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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_开题报告

Ktbg9995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_开题报告一、虚拟财产的概述学界在虚拟财产的界定上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说把“虚拟财产”理解为“以虚拟形式存在的财产”,一方面是指虚拟财产是由计算机技术“模拟的”,不是“实体的”,另一方面是指虚拟财产是“信息的”,不是“物理的”。 笔者更加赞同狭义说把虚拟财产界定..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_开题报告 Ktbg9995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_开题报告

一、虚拟财产的概述
学界在虚拟财产的界定上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说把“虚拟财产”理解为“以虚拟形式存在的财产”,一方面是指虚拟财产是由计算机技术“模拟的”,不是“实体的”,另一方面是指虚拟财产是“信息的”,不是“物理的”。    笔者更加赞同狭义说把虚拟财产界定为“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广义说把一些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财产当作了虚拟财产,从而将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混为一谈,不利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广义说认为,虚拟财产除了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外,还包括银行账号、电子货币、比特币,甚至还包括电子商标、电子作品、音频、视频等。然而,这些财产大多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达之前就已经存在,它们或者是债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或者同时体现了物权和知识产权( 录音带及其中的音乐作品、录像带及其中的影像作品) 。不过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达以后,这些真实财产在实物之外增加了一 种数字化存在方式(电磁记录),在实物流通之外多了一种网络传输的交换方式。然而,不管存在方式和交换方式如何变化,这些数字化的财产仍然是真实财产,而不是虚拟财产。例如,电子货币本身就是真实财产,不能将其混同Q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所谓电子货币,就是将现金转化为更利于使用的形态,从纸币或贵金属转换为电子数据的形态。”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从总体上看,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主流认识中,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杨立新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抽象来看,理想的法律概念通常兼具具体性和抽象性,稳定性和开放性,内涵精准,外延清晰等系列特征。但落实到具体情形中,还是需要有所侧重。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产物,我们在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时需要持有开放的心态,以和网络发展的事实和民法总则的定位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本人认为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财产。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网络虚拟财产一旦脱离网络空间,将失去其存在的空间基础。二是网络虚拟财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通常表现为一种“无形”的状态。网络虚拟财产的数字化存在形式主要是从技术的层面来说的。三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它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三、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
2017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提供了民事法律依据,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可行性。
在《继承法》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请求就可能采取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呢?要探讨其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就要论证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财产之合法性判断可以从财产取得的方式合法和取得的内容合法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通过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完成注册、交易、购买等方式享有的,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之取得方式合法。网络虚拟财产之内容源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网络用户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网络服务协议,那么网络服务合同就合法有效。而规定财产继承制度,使死者生前的财产能够转移给下一代,从而使被继承人生前努力创造的财富继续存在,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与稳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继承的范围之内,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精神。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在法律中的属性界定不明、权利属性有待界定、相应的保障条款不足等问题造成维权中出现问题,分歧与争议等为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与纠纷案件的判、罚也不一样。但是从总体司法实践的进程来看,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判例中,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主要基于当事人的网络虚拟财产遭受损失时,法院通常会判定过错方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四、虚拟财产存在问题
法律属性的争议,从网络虚拟财产进入人们的视野以来,法律属性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从近年来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探讨等,都将其法律属性作为界定的重点,笔者更赞同独立产权说,该种观点跳出了民事权利界定的范畴,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同时具备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属性的独立财产权。财产权利归属不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网络虚拟性,在产权属性的既定和区分上困难比较大。
采取自力救济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收效甚微,欲通过司法机关来讨回公道又苦于缺乏法律依据,有的举证责任分担对玩家明显不利。长此以往,网络中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将受到破坏,影响现实社会中玩家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的安全。
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存在诸多的不利因素。在技术方面,网络用户注册信息的匿名性给玩家真实身份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带来很大的不便,在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情况下,运营商通常不会向玩家提供虚拟财产的交易数据。在法律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模糊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以后,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解决纠纷赔偿问题的关键。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计算还没有统一标准,纠纷发生后很难得到公平赔偿。































B. 范文提纲格式
一、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分类.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2.交易性
3.价值性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知识产权说
2.债权说
3.物权说
4.独立产权说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一)国外保护现状
(二)国内保护现状
1.必要性
2.可行性
四、我国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完善



















C. 参考文献
[1] 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J].法律出版社,2010 
[2] 刘惠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J].法律出版社,2008
[3][日]野口悠纪雄:《虚拟货币革命: 比特币只是开始》[J],邓一多、张蕊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17
[4] 杨立新.中国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5] 周路芳.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J],学理论,201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7] 梅夏英.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J].法学家,2013
[8] 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J].法商研,2013
[9] 巩晓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及策略研究[J]法制博览,2019
[10] 谢江东、梅慎实.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南海法学,2017
[11] 欧阳本祺.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J].政治与法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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