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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9229 关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 2005 年10月份修正的《公司法》是在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间节点上,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了多项规定,从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了多种举措进行完善和改进。如首次出现在公司法中的累..
关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9229  关于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2005 年10月份修正的《公司法》是在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间节点上,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了多项规定,从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了多种举措进行完善和改进。如首次出现在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权,扩大了股东查阅知情权,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等等[1],这些法律条款和制度设计对规范公司正常稳定经营,扩大中小股东话语权,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刘俊海教授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中认为公司法实际上就是股东权保护法,他提出应从赋予股东累计投票权、保护股东知情权、董事解任请求权、股东解散请求权、股东重整请求权、股东大会提案权等方面来完善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2]。白鸽在《试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从股权结构方面分析了如何建立中小股东保护机制,他认为应适当分散一股独大不合理的股权结构,适当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比例,尽量避免出现绝对控股股东,使大股东不能靠“位高权重”的投票来一意孤行。并提出鉴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的特点,应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中小股东通过购买基金节间持股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
张彬认为存在大股东通过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和授意而侵犯其他中小股东权益,但是中小股东不能对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大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提出公司法应明确大股东可以成为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并提出通过设置强制大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来实现中小股东的股权转让以避免受到大股东的权益侵犯[4]。曹聪在《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文中提出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股东平等原则,公司诚信义务的必然要求,并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可以增加社会资本流通量,从而带动整个社会资本多元化的良性循环。 他认为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需进一步完善,提出进一步完善表决回避制度、股东诉讼制度、表决制度、独立董事会制度和细化知情权的措施[5]。倪筱楠、钟毅在《基于投融资视角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探讨》一文中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机理与诱因进行分析,进而从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意识培养,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6]。
(二)国外研究现状
1、英美法系国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体制发端于英美国家的股东诉讼纠纷,通过对案例的总结,英美法系国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全体一致同意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例外,衡平原则。
郭丹在《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控制人之诉权—从我国新《公司法》和英美公司法的比较视角议之》中从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控制人行为请求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 的角度,对英国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从中可以看出,英国公司法详细规定了控股股东与董事的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善意行使股东权利,英国公司法设立了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调查请求权、异议股份回收请求权、申请解散公司等制度落实中小股东的各项合法权利。1985年英国公司法在一定条件下授予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对外章程修改的异议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法院下令要求控股股东收购对异议小股东的股票的诉权,直接诉讼权和代表诉讼权等。该文阐述了英国派生诉讼制度形成的历史,为了消除Foss.V.Harbottle(1843)案确定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负面效应,使公司的的小股东权益在间接受到侵犯时有寻求救济的法律途径,英国在公司法实践中设计出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股东派生诉讼,这一制度使法院可以介入那些因公司被不法董事及控股股东所控制, 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占,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7]
胡光志,杨署东在《信义义务下的美国小股东保护制度及其借鉴》一文中提到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美国,当中小股东受大股东侵害时,通过指控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对公司或小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对传统公司法律规范的不断修正, 创设了较完善的以信义义务为基础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8]。孙贵付在其范文《论新公司法之下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中提到美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设计了内部救济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如信托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派生诉讼制度,少数股东对股东会议决议的异议申请权和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请求司法机关强制解散公司的制度等,全面确立了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信义义务[9]。该文也提到了美国于2002年制定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影响,该法案明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制衡和保障机制,严格公司的会计和审计制度,加强公司治理重大信息和财务报告的披露,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2、大陆法系国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依据判例确定法律原则和规则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通过解决资本多数决弊端的方式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德国于1937年出台了《股份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该法律规定当存在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利的表决时,其他股东有权申请撤销该决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该法律对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存在诸多限制,条款规定模糊难以界定,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法律漏洞逃避被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使由其主导的公司决议被法律所保护。因此该法律并未根本解决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形。直到 1965年德国制定并颁布了新的《股份公司法》,首次对盈余分配保证、解约补偿权和股东派生诉讼权等问题作了规定,才真正建立起了保护小股东的法律体系[10]。
吴建斌在《近年日本商法、公司法修改试析—兼谈对我国公司法的若干修改意见》一文对日本商法的修改历史做了详细的介绍。在1950年前,日本公司法律制度由于受到德国影响,《商法典》遵循了“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尽管在1938年修订了《商法典》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救济途径,调整了股东大会制度,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大股东操控下的公司不可能为中小股东权益对董事提起有效的诉讼。二战后,日本加强与美国的合作和联系,各项法律制度也开始借鉴和学习美国,并对《商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其中废除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强化董事会权限和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限,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993 年日本在新颁布的《商法》中规定代表诉讼为非财产请求权诉讼,大大降低了中小股东的诉讼费用,使得诉讼制度成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
周玮在《试评日本商法修改与公司治理机制》一文对进入21世纪后日本商法的修改进行了分析,日本商法对董事、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强化了监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优化等。文中提到2002年的商法修改引入美国式新制度,放松了事前管制,强化事后监管。日本商法通过不断修改来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11]。
二、范文提纲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
(一)中小股东概念的界定
(二)股东权益分类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义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和成因分析
(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的成因分析
三、我国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与措施
(一)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四、境外发达国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五、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二)维护中小股东的参与权
(三)落实中小股东的分红权
(四)完善中小股东退出制度
(五)保障中小股东司法救济权
三、参考文献
[1]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特别保护的规定[Z] :// .niwodai.com/view-gudongquanyi/article-21cca180456.html/. 2014年3月10日
[2]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白鸽.试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J].财会月刊, 2003(10b)
[4]张彬.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及完善[J].中国经贸导刊,2011(16)
[5]曹聪.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经营管理者, 2014(11)
[6]倪筱楠,钟毅.基于投融资视角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探讨[J].投融资方略,2011(4)
[7]郭丹.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控制人之诉权——从我国新《公司法》和英美公司法的比较视角议之[J].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06,3(2)
[8]胡光志,杨署东.信义义务下的美国小股东保护制度及其借鉴[J].法律科学,2008(6)
[9]孙贵付.论新公司法之下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8
[10]郝雪霞.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06
[11]周玮.试评日本商法修改与公司治理机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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