中被告败诉,赔偿金是1000英镑,遂表示不服,原因是裁判太重,他的周薪才几英镑,当即表示上诉。然而就算是再次审判,法院也并未更改其最初的决定,并在下发的判决书中阐述了这一判决的理由:"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想要达到的最终效果是杜绝此类不法行为的产生,而不单单是赔偿被害人的原有损失。"Rookes诉Barnard这一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是首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法院在此基础上正式宣布了其判决的权利,名为Devlin的法官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则何时何地何事能够生效。
从法律渊源上来说,英国法律是美国的法律渊源,所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案例究其渊源来讲,可谓是受到很久以前美国判据的影响。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开始应用起来,并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Genay诉Norris一案是美国首次发布惩罚性赔偿的判例。在这一案件中,被告尽管是出于恶作剧的心理,并不是有意伤害原告,但原告酒中的异物却仍旧损害到其人身安全,所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应承担远超出其损害程度的赔偿责任。然而,这一原则被最终确立却是在美国的Day诉Woodwoth这—案件之中。在美国联邦政府法院的长期受理过程中,尽管有不少人提出惩罚性赔偿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就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来看,这一赔偿机制还是自有其存在意义的。起初,法院在审理Fay诉Park时也曾提出过疑虑,因为法院认为这已经超出了对不法侵害人惩治的力度,法律的天平已经偏向于受害人太多了,这并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冲突了美国的法律体系。这一赔偿机制引起美国大量学者关注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时期,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广泛应用于美国的产品责任领域,这一滥用行为激起了大众的强烈抵制,甚至使美国经济发展就此陷入瓶颈。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尽管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但其依旧被美国立法部门认同,并且得到良好的应用。
2.2大陆法系
惩罚性赔偿思想的兴起最初源自罗马法的确立,然而时代变迁,社会也在不断发展,惩罚性赔偿机制已难觅其身影。因为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大陆国家并未将其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去,并且补偿仅仅被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在民法的调整范围中,并未明确规定侵害人的处罚条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惩罚性赔偿等同于私人处罚条例,这相当于私人代替了国家,并由私人行使公权力。私法与公法已经被混淆在了一起,对民事行为的制裁已经丧失了基本的标准,民事交易活动甚至不能正常地进行。上述法律思想模式影响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没有被引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这种状态在两大体系的冲突下一直保持着,尤其是现代经济的发展达到了高潮期,每个人的社会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大陆法系体系遭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同质补偿原则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的场景。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带领着大陆法系走出了这个困境,大陆体系开始着手于民事赔偿责任体系的完善。早在90年代初,德国法院就已经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到了民事纠纷案件中去。虽然这一判决遭受了很多人的不满,但民事交易秩序的确因此变得有所好转。而在法国,自19世纪中以来,并未具体发布惩罚性赔偿条例,但惩罚赔偿理论已经逐渐应用到部分侵权案件中去。最后,拿日本来说,研究此制度的人也有很多,如三岛亲、田中英夫等认为可以于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领域中增加此制度,这样能让民法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出来。[]
二、范文提纲
摘  要
1 概述
1.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1.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2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经济法中的立法和评价
2.1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适用和评价
2.2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适用和评价
2.3 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和评价
3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3.1 适应范围应当扩大
3.2 赔偿金应适当提高
结论
致  谢
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版.
[3]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6]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7]张映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4. 
[8]徐寒结.经济法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9]王真知.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D],法治与社会,2013(15).  
[10]王广华.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3.
[11]马志发.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学分析[D],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6).  
[12]黄丽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广东财经大学,2013.
[13]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
[14]陈颖洲、高仁宝.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探[J].法律适用.2001(15).
[15]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J].民商法论丛.2000(15).
[16]陈新坤.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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