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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_开题报告

Ktbg991 试论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_开题报告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贪污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已经不容忽视。官员贪污腐败问题的来势之猛,范围之广,已经超出了预想,而且有组织的腐败网络对社会有着不利的影响,因为一些政府官员内在的负面影响,将加..
试论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_开题报告 Ktbg991  试论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_开题报告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贪污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已经不容忽视。官员贪污腐败问题的来势之猛,范围之广,已经超出了预想,而且有组织的腐败网络对社会有着不利的影响,因为一些政府官员内在的负面影响,将加剧其对整个经济活动的腐败。[1] “水可载舟,水亦可覆舟”,“得民者昌,失民者亡”,而国家公务人员清正与否、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之得失、水之覆载,也就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衰,所以说中国反贪污腐败的任重道远。研究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对反贪污腐败国际一体化,提高查处贪污腐败案件的效率都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侦破贪污贿赂案件是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关键环节之一,是衡量侦查机关业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研究贪污贿赂案件的成因和侦破方案,对于有效地侦破贪污贿赂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大案要案的侦破率,有着重要意义。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
李文燕在其主编的《贪污贿赂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一书中将贪污贿赂犯罪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罪。[2]
孙国宪在其文章《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和控制对策》中指出贪污贿赂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刑法理论上对与职务有关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总称。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侵犯职务廉洁性和公私财产关系,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3]
詹复亮在其著作《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侦查实务》中提到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一类贪利性犯罪,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是当前腐败现象最严重、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体制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转型时期,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包挎少数高级干部最容易犯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4]
关于贪污贿赂侦查现状的分析,詹复亮在其著作《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侦查实务》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拓展,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28年间,我国检察机关查处了100多万件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仅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里,就查处了20.7万件。[4]梁经顺、张异主编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通过对历年贪污贿赂犯罪数据的分析,说明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严峻性。
徐健峰在其著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适用模式设计》中提到习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决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之后,在当前反腐倡廉的背景下,侦查机关查办贪腐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反腐工作内容增加,力度加大,贪污贿赂案件不断被查处出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工作态度使得贪污贿赂案件急剧增长,而大案要案频发,贪污贿赂犯案人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涉及面越来越广,牵连人员越
来越多,导致贪污贿赂案件中特有的“突破难、发现难、取证难”“三难”问题更是给侦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5]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梁经顺、张异主编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认为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有:立案数呈上升趋势;职务犯罪程度加深,犯罪的数额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增加;大案要案呈现高发趋势;“窝案串案”不断出现;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职务犯罪主体逐步扩展,涉及部门越来越多;顶风作案和持续作案突出。[6]
文盛唐在其著作《反职务犯罪略论》中指出犯职务犯罪面临新挑战:特大职务犯罪案件从经济管理部门向行政执法机关扩张,直接权钱交易突出,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上呈现由点到面的辐射状态和网络形式;过去要案以单独作案和单一性质的犯罪居多,现在数案一身、多罪一体现象徒增,甚至少数官员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买官”从“跑领导”发展为“跑代表”,“贿选”案件凸现,破坏选举、强奸民意的情况屡有发生;“光环下的腐败”趋升,“一俊遮百丑”的理念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精英特权”机制,放任了一些精英滑向腐败深渊;全力新交易下的权色交易、权欲交易突出。[7]
童云峰在文章《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中认为贪贿犯罪案件比较特殊,隐蔽性较高,犯罪的具体细节和内容一般只有行贿者、受贿者和贪污者本人清晰,案件的隐蔽性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造成困难,因此该类案件对于被告人的口供依赖性较大,就必须给被告人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来激励他们供述案情从而更有效地侦破案件。[8]
(三)、贪污贿赂案件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1、“一对一”受贿案件的概念与侦查方式
文盛唐在其著作《反职务犯罪略论》中指出贿赂罪“一对一”证据是涉嫌贿赂罪案的直接证据呈现为一个有罪证据与一个无罪证据的“一对一”,或一个罪重证据与一个罪轻证据相对立的情形,但通常主要是指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一比一”。在贿赂案件中,给予和收受财物的行为大多是行贿人与受贿人当面作案,无第三者在场。作案现场一不留声,二不留痕。因此很难发现更难获取现场痕迹证据和证人证言,也难查获其他书证和物证,而最容易获取的就是贿赂双方的言辞证据。由此可以看出,“一对一”贿赂案件的重中之重就是如何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取得突破。
詹复亮在其《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侦查实务》中对“一对一”案件中其证据形态描述为为贪污贿赂犯罪中侦查、公诉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供、证人有证,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供、证人不证,或者被告人供此,证人证彼而没有收集到其他任何证据。在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根据胡铁军、邹之葵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原因及对策》中所述可以采取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严查细访,尽量多的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做好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尽快打消其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
肖中华在《贪污贿赂犯罪办案一本通》中强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拓宽取证范围,采取多种取证措施的同时,广泛收集行贿受贿双方可能与案件事实有牵连的情况,尽可能找到有关线索;充分利用侦查中的各种形势,通过某种手段掌握犯罪嫌疑人窜供过程,达到“以及之矛、攻己之盾”的效果;在只有“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则采取慎重的态度,不能轻易单凭行受贿双方的言辞下定论。[9]
侯庆奇在文章《“一对一”受贿案件侦查对策浅析》认为,在侦查取证中,既要重视收集直接证据, 也要注意收集间接证据: 既要注意公开收集证据,也要注意秘密收集证据;既要注意收集原生证据, 也要注意收集再生证据; 既要注意收集证据,又要注意固定证据。就“一对一”案件而言,具体方法为:运用秘密侦查措施, 寻找破案契机;全面调查取证;实地勘查取证;细致搜查取证;获取并固定好言词证据;充分利用侦查情势,突破“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研究侦查情势是为了在分析侦查情势的基础上进行侦查决策,制定出最佳侦查对策——战术组合以破案。[10]
车代红在其文章《论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中提到“一对一”证据在认定上具有较大的难度。尤其受贿案本身就具有高科技性、复杂性、不易被发现的特点,而且往往这类案件的嫌疑人文化层次都很高,社会阅历、经验也很丰富,都拥有反侦查的思维能力。这就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无论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就显得尤其困难。该作者认为,根据证据学的基本原理,结合侦查实际,有些“一对一 证据是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比如,(一)有受贿嫌疑人供认受贿行为的有罪证据,又有其他证据用来辅助证明,(二)受贿嫌疑人对自己受贿事实拒不供认,但有其他证据印证。[11]
对于“一对一”案件的侦查对策,文盛唐在《犯职务犯罪略论》中论述的比较详细,主要包挎以下几点:
1.对证据的剖析,透过现象看本质,知难而进,强化侦查;
2.侦查取证中秘密初查的主要方法为“三隐”、“三掩”、“三借”。侦查须全面、实地细致同步动态取证。
3.对证据进行鉴别。
4.对证据进行保全,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固定、保全证据,运用刑事技术保全证据。无可置疑,在“一对一”贿赂案件中,证据的固定与保全尤为重要。
2、借贷式受贿案件概念与侦查方式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12]
对于借款式受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1.把借据作为物证,审查其形成过程。对于受贿人提供的借据等证明借款的凭证,在办案中,要首先把之作为一种物证,审查其形成情况 把借据作为物证,审查其形成过程。对于受贿人提供的借据等证明借款的凭证,在办案中,要首先把之作为一种物证,审查其形成情况 2.审查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3.审查出借方有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谋利的目的。4.审查借款后的归还情况及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审查。要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后有归还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没有,口头还是书面的,或直接归还等等,这是判明受贿方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重要方面。 
3、关于攻守同盟、翻供翻证的概念及侦查策略
就攻守同盟的而言,张明楷在其《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一文中提出采取立法与司法措施,使行贿者、贿赂介绍者选择主动交待贿赂事实,使受贿者选择拒绝贿赂,从而减少贿赂犯罪。其目的就是使行贿者与受贿者处于互相猜疑、利益冲突的困境之中,而打破他们之间的团结与信任关系,从而降低贿赂犯罪的暗数,以至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与预防贿赂犯罪。[13]
彭敖瑞、黄昌龙、梁文刚所著文章《贪污贿赂案件攻守同盟现象的分析及对策》指出攻守同盟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隐瞒犯罪事实真相,相互之间以及与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暗中约定,提供假供、伪证的行为。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订立攻守同盟的方式,实施反侦查。攻守同盟的特点为:攻守同盟十分普遍;攻守同盟更加牢固。文章提出突破攻守同盟的方法为:察微析疑,选准突破口;灵活施策,各个击破,切断联系,使之孤立,欲擒故纵,迫其就范,借势与造势,攻心夺志,促其瓦解;未雨绸缪,严密防范;应对攻守同盟,从整体来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侦查人员要有过硬的本领;侦查手段应当丰富多样;打击伪证、包庇行为的力度必须加大。[14]
常传颂、闫晓东、张哲峰所著文章《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翻证的侦查对策》中,作者详细的分析研究了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翻证的原因及解决对策。翻供翻证情形时有发生的原因即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二是侦查工作和法制方面存在不足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常传颂等人提出的应对策略则是实事求是的研究翻供翻证后的供述和证言的真实性;彻底摧毁翻供翻证者的心理防线;全面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要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形式与方法;加强预防翻供翻证的办案手段;肃清侦查取证中的司法腐败现象。[15]
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群体相连,休戚相关,相互保密,绝不轻易暴露,所以订立攻守同盟、翻供翻证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何攻破犯罪分子建立的心理防线、同盟防线就成为了案件的关键。
4、关于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侦查对策
邓红梅、徐岱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我国反腐败法律举措的完善》一文中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角度出发,对该公约进行分析中,对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张智辉、蔡新苗则在《如何预防贪官外逃与引渡外逃贪官》文中结合我国目前的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实践,参照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预防贪官外逃情况提出了自身的观点。[16]我国主要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体现了国际合作机制的内容,该法包括引渡条件、引渡请求的提出、审查、引渡强制措施、引渡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措施,而为跨国引渡腐败犯罪嫌疑人建立了法律基础,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携款外逃的腐败官员,加强国际合作成为大势所趋。
(四)、对完善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制度的探索
1、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加强侦查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其特点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使用诈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企图,以假面目示人。“诱惑侦查”一词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法学界来说可能有点陌生,它溯源于美国,二战后由日本引入中国。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为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警察圈套”(entrapment),说“它们是一回事,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实乃误解。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17]
对于贿赂犯罪,传统的“回应型侦查”难以发挥效能。“回应型侦查”一般是指在获悉发生了犯罪行为后,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它主要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是“被动性侦查”。在犯罪率不高、犯罪行为有明显外部后果的条件下,“回应型侦查”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持社会安定的目的。但就贿赂犯罪而言,其主体多是具有很强反侦查能力的官员,犯罪行为具有极强隐蔽性,行贿受贿时“一对一”,没有具体被害人,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跨度较长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收集贿赂犯罪证据,比普通犯罪更加艰难。传统的“回应型侦查”对于这类特殊的犯罪已经难以发挥效能。而诱惑侦查则可以与犯罪过程同步进行,并且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的过程,这样就可以获得能够证明嫌疑人具有受贿行为的确定无疑的证据。 另外,诱惑侦查的运用也有利于促进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诱惑侦查可以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也就可以减少为追求口供而刑讯逼供以及超期羁押和变相羁押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加强侦查
对重要职务人员犯罪采取的秘侦方法重要职务人员是指在国家工作人员中担任级别较高的领导职务或者在国有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有一定政治关系和社会影响的人员。这类犯罪分子由于其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侦查工作的开展往往会受到有形或者无形的压力,难度大。同时,由于某些技侦手段审批手续的限制,要在侦查初步阶段对其直接采取技侦手段较难,因此就必须从秘侦方面寻找出路,下足功夫。[18]这类人员犯罪的案件,以受贿案居多,在案件中,这类人员往往不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而是由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直接实施。要最后突破这类案件,从行贿人或共同犯罪中地位较次的人员身上先行突破,往往就成为关键。具体可以采用“迂回包围,逐个击破”之法,即先对地位较次的行贿人或共同犯罪成员同时进行秘密侦查,可对这些人员采取跟踪、守候监视和必要技侦手段,以及其他秘侦方法,逐步缩小包围圈,最后把侦查的方向对准身据要职的犯罪分子;
3、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加强
我国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大、要案增加,犯罪主体由单个作案向共同性、集团性发展。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智能型的贪污、贿赂犯罪手段日趋狡猾、隐蔽,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设备进行反追诉活动、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使得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更难收集。检察机关单纯用传统的摸底排队、查帐方法,依靠“一支笔一辆自行车”的这种设备,不能适应追究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有时甚至还会因为侦查方式和设备的落后,错失收集贿赂犯罪证据的良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强化侦查力度,增加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式,以适应同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需要。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经常没有具体受害者的性质正好适宜于用技术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侦破案件。因而如果能将技术侦查手段和其它的侦查措施配合使用,正好弥补了原有侦查措施的不足,增强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19]


范文提纲
引言:关于研究贪污贿赂案件的成因和侦破方案的意义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我国反贪污贿赂侦查的现状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查处的大案、要案明显增多,犯罪主体职位越来越高
犯罪的窝案、串案不断出现
犯罪行为跨区域化、国际化
犯罪的手段日益复杂化、智能化,犯罪活动更具隐蔽性
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对策
(一)“一对一”受贿案件及相关处理方式
秘密初查取证
讯问要做好准备,掌握技巧
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二)借贷式受贿案件及侦查对策
审查借款、借用有无正当、合理的事由
审查借款去向、借用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使用
审查双方平时关系和有无经常往来
审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审查借款和借用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翻供翻证案件及侦查策略
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
犯罪嫌疑人翻供翻证
关于攻守同盟的侦查策略
关于翻供翻证的侦查策略
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案件及对策
争取与更多的发达国家签署引渡协议
加强国际警务合作,有效追缉外逃贪官
建立完善的官员外逃预警机制
对完善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制度的探索
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加强侦查
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必要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侦破难度较大
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手段单一,措施不多,办案方式不够灵活
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加强侦查
四、结语

三、参考文献
[1]安娜·玛丽亚·埃雷拉、彼得·罗德里格斯.贿赂和腐败的性质[J].美国经济评论,2007(5).
[2]李文燕主编.贪污贿赂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孙国宪.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和控制对策[D].郑州:郑州大学硕士范文,2003.
[4]詹复亮.职务犯罪侦查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5]徐剑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贪污贿赂案件中适用模式设计[J].新西部,2016(29).
[6]梁经顺、张异主编.职务犯罪预防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7]文盛唐.反职务犯罪略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98-399.
[8] 童云峰.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17(4):89-96. 
[9]肖中华主编.贪污贿赂犯罪办案一本通[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300.
[10]侯庆奇.“一对一”受贿案件侦查对策浅析[J],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2 期:58.
[11] 车代红.论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收集与认定[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5-56.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6).
[13]张明楷.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J].法学家茶座.第五辑.
[14]彭敖瑞、黄昌龙、梁文刚.贪污贿赂案件攻守同盟现象的分析及对策[J].人民检察,2002(1):48.
[15]常传领、闫晓东、张哲峰.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翻证的侦查对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3.
[16]张智辉、蔡新苗.如何预防贪官外逃与引渡外逃贪官[J].中州学刊,2007 ( 4 ):11. 
[17]See Israel, Kamisar and LaFave,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Constitution[M]. West Publishing Co.1989:207.
[18]陈锦堂.略论秘密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案件侦查中的运用[J].中国检察官,2006(1).
[19]资霏.论贪污贿赂案件中的技术侦查手段[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7卷第2期: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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