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建设关系保险业的未来
二、当前保险诚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多管齐下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
内 容 摘 要
保险业是经营信用的行业,保险的产品是服务,保险销售的是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保障和保险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的承诺,可以说“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险供给者、中介者及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得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因此构建完善的保险业诚信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保险诚信 存在问题 构建体系
论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从伦理学角度讲,诚信是非曲直一种道德资源,它可以引发商家对诚信的竞争,从经济学角度讲,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是“资本价值中的核心成本”。成熟的市场经济,企业之间主要是品牌及服务的竞争。为此,诚信就成了资本价值中的核心竞争力。核心况争力则决定了资本价值的增值能力和获取利润的能力。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与银行业一样,负责经营是基本的特征。保险是以未来部确定的危险作为保险对象,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换句话说,保险业是经营信用的行业,保险的产品是服务,保险销售的是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保障和保险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的承诺。如果没有诚信,公众就会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断裂保险业的资金链条,动摇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可以说“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
一、诚信建设关系保险业的未来
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和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基础。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保险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行为.消费者花钱买保险,得到的只是一个预期服务, 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保险商品本身具有不可预测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无形商品,是以公司的信用向客户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出售的实际是信誉,经营的是一种信任关系.保险公司的信誉如何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不诚信就会丧失信誉,广大客户就不会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就丧失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丧失持续发展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越来越理性,保险公司是否诚信对消费者的选择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投保动机,并起到巨大的社会效应.
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成,保险公司、保险中价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代理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
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经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5、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乃至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都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程度,而且,保险标的风险状部在保险人承保以后可能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通常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难以准确把握保险的的真实状况及变化情况,但保险的承保决择以及时性赔付出,却与保险标的状况密切相关,显然,相对于被保险方,保保地保险标的住处 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受益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奶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减少保险主体之间的磨擦,规范保险交易行为,降底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率,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当前保险诚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是在媒体看到的对保险业的一些报道:湖北《长江日报》2002年7月24日报道:近段时间,省消委在全省范围内发出5000份“保险业”问卷,针对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的程度、选择概率、态度等方面进行调查。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9.3%的调查对象认为保险不重要,多数人愿意购买一份保险。但是,有34%的调查对象反映保险公司有强制保险行为,有37.8%的人认为出险后索赔程序烦琐、复杂,保险工作人员没有投保时服务热情周到。只有4.8%的调查对象对保险公司的工作满意。这一信息告诉我们,中国保险业已面临诚信问题的严峻考验。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体现于保险供给者、中介者及消费者,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峰消费者处在住处在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于 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主狎,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事违规经营,对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的进霆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保事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2、保险中介者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骗保验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部;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价者的诚信缺欠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加报率,加避说明保险合同中免贡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3、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品税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时性 社会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
三、多管齐下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
保险诚信的缺失已严重影响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必须建立、健全保险诚信体系,规范保险信用秩序,增加保险拓展业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和保险行业之间不必要的纠纷,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我国保险业朝着健康有序的道路发展。
首先,保险公司应树立起诚信的服务理念。(一)建立一套以诚信为内容的价值理念。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企业生丰的动力源泉,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具体讲,就是要把“诚信”的思想体现的企业文化当中,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创建以诚信为内容的集激励性、延续性和可操作性于一体的企业精神;并围绕企业中心任力,编写符合企业实际的诚信教育提纲,在企业内部表成倡导导诚信、推广诚信、实践诚信的价值体系。(二)要建立一套普及诚信理念的教育机制。诚信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教育培养出来的。首先要有明确的教育目标。诚信教育要以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强化员工人的诚信观念为目标,通过教育使员工做到诚信做人、诚信做事、诚信供职,做一名领导信任、群众信服、客户信赖的优秀员工。其次要有具体的日程安排。在进行专题教育的同时,注意把诚信教育贯穿到队员工日常教育当中,贯穿到思想工作当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增强教育的有效性。每年要安排一到两次诚信理念专题教育;利用新员工入司,重大改革政策出台,企业机制转换等时机在员工中进行诚信教育。特别对于新员工,要把诚信教育作为入司培训的重要内容,使他们在入司的第一天起就做到忠诚尽职,诚信服务。再次要把诚信教育与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相结合。通过培训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强化职工诚信为本的人生价值,把职工的个人成长与公司的兴衰荣辱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司兴我荣、司衰我耻的浓厚氛围。㈢、要建立一套诚信为优的激励措施。对坚持诚信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忠于职守、诚信待人、诚信服务者给予表彰。在评选展业明星、服务明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时,要把是否诚信作为重要条件对一线展业人员的考核,要把是否诚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定性、定量两种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在表彰诚信的同时,对员工中存在的欺诈、误导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着力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让诚信观念扎根在每一个员工的意识中。要让全体员工认识到诚信是保险企业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备前提,是提高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其次,保险公司应从制度上保障诚信原则的贯彻,要从条款的设计、宣传、承保、理赔、风险控制、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员工代理人展业等环节都应该建立严格的制度进行规范和控制。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时要充分体现诚信原则,并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在展业中要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责任,尤其是除外责任、收费标准、现金价值、理赔规定等重要保险要件,要向投保人如实告知,让投保人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条款的情况下自愿投保。同时,在对保单的审核和回访中,要了解投保人是否知情,做到诚信投保,提高保单质量.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隐瞒风险隐患,不隐瞒既往病史,诚实善意地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以便使保险公司能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确定承保条件.同时,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双方都要严格依照条款和法律,严格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建立和实行保险代理人信用制度,规范引导代理人的行为。保险公司可尝试开办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用于承保因代理人在工作上的失误、过失或误导投保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根据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自负额,以约束自身的行为。同时,也让广大投保人在受到损害时能得到合理的赔付,从而增强对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信任。
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投保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是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服务。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保险客户的诚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既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投保人。
参 考 文 献
1、胡英全,《加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之我见》,《广西保险》2004年3期
2、林肇信,《在经营管理中加强诚信建设》, 《广西保险》2004年4期
3、潘履孚, 《保险管理学》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