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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_开题报告

Ktbg9879 《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_开题报告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一.文献综述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1选题背景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机关来行使追究犯罪的权力,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诉权能的正当行使,对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
《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_开题报告 Ktbg9879  《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_开题报告

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

一.文献综述

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选题背景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机关来行使追究犯罪的权力,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诉权能的正当行使,对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立意义重大。公诉制度的有效确立,能够推动公诉权的有效行使,然而,虽然我国现阶段形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任检察官制度等相关制度,学者也对推动公诉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不完善及司法实践等的不足,检察人员自身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在行使公诉权的过程中,存在的滥用的可能,需要对公诉权进行制约,公诉制度仍然存在着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

1.2选题意义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重要的权力,公诉制度是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而提请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公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来对公诉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不仅可以促使公诉机关认真行使公诉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建立起与我国法治发展相适应的公诉制度意义重大。

二、国内外公诉制度改革现状

2.1我国公诉制度一些改革现状
2.1.1立法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虽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分子的年龄、犯罪情节的轻重情况、危害后果严重与否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后的具体表现等情况,对于不需要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决定。但是需要犯罪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行为,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否则检察机关将依法对犯罪人提起公诉,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2.1.2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改革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对案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如果不需要经过复核、复议、申诉等程序纠正时,一旦作出具有确定的效力,即行生效,案件即告终结。(参见左卫民:《现实与理想 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页)
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是指对于那些案件不仅存在着较大争议而且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拟作出不起诉处理的,那么,对于是否应当起诉的问题,就得按照一定的形式听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检察机关内部工作制度。虽然有人认为不起诉公开审查在一定程序上增加了审查起诉的工作量,但是它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和依据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不起诉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促进了司法的公正,达到平息诉讼的目的。

2.1.3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
为了解决主诉检察官在试行的过程中存在的权利、责任、利益不统一的问题,近年来,上海、北京、重庆等地的部分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 2011年上海闵行区的人民检察院,开始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经过近三年的摸索,打破了以前的行政审批模式,以新的办案组织和工作机制取而代之。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改革经验,于2013年12月下发文件,在全国7 个省的17个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文件要求,主任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有对案件的相应决定权,实现办案与定案的有机统一。

2.2国外公诉制度一些改革现状

2.2.1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
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采取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制度,陪审员对被告人进行审判裁定后认为其有罪的,法庭还需要对量刑的酌定因素进行听证,一般不是当日对量刑的酌定因素进行听证,因此这时,一些对案件有司法管辖权的检察官会向法院提交关于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并且会提交关于量刑问题的相关材料。美国的量刑建议在辩诉交易中也有所体现,检察官承诺在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后向法官提出一定的有利于被告的量刑意见。
在关于检察官是否有量刑建议权的相关问题上英国的检察官和美国的规定在制度上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检察官不向法院提出建议,因为英国一般认为法官拥有绝对的量刑权,对被告人需要处于什么样的刑罚是需要由法官决定,检察官无权干涉,因此,对于出席听证会,检察官需要做的是对被告人的履历和他处事的行为方式和对现实的态度及犯罪事实的相关问题提出证据。

2.2.2法国公诉审查机制的“二级预审”制度
法国对于重罪案件的决定需要进行两级预审,先由预审法官进行一级预审,预审法官案件审查后,将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涉及重罪案件的部分,需要将案件的证据一起移送至上诉法院的检察长,然后交由上诉法院的起诉审查庭对涉及重罪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最后对案件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三、我国公诉制度改革完善中存在的问题
3.1.1人民法院的制约
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人民法院对不起诉的制约。被告人对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按照自诉案件的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审判。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存在证据不充分或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无罪判决。但是证据不充分或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已经进入到审判程序,不仅对被告人造成了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威信。
3.1.2公安机关的制约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如果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不被接受的时候,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给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起诉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案件进行起诉时侦查机关有复议复核的权利。
但是公安机关的意见仅仅是引起了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复核,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对公安机关的意见作出不接受的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无法形成真正的根本上的制约。

3.1.3检察机关自身的制约
高检规则规定,对于公诉人员起诉的变更、追加公诉或撤回公诉的行为检察院必须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公诉变更决定的,必须要留出一定的时间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准备。总而言之,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变更时必须有确切的事由,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而且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在法院一审宣判前提出申请。
我国的检察系统体系内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制,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关系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这种领导关系表现在公诉权的运行上就形成了一种机关内部的制约。这种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制约不仅存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工作中,同时存在于检察机关内部。对于应当提起诉讼而下级检察机关并没有对案件提起诉讼的,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令其受理。检察长对于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和检察委员会对于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的决定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内部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持正纠偏的作用,但在我国重刑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检察机关的这些制约主要针对的是不起诉权方面。
范文提纲
文献综述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选题背景

1.2选题意义
国内外公诉制度改革现状

2.1我国公诉制度一些改革现状
2.1.1立法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1.2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改革
2.1.3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

2.2国外公诉制度一些改革现状
2.2.1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
2.2.2法国公诉审查机制的“二级预审”制度

我国公诉制度改革完善中存在的问题

3.1人民法院的制约

3.2公安机关的制约

3.3检察机关自身的制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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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吴宏耀.我国公诉制度的功能探讨与优化[J].人民检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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