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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_开题报告

Ktbg9274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1、现状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虽然呈下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绝对多数,这也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模..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_开题报告 Ktbg9274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1、现状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虽然呈下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绝对多数,这也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模式虽然已暴露出许多弊端,但并不全是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调解作为处理和消弭纠纷的一种方式,确实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且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心理定势、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在审判实务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实用价值,如避免可能因此而造成的反目成仇,促使他们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以及对改革我国诉讼模式的超职权主义也可起一定的作用。
2、我国调解结案率之所以这么高,除了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外,也受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如法官的因素,当事人的因素以及具体案件的不同等,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具有强烈的调解偏好,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已形成了“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模式,法官既是调解者又是审判者,这就使法官可能会把本应通过判决结案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这是法官可以进行调解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调解的一些优点也使法官乐于使用,调解不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即省力又高效,还可以使法官回避做出困难的判断,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完备,存在很多的漏洞,法律又要求法官依法做出裁判,要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法律上的理由,同时若法律未做规定或者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时,法院也不得以此为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做出裁判,而调解可摆脱这一困境,调解书只要简单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其制作上的方便也是法官乐于调解的一个原因。另外,调解的风险也比较小,它不可上诉,虽然可以申请再审,但对其理由作了严格限制,即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时才可以,而实际上,调解过后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法官在调解中违反了自愿原则,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就相当小,这些因素的结果,使法官特别热衷于调解。其次,大多数当事人也同意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沟通、交流、谈判的过程,通过这种过程,一些误解和抱怨可能已被化解,调解方案的达成意味着当事人已从心理上接受了这样的纠纷解决结果,从而是调解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现代社会联系密切,经济交往频繁,彼此之间发生纠纷时,因要继续维持商业伙伴关系,而通过调解可以避免双方伙伴关系的破裂,所以大多数人也选择调解,另外,有的当事人选择调解是因合同签订的不完善,合同条款约定的不明确,以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争议较大,但双方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等。再次,可以缓解法院面临的压力,近年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批又一批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律的调整范围空前扩大,法律上的权利急速增多,从而也就产生更多的法律纠纷与诉讼,而仲裁及人民调解这些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制度还未充分发挥作用,所以调解也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另外,我国纠问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意味着审判人员要承担举证、质证与判决的大部分任务,而又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当大量案件涌向法院时,审判人员不得不节省人力物力采取冷处理,说服双方妥协,从而达成调解。最后,对某些事实模糊的案件可用调解,调解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合意的前提下,可以对某些实体权利进行处分,而不必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做出“非黑即白”的判断,从而使调解比判决更符合当事人的要求,更符合“实质正义”,而在实践中,上诉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案件中,相当大一部分事实模糊,而法院出于一些方面的原因,如财政收入方面原因而受理了案件,对这些不可能查明是非的案件也大都通过调解结案,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个规定因其不合理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可能得到落实。

(二)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的积极和解
在美国,大约90%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以和解解决,真正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不到10%。但是,如此高的和解率长期以来并非法官积极介入的结果,而是当事人的律师之间协商的产物。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之时,美国法官在和解程序中扮演的是“消极”仲裁人的形象。为了克服发现程序的滥用等导致的诉讼延迟、费用过高等弊端,1983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1款第5项规定:“审理前会议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案件的和解,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席审理前会议或者通过电话达成协议,以便使争议可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条的修改使法官在诉讼和解中的作用予以重新定位,它标志着美国由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积极主义的转化。法官不仅要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机会或者对话渠道,更有可能成为调解人主动进行调解。实务中很多法官也认为在审前会议中由法官主导,积极促进和解才是对付案件数量增加和诉讼迟延的最好方法。
2、英国的申请“合意判决”
英国的诉讼和解与美国有许多相通之处。英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备强制执行力。要获得此种效力,必须申请“合意判决”。申请“合意判决”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将和解事项记录在法院的裁决上,这种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二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制作“Tomlin”裁定。英美两国诉讼上和解性质为私法行为,故和解协议如有瑕疵,可援用无效或可撤销予以救济。
3、德国的劝告和解
诉讼和解制度是德国一项重要诉讼制度。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起诉前的任意和解,1924年改为强制和解。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不管诉讼到何程度,法院应该注意使诉讼或者各个争点得到和解解决。在诉讼中劝告和解成为德国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官劝试和解在审理程序中进行,属“调审合一”模式。在德国,法官的和解劝告是在公开的法庭上于双方当事人对席时进行的,这可以看作是对诉讼和解予以程序保障的表征。从法院在诉讼和解的作用上看,德国的诉讼和解可谓是“法官主导型”。
4、法国的劝试和解
法国的立法非常重视诉讼和解。1935年法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将法官劝试和解规定其中。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当事人劝试和解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自行和解或者在法官主导下和解;法官在认为有利的时间与地点均得试行和解等。总之,法国诉讼和解的理念与德国基本一致。但是法国的法官对诉讼和解则采取消极态度。
5、日本的尝试和解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法院不管诉讼进行到任何程度,都可以尝试和解或者使受命法官尝试和解”。法官为实现和解积极地进行周旋工作。日本诉讼和解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具有和诉讼程序判决相同的效力。在其成立程序上若存在和再审相同的瑕疵,可以依再审之诉要求撤销。从上述各国关于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来看,诉讼和解的发展经历了由消极的法官介入到积极的法官介入。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成为诉讼和解制度的一大亮点。尤其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美国也在不断调整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这说明了在两大法系的不断发展与融合中,都认识到了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或绝对的职权主义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正确配置他们之间的权利。
























二、范文提纲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
二、调解制度设立的目的
三、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诉讼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冲突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措施
(一)坚持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二)科学合理运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三)加强对诉讼调解的监督
(四)加强培训,提高调解能力
(五)规范调解制度的程序,明确法院调解制度的适用范
























三、参考文献
[1]白绿铉.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6.38
[2]唐德华.民事诉讼理念与机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44 [3]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9 [4]肖扬.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J].人民司法.2006(10) [5] 郭玉军.孙敏洁.美国诉讼和解与我国法院调解之比较研究[J].法学评论.2006(2)  [6] 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5
[7]王保建.治进程角度看“调解优先”原则[J].常州工学院学报.2010(28) :3 
[8]周宗良.论诉讼调解在审判权运行中的角色定位[J].福建法学会.2011(1)
[9]张利英.试析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及改革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10(5)
[10]王振亮.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J].法制与社会.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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