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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初步解读及探讨_开题报告

Ktbg9239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初步解读及探讨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代社会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作为对婚姻家庭中的房屋权属最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已引发社会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相当多的研究学者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初步解读及探讨_开题报告 Ktbg9239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初步解读及探讨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代社会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作为对婚姻家庭中的房屋权属最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已引发社会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相当多的研究学者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结合现实社会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分析和建议。
其中,肯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解决当今社会婚姻家庭案件中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了我国法律修订与时俱进、公平公正的精神。
现实生活中,子女结婚时父母一般都会出资为其购房,经济条件好的成套配置,经济条件差的也会倾其所有甚至借贷为其付个首付。在我国国情下,父母购房一般都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一旦今后夫妻感情不和走向离婚,这就为引发夫妻财产纠纷埋下了伏笔。如果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明显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真实初衷和良好意愿不符,势必会侵害出资购房父母的权益。在该《解释》出台前,对于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特别是按揭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的判决,法律没有明确而统一的判定。虽然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规定不统一,有时甚至相互矛盾,导致全国有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和实施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对于财产特别是房产的认定、分割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明显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保证了法院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同时,该《解释》切断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直接联系,可以促使男女双方在择偶时,更加注重感情、兴趣、脾气、素质、修养等内在标准的选择,减少对房、车、收入等物质财富的追求,不再单单为了房子而结婚。不难看出,新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拜金择偶观的一种“纠正”,引导社会营造良好风尚。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其他法律一样,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根据社会实际生活的发展,继续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目前研究较多、争论较大的为该《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规定中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的用词为“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到底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不动产归属产权登记方,何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如何补偿、补偿标准、补偿考虑因素、房屋市值的评估认定、补偿不到位如何处置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带来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平。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对于按揭房的规定来说过于狭窄,有一定的局限性,与错综复杂且不断发展变化的现代社会生活相脱节,如对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民间借贷支付的房产这种生活中极其常见的情况如何认定缺少法律依据,只能交由法官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正义观念来认定,这与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相悖。

(二)国外研究现状
Marylynn著的 <Women and the Law of Property in Early America>一书中,具体介绍了早期美国法律中关于妇女财产的有关规定;Nihara Choudhri 和Nihara K.Choudhri 著的<What to Do Before “I Do”: The Modern Couple’s Guide to Marriage, Money, and Pre-nups>一书中,介绍了现代夫妻双方关于婚姻和财产如何处理;这两本书对于研究古今中外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纵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有一个明显特点,财产分割的天平较倾斜向弱者。
为了保护家庭的完整特别是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美国有10个州对已婚家庭财产实行“共同财产”法律保护。这10个州包括:亚利桑那州、加州、爱达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德州、华盛顿州、威斯康星州,阿拉斯加虽然也实行“共同财产”,但需男女双方同意。在这些州,男女结婚后,不论一方是否工作,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所赚的钱或者是债务,是双方所共有。美国还有40个州实行的是公平财产法律,在婚姻期间,男女谁赚的钱、谁积累的财产就归谁所有,但在离婚时不是按照谁拥有多少财产来划分,而是考虑很多因素。
美国50个州在家庭财产法律上分成两派,对离婚的财产划分也是两种处理方式。实施“共同财产”的州,夫妻离婚就采用共有财产分割法,即婚后的家庭财产男女一人一半。
  在实施公平财产法律的州,男女离婚时分割家产按照公平分割财产法来执行,它不是离婚男女一人一半来分家产,而是讲求公平。按照公平分割法分家产,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双方的年龄、身体状况、教育程度、是否为残疾人、双方的收入、离婚后未来赚钱的能力、离婚后获得资产的能力、被抚养儿童的特殊需要、对家庭非金钱类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婚前对家庭财产的贡献、非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家庭资产的增值、离婚的原因、分割财产对纳税上的影响等。
美国各州对离婚家庭财产的分割,虽然有两种法律制约,但不论是按照那种法律分割家庭财产,总的趋势是照顾弱者。
上面所谈到的基本上属于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在婚姻中还存在婚前各自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原则上结婚前的个人独立财产、婚前个人资产所产生的收入、租金、利息、红利、结婚前已经获得的退休金、在婚姻期间个人收到的礼物、个人遗产的继承、人体伤害的赔偿等,仍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一方可以单方保留,不能按照“共同财产”来分。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这些属于个人的资产也可能被裁定可以分割给另一方。例如,配偶由于年龄、健康和伤残等原因无法工作,婚姻中的债务超过家庭资产。离婚夫妇没有婚姻资产,但一方拥有大量个人资产,而另一方却没有个人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个人资产或将被拿出来分割。
但有时候,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会有重叠,特别是在大多数人观念中,男女两人成为一家人后就是一个整体,并不会特意区分双方的个人财产。但美国处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上还是讲求区别。比如,夫妻会把结婚后积攒的钱存到一个银行账户,丈夫或妻子也可能把自己婚前积攒的钱存到夫妻共同账户上,这些钱会用来购物甚至是投资。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账户上的这些钱到底算谁的呢?原则上,个人投入到夫妻共同账户上婚前积攒的钱仍属于个人财产,只要能证明这是个人财产即可,在离婚时这样的个人财产不能被对方分割。
国外相关法律及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本课题的写作提供了全面的参考价值。

二、范文提纲
一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1.国内文献综述
     2.国外文献综述
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背景
出台的社会现实背景
出台的司法实践背景
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意义
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部分涉房条款的初步探讨
(一)房屋确权定义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部分涉房条款的积极作用
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部分涉房条款的不足之处
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部分涉房条款的扩展性建议

三、参考文献
Marylynn,Women and the Law of Property in Early America,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6
Nihara Choudhri,Nihara K.Choudhri,What to Do Before “I Do”: The Modern Couple’s Guide to Marriage, Money, and Pre-nups,Sphinx Legal,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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