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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中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研究_开题报告

Ktbg9262 电子保单中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研究_开题报告引言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大数据科技的普及,互联网已渗透到人民经济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诸多行业的改革变新,保险业自然不可能置身其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互联网保险的最大优势..
电子保单中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研究_开题报告 Ktbg9262  电子保单中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研究_开题报告


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大数据科技的普及,互联网已渗透到人民经济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诸多行业的改革变新,保险业自然不可能置身其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互联网保险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向社会公众提供了独特的风险保障功能。自从2005年人保财险首张电子保单面世以来,电子保单的优势逐渐体现,客户使用电子保单办理保险业务既方便又省心,各保险公司也视电子保单为拓展公司业务的一种途径。保单是保险单的简略称呼,同时其亦是用以证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凭证。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归属。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保险单记载的内容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保险单的存在是为了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
电子保单最大的优势在于快捷高效,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始终无法当面进行交流与沟通,这无形中给保险人进行履行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增加了障碍。而电子保单皆为格式合同,且免责条款非常不利于投保人,故如何合理履行电子保单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变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保单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问题和现状
对于电子保单,保险人可通过微活程序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与说明。保险人出售自助保险卡并收取费用。这可以认为同意承保,且可直接认为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中保险人通过一系列激活方式的设置,把履行说明义务延缓到激活时进行,这种模式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过测中签订书面投保单的一般常规程序。投保人在激活时,需要根据相关投保流程,阅读相关险种的说明事项,并需要按照网页的提示步骤,点击确认同意按钮才能完成微话,不然电子保单将无法形成。所以目前多数法院都会根据自助保险卡的激活步骤来判定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进行了相关保险条款以及相关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上述操作流程,恰好与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相违背,因此也给司法裁判带来定的困惑。

二、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国内外研究现状
笔者在经过对各类相关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资料时发现,在国内,就《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温世扬教授主编)与《保险法》结合来看,温教授表示“明确说明”可以理解为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结合,其重点可以理解为“正文醒目”与“详细注解”,如此,被保险人在查看电子保单时,既可以及时注意到该提示以及及时理解该提示表达的内容。《中国保险案例研究》(王银成博士著)中,王博士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应划分出“责任免除条款”和“明确说明”的明确界限,不能只将因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产生的各类争议全部划分为保险人的问题。
在国外,由于地理环境及人文环境的不同,国外保险人的地位也和国内不同,他们的优势比国内大得多。例如一开始,德国保险法使被保险人趋于弱势地位,故在“怎样才能明确保险人的建议义务,以及如何才能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这些是其研究的重中之重。
笔者查阅各类资料时,发现德国各学者的思路,主要为投保人在其同意投保前,保险人就应当通过书面等各类方式提前告知投保人该保单的各项条款以及法律规定,从而引起投保人重视,以及对该保单的各项情况进行了解。
综上所述,笔者发现国内的学者,主要为对各类文献为主进而研究,故偏向理论上的研究架构,由此实证的基础少之又少,从而解决该类问题缺乏现实意义。而国外的学者,更是偏重某个点的研究,其对该研究方向,又会由此产生各类概念差异,导致缺乏系统的梳理。

三、电子保单中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
本文将数起有关电子投保单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合理履行的典型案例对案例的内容和法院判决结果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
(一)新兴的网络化卡式电子保单案例
卡式电子保单是市面上比较常见的一种新型电子保单类型,保险公司通过在其公司网站或其他电子平台上设置特定的程序,把原本应在保险合同订立进行的相关询向告知程序以及相关条款说明,顺延直至激活时完成。相应的案例一如下:2010年2月15日,张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至尊宝”意外险自助保险卡,保险期限为一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最高7万元,保费100元,并授权销售该卡的保险代理公司代为微活。随卡并交付的产品说明手册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驾驶机动车并且没有相关有效行驶证,之后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者身故的情况,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激活过程中,对保险条款等内容应予以说明,并要重点突出说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在激活过程中,投保人必须要先在保险公司的相关网页上,阅读保险条款等内容,并在网站声明页面中“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的提示内容下方,点击同意并确认,才能继续操作,进人激活程序后,才允许形成相应的电子保单。某年,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并且是未年检的,与停在同一马路路边的轿车发生了追尾相撞,造成自身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逾期并且还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在上路时,对路面的情况没有认真观察,遇到紧急情况操作失误,故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某的儿子,以保险代理公司没有出具投保单且没有明确履行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为由上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数万元保险金。后经法官审判后认定,保险人已在保险卡激活时向投保人进行了相关免责说明,故而这此说明的条款都是有效的,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儿子的相关诉讼请求。
(二)传统化卡式电子保单案例
卡式业务案例二:某年7月,方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假日无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涵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6000元、普通意外伤害(残疾、烧烫伤、身故)保险金额6000元同年12月.方某没有依法取得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着该市C区D路由北向南行驶,因路面有油河,致使方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造成事故事故发生后B市公交局交巡管文汉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放认定。以市方马道准福浦行的方各禾担出故的同容责任人为方某被B市人力故发生后,方某花费医药费近3万元。伤残等级为九级。方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向A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局认定为工伤,遂诉至B市C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12000元及残疾费用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论费用。
法院认为,方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方某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本案的保险合同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人对相关的免责条款,应当尽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A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的提示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供了激活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该卡将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这种情形列为免责事由,并用黑体字在保险卡上标明,而方某虽陈述XX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但未提供证据子以反驳。故A保险公司对方某无有效驾驶证但仍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遭受的损失可以免除保险责任。遂法院判决驳回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比案例一与案例二就能发现,案例一的免责条款说明更偏向新兴的网络化,免责事由等情况都是要网站上点击后才可继续下一步,而案例二的免责说明更偏向传统化,即在实体卡片的卡背上用黑体字标明免责事由等。由此可见,无论是偏向传统化还是偏向网络化,法院都已认定投保人进行了保险人免责条款之说明义务。所以认定责任免除条款是有效的。















B.范文提纲格式

摘要
关键词:电子保单;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引言
一、电子保单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问题和现状
二、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电子保单中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
(一)新兴的网络化卡式电子保单案例
(二)传统化卡式电子保单案例
(三)保险人网络平台签订的电子保单案例
四、电子保单中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必要性
五、保险人在电子保单中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路径
(一)技术手段完善网销保险产品流程的途径
(二)大数据时代下各种电子化媒体
(三)提示说明义务的建议























C. 参考文献

[1]曹宇宏,电子保单在保险电子商务的应用[J],金融经济,2009.
[2]周玉华,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黄再再,案说新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徐卫东,保险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5]江必新,保险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6]王金玲,史卫进著,保险法原理与实务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
[7]温世扬,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1.
[8]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宋哲,徐婷,网络投保中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问题探析一一以某保险公司的网上投保程序设计为模收[J],中国保险,2013.
[10]温世扬主编,保险法(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11]陆尧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理论与实务探析[M],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12]何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研究[M],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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