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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开题报告

Ktbg9282 试论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遗嘱继承制度作为继承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人们所熟知,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产数量不断增长,社会关系日益趋于复杂化,现行遗嘱继承遗嘱显示出了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也不一致,因此在案件审理中难以把握。不少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
试论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开题报告 Ktbg9282  试论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遗嘱继承制度作为继承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人们所熟知,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产数量不断增长,社会关系日益趋于复杂化,现行遗嘱继承遗嘱显示出了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也不一致,因此在案件审理中难以把握。不少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本人现将有关的文献资料作一综述:
李宏在其于2010年12月所著的《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一书中沿着遗嘱继承的社会基础——本质——价值——发展机理——遗嘱继承与当代中国这样的逻辑进路而展开,以严整的体系和丰富的内容对遗嘱继承展开了全面的法理分析。
从国内继承立法背景看,我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编纂民法典,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继承法必不可少的要纳入进去。而20世纪80代以计划经济为主导所制定的现行继承法,由于所涉及的遗嘱继承条款只有7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无法解决多元利益的冲突问题。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加,使得继承制度倍受关注。现在国内民法学者们纷纷从自己的思路出发,提出了继承法的建议稿或若干修改意见。而在这些建议稿中,涉及遗嘱继承的条文是整个继承制度中内容最多的部分,足见学者们对遗嘱继承之重视。从国际继承法的发展趋势看,曾对新中国继承法产生过重大影响的《苏俄民法典》,自俄罗斯1985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由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变革的结果而予以废止。为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重大变化,俄罗斯从1992年开始起草第三部民法典,历时近10年,于2001年底颁布了第三部分第五编“继承法”,并与2002年3月实施。相较于1946年的《苏俄民法典》中的遗嘱继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突出的变化包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继承法体系结构更为合理;第二,遗嘱继承的地位明显提高;第三,立法专门增加了“遗嘱自由”的法律规范。根据第1119条的规定:“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立遗嘱将财产给予任何人,有权以任何方式确定继承人在遗产中的遗产份额,有权剥夺一个、数个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无须说明剥夺继承的原因,以及有权在遗嘱中包括本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处分,有权废止或变更已经订立的遗嘱。2.公民没有义务将订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变更或废止遗嘱的事宜通知任何人。”第1123条还规定,公证人、其他证明遗嘱的人、翻译人、遗嘱的执行人、见证人,以及代遗嘱人签署遗嘱的公民,在继承开始前无权泄露涉及遗嘱的内容、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的信息。在违反了遗嘱秘密的情况下,遗嘱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利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护民事权利。遗嘱自由还体现在:遗嘱人有权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任何财产,其中包括他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他也可以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部分财产(第1120条)。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和指定补充继承人,这些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121条),遗嘱的内容可以仅有遗赠(第1137条)等。通过分析《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遗嘱继承规定中新增的规范,给人突出的印象是法典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主导性意义,充分保护了当事人遗嘱自由的实现。俄罗斯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今世界继承法的立法趋势,再加上俄罗斯与我国民法的特殊关系,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遗嘱继承法律规范的新变化,可以再次为中国的立法者和研究者参考借鉴。
从国外继承立法背景看,中世纪后期的欧洲与前期相比,经济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中国发明的生铁冶炼术与制钢术传人欧洲,欧洲人的工农业器具大都改用钢铁制成,大大提高了欧洲人的生产力。加之欧洲畜牧业发达,平均每户农民都有三四头耕畜,这使铁犁等铁农具的威力得到充分发挥,于是欧洲进入了一个物质较为丰富的时代。到了16世纪,经济生活中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中孕育的,并最终发展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英国便是这个新兴的资本主义世界的领头羊。18世纪,经过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洗涤,英国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更加巩固。带有村庄共同体平均主义色彩的传统耕作体制逐渐让位于个人土地所有制,土地愈发集中在少数大土地所有者中,成为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占优的国家。农业的发展推动了工商业的进一步繁荣。纺织业、对外贸易迅速扩大,英国日益成为世界商业大国。从1700年到1780年,英国外贸增长了将近一倍,而海运业则增加了两倍。在新的生产方式的刺激下,英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资本积累迅速增加。与此同时,社会民众的生活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加为遗嘱权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因为只有人们富有了,才会想尽办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才会希望通过遗嘱把个人财产的处理掌握在自己手中。在英国,订立遗嘱者往往是较为富裕的人便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15世纪末,福特斯库为什么写下赞美英格兰法的著作呢?这似乎是由于他认为英格兰的一般民众相对独立于国王的专制统治和封建掠夺,社会财富广泛分散在民众之间,‘人民财富’可以成立,与其亲眼所见的法国民众的普遍贫穷相比,英国民众普遍富裕的缘故0 99英国林肯郡和萨塞克斯的平均财富,以17世纪50年代为分水岭,即从1582—1686年,两个郡在100多年的时间内,平均财富都增加了大约两倍,林肯郡是从35英镑涨到了74英镑,萨塞克斯是从60英镑涨到了115英镑。豪威尔对金沃斯的遗嘱分析也表明:1520—1560年期间,57%的人留下的现金遗产仅是1英镑到4英镑之间,只有3.57%的人留下的遗产超过20英镑。与之相反,在1680—1720年间,只有14%的人留下的现金遗产不足5英镑,17%的人超过200英镑,37.13%的人留下的遗产在10英镑到15英镑之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继承法慢慢地扔掉了中世纪封建法律制度中不合理的成分,“一切都驮在物质生活的巨大脊背上,物质生活充盈了,一切也就前进了。”在财产继承方面,体现资本主义个人自由的遗嘱继承便成为欧美各国的主要的继承方式。所不同的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相对遗嘱自由主义’,遗嘱人只有在为其法定继承人保留了‘特留份’或‘应继份’的前提下,才能自由处分其余财产”;而扩张势头和人权意识更加强烈的“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早期都采取‘绝对遗嘱自由主义’,即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取消任何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只是到了现代,“英、美法中才逐渐出现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即使是无遗嘱的法定继承,也只不过是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将个体遗产按照一定的亲属顺序,分割为多个人的继承份额,同样没有背离个体遗产继承制原则。并且,随着近现代西方人权意识越来越强烈,自由观念越来越强化,法定继承也越来越成为欧美国家遗嘱继承的补充形式。综上,可以清楚地看出,西方遗嘱继承制是建立在不断扩张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和个体私有制的产物。其实质是依仗法律保障财产的传承与增值。法律因时代而有所变异,随时代而不断完善,但万变不离其宗——个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综上,本人认为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通过对国内外同一时期遗嘱继承制度概念和特点及内涵的分析,层层论证了我国现有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立法缺陷。在文中各学者有的从学理角度出发,有的从实践操作角度出发,对遗嘱继承案件中存在问题作了深入的探究。各学者在文章中鲜明的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其中更是凝结了作者的经验之谈,对我们学习、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不足缺陷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范文提纲
前言
一、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及适用条件
(二)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
二、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遗嘱时效存在的问题
(二)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存在的问题
(三)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缺陷存在的问题
(四)关于遗嘱执行人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建议
(一)如何完善遗嘱时效问题的建议
(二)如何完善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的建议
(三)如何完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缺陷的建议
(四)如何完善关于遗嘱执行人的建议
四、结语

三、参考文献
[1] 史尚宽编著:《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刘春茂主编著:《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 陈苇主编著,《改革开放三十(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4] 李宏编著,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 
[5] 费安玲著,《罗马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6] 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7] 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 
[8] 孙若军编著,《继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9] 刘文编著,《继承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10] 张玉敏主编,《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11] 杨立新、朱呈义著,《继承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12] 吴永科主编,《继承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  
[13] 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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