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诚信在保险业务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a、从WTO规则角度来看
b、从法律角度来看
c、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d、从保险学角度来看:
e、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
二、我国社会保险诚信环境的状况
a、保险行业诚信失缺。
b、保险客户诚信失德。
c、政府政策诚信失误。
d、舆论宣传诚信失真。
三、保险诚信危机的原因
a、经济体制的问题。
b、法律制度的问题。
c、资本市场的问题。
d、保险文化的问题。
四、建立保险诚信服务体系和构架思考
a、加强信用法制建设,营造信用氛围。
b、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增强透明度。
c、保险机构应加强自律,争创信用品牌。
d、建立中介服务机制,加强有效监督。
e、健全保险人才机制,提高整体素质。
内 容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已有长足发展。然而当前社会隐藏着的诚信危机是影响着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整饬诚信的弱化环境,整合社会诚信的资源,整改和构建完整保险诚信的服务体系,促使我国保险企业在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中“水涨船高”,以雄厚的实力,融入世界保险竞争的洪流,这是我们要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
主题词:诚实信用 诚信经营机制 诚信服务体系
探讨诚信与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已有长足发展。然而当前社会隐藏着的诚信危机是影响着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整饬诚信的弱化环境,整合社会诚信的资源,整改和构建完整保险诚信的服务体系,促使我国保险企业在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中“水涨船高”,以雄厚的实力,融入世界保险竞争的洪流,这是我们要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诚信对中国保险业而言,具有极其深刻的内涵和重要的作用。
a、从WTO规则角度来看: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经济活动都必须严格遵照其游戏规则来执行。WTO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自由化以及透明度原则,都是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这是经济活动乃至当今全球经济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诚信在保险市场的竞争中更为凸现,若我们违背了WTO的游戏规则,就要受到处罚,被动挨打,更谈不上融入全球经济。
b、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经济交流的诸多社会约束中,法律制度充当着最有力的外在约束。在中外民商法中普遍将“诚实守信”规定为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明确将这一原则列入法律条文。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诚实信用是构成民事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基础。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它是保险经营和服务最根本的要求,是贯穿保险企业长期发展的一条基本原则、必要条件和关键要素,因而对于保险业遵守诚实信用的要求,较之其他民商事法律关系更为严格。在国外保险法中被称为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原则是普遍坚持的至高无上的信条。我国现行的新《保险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充分说明诚信对保险业生存和发展是何等的重要。
c、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在经济领域中马克思把信用看作“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诚信是经济生产关系本质的反映,是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换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市场经济愈发在,就愈要求诚实守信。可以说诚信也是保险业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保险诚信最大化+品牌最大化=保险利润值的最大化。诚信在其中是起决定性的作用,它是提升服务水平,塑造品牌形象的原动力,这三者是相互依存的“生命链”,其有机的结合,将产生产无形的合力,有利于保险业务总量的提高和保险利润值的增长,以达到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之目的。
d、从保险学角度来看:保险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订立的合同是一种相互诚实和信用的契约,保险双方的当事人都应尽自己诚信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毫不保留地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是一种射幸性的合同,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取决于偶然,所得到赔偿给付的保障往往其金额超过所交保费的数倍、数十倍、甚至上万倍,这种巨大差异,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诸如保险人的惜赔现象,或是被保险人的欺诈现象。所以保险诚信是比任何合同的诚信都要高、都要严格。有了诚信,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代理人与客户、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交往才频繁,客户多、交易多、财源广,效益也就好。
e、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诚信属于道德的概念,它包含着诚实与信用,两者有内在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它用于人的行为是道德的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品关系普遍化,信用关系逐步独立,并具有特殊的内涵。即使至今,经济信用关系也无法完全摆脱人伦信用关系的影响和深厚历史传统文化的约束。作为保险业,是与人直接打交道的,更不能脱离伦理道德,违背了诚信最大原则,保险双方的当事人经济交易就“不保险”了。诚信是保险业的道德资源,也是现代保险市场文明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社会保险诚信环境的状况
在我国当前经济处于转型期,社会与民众的价值观,法律意识在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诚信形态呈现出“臭氧层在扩大、环境在弱化”。其表现在:
a、保险行业诚信失缺。去年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监测中心对国内公众保险情况调查显示:老百姓认可国内保险的不到10%,只有6%左右的人认为国内保险公司诚信较好;70%的人认为诚信一般;持不信任态度的占26%。按国际的标准,当一个行业有6.5%的消费者对他不信任时,就表明这个行业进入了危机阶段。造成民众对保险满意度低的原因;其一、产品销售中的误导行为,代理人急功近利、片面夸大产品的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其二、条款不明晰,看不懂,解释不清,有的还引起纠纷。其三、产品单一,民众信任和需求的保险产品不多,有的认为目前保险太贵。其四、理赔不干脆,认为保险公司“投保容易理赔难”,甚至有的说“十赔九不足”。其五、对投保标的不保密,时有引起家庭不必要的矛盾。其六、信息不透明,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企业经营状况。其七、行业内无序竞争,有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之间相互诋毁,竞相压价,哄抬手续费、造成市场恶性循环等等。保险业诚信失缺和目前我国保险巨大、沉重的负债经营将给保险业带来最大的诚信危机。
b、保险客户诚信失德。据有关数据表明:保险公司约有20%左右的保险理赔属于被客户恶意欺诈骗陪,且手段和方式更加技术化、隐蔽化:其一、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病史来骗赔;其二、以高额投保,杀害亲人来骗赔;其三、高额投保故意自残而骗赔;其四、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亏损,或因长期产品积压,纵火烧毁厂房和物资来骗赔;其五、利用异地投保跨国调查不便来作案骗赔等等。
c、政府政策诚信失误。应该说,各级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支持是有目共睹的,但不可否认,还存在着一些失误和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一、维护保险市场方面有失公正,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有的为企业出现的违规重大赔案说情“当靠山”;有的占有保险资产,给保险经营带来负担和损失。其二、政府对一些险种进行了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其三、税收有的不合理。保险业是负债经营,国外政府对保险业的税收只有3%左右,而我国保险业的税收却占6%,这给保险公司增加了经营成本。其四、司法腐败,以权代法,办案不公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执法部门和政府的诚信形象。
d、舆论宣传诚信失真。近几年来,由于舆论导向存在着不少失真的地方,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其一、宣传舆论出现误导现象。有的新闻媒体,对牵涉到国家金融政策性的重大决策和举措不易披露的,却抢先作了“提前量”报道,导致民众思想混乱和社会动荡。其二、缺乏职业道德。有的记者捕风捉影,为了找“亮点”、炒新闻,作了不实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其三、写“人情文章”。有的记者借用媒体舆论的“金招牌”,替亲友写不实文章,要挟保险公司赔付,引起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对立情绪。
三、保险诚信危机的原因
保险诚信离不开社会诚信的大环境,分析保险隐藏诚信的危机,也要从社会的各层面来剖析。
a、经济体制的问题。首先,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仍然存在着不少计划经济的“痕迹”,难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运行,有的政府政策多变;工作缺乏公开性,暗箱操作,行政干预,以及企业法人代表任命制等问题,都容易导致企业的产权不明晰,使“经济人”产生短期行为。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信誉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不是自己而是别人,“经济人”就不可能为别人作牺牲,而是要考虑自己的利益。政策的不确定性使经济主体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自然就容易去追求眼前的利益,而不会为长远的利益讲求信誉。政策“朝令夕改”或行政干预都使地方政府的形象公信力大大下降。其次,保险企业机制不完善,经营者现代化、专业化水准偏低,工作中容易产生随意性和缺乏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偏离了“笃守信用,忠诚服务”经营宗旨,出现服务上的形式主义,官商作风和欺骗行为,使保险公司与民众产生感情上的“隔膜”和信任上的“鸿沟”。
b、法律制度的问题。首先,法规不规范。目前,我国出台的《保险法》还存在着不少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部分立法不严谨,造成解释上的麻烦。另外该立法的还未立法,该修正的还未修正,使信用关系的覆盖面不够广,尚存未受法律调节的“盲目”和“空洞”,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息公开使用法》、《信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使言用体系的规范性、完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其次,制度不健全。诚信的建设归根到底是一种制度的建设,但有的制度不健全;不按章办事;缺乏执行意识,制度形同虚设,成了一纸不值的空文,失去其约束作用。第三,保险监管不得力。我国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的素质、监管的方法,监管的力度与国际保险市场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监管工作中还带有不少的盲目性,没有把事后监管转为事前监管,所以保险诚信缺失的问题屡屡发生。
c、资本市场的问题。首先,缺乏风险意识。保险是经营风险的,一但失去偿付能力就意味着对社会、对民众最大的失信。偿付能力是靠准备金的积累和资金运用的收益,然而当前资本市场形势不好,股市低迷,投资回报率低,投资环境不安全等问题,保险经营者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寻找相应的对策,防范风险的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以至使保险经营的风险暗藏着隐患。其次,经营决策失误。经营者偏离了保险“经济补偿给付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的正确轨道,只考虑强占先机、占领市场,忽视了开发风险小、效益高的险种和科学调整业务结构,而在银行利率不断下调的情况下,仍然发展高预定利率的年金、储蓄性、分红投资理财的长期性寿险业务,导致了利差损“黑洞”的扩大,偿付能力的下降。第三,资金运用渠道不畅。目前保险资金运用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只能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及安全企业债券,限制了保险资金的增值。而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形势不好,企业“三角债”现象严重,影响投资环境,对保险公司每年的保费收入都以34%左右的速度增长,使这庞大的资金得不到安全的运用,该投资的项目不敢投,使资金滞留不能增值,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诚信。
d、保险文化的问题。首先,社会保险文化“缺氧”。由于我国保险业滞后于国外先进保险业一两百年,因而保险诚信在社会表现得脆弱和苍白。我国目前保费总量、保险密度和深度都相对较低,尤其保险深度与国内生产总值极不相称,如我国2001年保险深度仅2.2%,在世界排名第56位,说明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也说明我国民众保险意识低。保险意识与保险文化的增强。其次,道德观念谈薄。随着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情况的多变和不确定性日益增加,信息不完全及信息不对称也在日益加剧,出现各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为自己短期私利,故意隐瞒并利用私人信息去损害对方的利益等问题。表面上是不信用的问题,实质上其根源在于私心在作怪,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谈薄。在某种意义上讲,信用的缺失首先是信用文化的缺失。因此,要在全社会弘扬“讲信用,守合同”的良好风气。
四、建立保险诚信服务体系和构架思考
构建保险诚信服务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基本框架必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由政府及监管部门督促,保险主体机构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加强自律,投保人自觉遵守,社会中介力量广泛配合等五位一体共同构建的一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惩罚和道德约束为主要内容,以营造诚实守信、服务优良、品牌创新的经营氛围为目的,从而提升保险业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形象的一个互信互助、互利互惠,信用服务体系。
a、加强信用法制建设,营造信用氛围。一要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只有尽快完善保险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保险法》,以“依法、廉洁、高效”为指导,使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要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市场主体结构,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加强全社会保险意识和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守信才能营造社会诚信的氛围。
b、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增强透明度。一要构建“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监管体系,并通过严格监管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欺诈和误导客户的行为。二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督促保险公司在经营中诚信。三要加大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公开经营信息,让投保人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快制定相应法规,建立保险信用奖惩指标体系及最低偿付能力的评价体系。四要实施网上监管工程,定期发布保险业务发展数据及各项监测指标,建立保险监督统计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真实、详细的报表体系,检查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及报表真实性。五要建立与“小康家庭”、“小康社会”指标体系相配套的保险保障指标体系,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指标依据,更好地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服务。
c、保险机构应加强自律,争创信用品牌。一要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经营理念,转变重展业轻理赔的旧观念,以诚信赢得市场。二要建立一套能够反映信用状况的有效经营机制,采取客户回访,发放调查表格和召开客户座谈会,开办投诉执线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的监督。三要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管理经验,深化分业经营改革。四要加快保险产品信用化的建设,保险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依靠品牌、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三位一体的信用体系,才能真正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d、建立中介服务机制,加强有效监督。一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评级和企业或代理人“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保险机制和营销人员的监督。二要通过会计、审计、精算及律师等中介事务机构对保险主体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及业务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并要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保险主体上报信息数据真实可靠。三要重视建立健全的保险公估人、代理人、经纪人信用机制。加强对代理人伦理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严格进行专业化培训和资格考试,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资信状况的动态管理,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其对公司的忠诚度。四要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作用,对出现失信的丑恶现象及时曝光,让广大群众“明明白白买保险,高高兴兴得保障,规规矩矩守信用”。
e、健全保险人才机制,提高整体素质。一要加快保险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目前保险高级人才比较奇缺,中级人才水准参差不齐,特别是监管专业人员、精算师、风险评估师等具有精业务、懂法律、通外语的人才缺乏。因而要注重现代化、专业化、知识化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强深造和锤炼,让其接受新观念、施展新才华。二要加快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机制,彻底打破铁饭碗,易岗易薪,拉开分配档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年薪制,调动积极性留住人才。三要严格聘用制度,严把人员聘用关,防止官官相护、权力用人、关系用人、更杜绝“跑官、要官、买官”的丑恶现象,对少数信用度差、品性不良的人要坚持清除出去,维护保险企业的诚信形象。四要重视保险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中国保险文化大环境,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才能打造中国保险业的“航空母舰”,为实现经济腾飞作贡献。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3年元月实施);
2、《广西保险》2003第6期;《诚信是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 李玲
3、魏迎宁 中国商业保险监管问答[M].广州;广东出版社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