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及新商业车险的实施情况
(一)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通过立法来实现……
(二)新商业车险是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补充……
(三)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平稳过度以及经营条件不盈不亏为原则……
二、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相互联动的有关部门的建立与完善……
(二)相关制度的建立……
(三)相关制约的监督政策问题……
(四)相关法律的制度问题……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创新
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是相辅相成的业务关系,为社会共同承担损失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因些,业务做大做强,才能具有更大的抗风险能力。
(一)公司品牌形象的提升
(二)公司管理模式的改变
(三)公司经营的创新
四、机动车强制保险与商业车险协调发展
(一)从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划分来看,可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
赔偿
(二)商业车险互补交强险主要体现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不足。
(三)商业车险与交强险的完美协调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
内容摘要
中国民族保险业从1949年10月开始发展到今天,经历了许多曲折的道路。改革开放后,中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为人民为社会承担了很多的风险,起到了促进了社会发展的作用。2006年7月1日中国对机动车辆保险实施法定保险,无疑是中国保险业的一大喜讯,机动车辆的保险,又向保险业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新的形势下,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相互协调,完善强制保险与商业车险的关系,有利于中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整体发展,促进社会主义进步,对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机动车辆 改革 创新 协调发展]
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与创新
2006年7月1日在中国保险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正式实施,该业务的实施,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把保险业纳入法制建设的一部分,使机动车保险从纯商业保险转入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管理模式的改轨道。
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各产险公司纷纷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车险业务实现了稳步增长,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所提升。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违规退费、虚挂应收、高额回扣等恶性竞争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部分保险机构为了争抢车险业务,大打价格战,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的形象。因此,探索规范车险招投标业务的监管对策,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车险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机动车强制保险及新商业车险的实施情况
(1)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属于政策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并非保险公司经营获得利润收益的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带动和促进商业车辆保险的基础,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实行不盈利和不亏损的原则,也就是说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费率结构不应当包括利润因素。这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配合国家政策的执行,在经济上没有任何利益,而且还要为之付出更多的服务。
我国道路交通条例并没有具体说明保险费的结构,但是按照条理第十六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内地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结构应当由预期损失、保险人从事强制保险的业务费用、强制保险业务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提留额、道理事故救助基金的提留额、保障强制保险业务正常运行而应当分摊的从事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费用构成。同时,为了体现强制保险的非商业性原则,还必须在厘定保险费率时扣除强制保险业务收入可能产生的投资效益。
(2)商业车险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有效补充,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条例》中要求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和保障对象相比原来的商业三者险明显的扩大了许多。虽然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有其科学的管理防范方式,但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风险在目前的国内保险市场上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范畴一直存有一些争议。而汽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却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些目前保险人尚无法掌控的风险,这对近几年一直很不景气的财险市场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而与此同时信息共享平台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条例》中虽然明确了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但这个“逐步建立”的时间限制、实施力度如何却未加以明确。因此,缺乏数据支持、承担责任范围又大幅度扩大、社会救助基金又被要求从保费中提取,保险公司在这重重压力之下,出于谨慎原则,采用保守定价策略去应对风险是极有可能的。但是,相对于原有的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若提升太多,可能又会引起客户的不满,会认为保险公司借着“强制三者险”提升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可能加重社会对保险的不满或误解,影响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赖程度,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后果,这一切将使保公司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3)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平稳过度以及经营条件不盈不亏为原则,各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保监会对“强制三者险”的费率审批本着“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而各家产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是不同的,若实施统一的条理和费率将十分不利于中小型保险公司尤其是新开业不久的保险公司。
二、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
“先行垫付”将成为各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最大的问题所在。《条理》第二十二条对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做出了规定,此外《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端垫付抢救费用。细推敲《条例》我们发现,条例要求只要是受害者的非故意行为而遭受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时,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这种规定对保险公司而言承担的风险是较大的。
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更为残酷的现实是:垫付抢救费用的标准与尺度的把握,保险公司没有一点主动性,完全取决于医疗机构的临床诊疗指南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对这种费用的控制保险公司没有任何主动权,完全处于被地位只能在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而对这部分风险的衡量与控制也将成为产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是否亏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投保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惩罚不明确,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将受影响。《条例》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一是保险公司不允许搭配销售其他商业险种,二是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但在《条例》规定中存有明显的漏洞,《条例》虽然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费,但却没有规定若没有一次性缴纳将会有何后果;相反却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拒保或拖延承保的处罚措施,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将严重束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这样如果投保人缴纳不足额保费,而保险公司又不得拒保,必须提供充分保障的话,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何以为继?
“及时赔偿”可能带来的挑战。《条例》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时间做可严格的限制这些时间限制,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提出了新的考验,各产险公司都需要调整人员配置结构,强化理赔能力和资源,以满足上述要求。
另外,“单独核算”问题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将三责险分离出来的做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自由购买其他保险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如何规范的经营车险,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各产险公司的管理费用都是有一定的浮动空间的。《条例》原则上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将其他险种的经营费用打入“强制三者险”的管理费用中。各公司以往在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开办有附加险别,现在若将三责险的附加险别单独提出来需要一笔管理费用,这笔费用需要由产险公司承担;而不剔除三责险的附加险别又不符合《条例》中单独核算的规定,这使得保险公司的费用开支增加。
最后,监管将更加严格,对保险公司的惩罚力度有所加强。《条例》中明确列出保险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八种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规范经营将是保险公司的唯一的选择。
在面临以上种种问题和困难时各家公司应如何应对,保监会又将如何处于公正客观的立场制定统一的条款和费率,我们只有等待进一步的消息了。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创新
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是相辅相成的业务关系,为社会共同承担损失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因此,业务要做大做强,才能具有更大的抗风险的能力和偿付能力。
(一)公司品牌形象的提升(强化服务理念,注重产品设计与服务结合)
从某种意义上说,车险条款改革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改革。但是从车险费率市场化国家的经验看,产品及服务竞争与价格竞争并驾齐驱,加强开发新车险产品及相关服务也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保险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要看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提供快速优质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随着我国车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公司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尽管各公司都认识到拼服务要比拼价格策略高明,但是目前大多数公司还没找到改进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因此,在注重产品开发的同时,注重产品和服务的结合,将服务优势寓于产品中,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将是个大财险公司的首要选择。
(二)公司管理模式的改变(改变经营理念)
随着中国保险业竟争的加剧,各保险公司纷纷提出了自己的企业化经营理念思路,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精细化管理方向迈进,以应对保险市场开放的压力。保险企业只有“做大做强”。所谓“做强”就是要将保险产品本身先做好。保险产品本身就是服务,主要是诚信、优质的保险售后服务。保险产品不在于销售、承保时说得好,而在于到期履约、出险理赔时做得好。纵观市场经济中,任何企业的成功无一不是建立在有一个好的产品的基础上的。因此,保险企业现阶段如何在“一纸承诺”上赢得市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关键在于做强自身,形成产品差异,树立好企业形象,建立起品牌有时,通过品牌认识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做大的目的。同时,在“做强”的过程中要坚决地“保优弃劣”——放弃只会带来负面的保费规模,这些直接蚕食掉其他业务的利润和企业今后发展的基础。
(三)经营模式整和的改变
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令人难以理解的现象一再发生;各家、各级保险经营机构一再不计成本和后果地违规,甚至违法经营,以至保险市场狼烟四起,一片混乱。这是保险经营单位授权经营者不会算帐,还是大家都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任务指标可以对各项业务规定和要求阳奉阴违,甚至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些行为带来的只是保险行业整体信誉的急剧下降,保险发展方向的全面误导。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首先,要在正确的今年供应理念和良好的专业指导下授权经营,要求经营者对其经营过程和结果负责。车险业务的管理必须建立在保险企业内部管理科学化、责权分明的基础上。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中,授权经营者必须对其经营单位的经营过程的合法性和经营效果的盈亏负责,在其个人利益上直接体现奖惩分明。当然,要在建好“栅栏”的同时指出正确的发展方向,并利用良好的激励引导机制让各级经营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去实现各级企业经营目标。其次,改革车险业务模式。在现有的保险理论和实践中,如何进行车险业务内部分工与合作是一个反复争论、又无定论的问题。特别是在承保和理赔两个业务环节上。强化内部分工、实现标准化运作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作为服务业的保险,也必然存在一个“人与人、面对面”服务的要求。人为割裂这种联系是不行的。因而在保险实践中,承保、理赔的“分与和”直接给保险实务带来了或多或少的问题。经过分析后发现:以往的业务分工存在标准不清的问题——不应以承保和理赔来进行形式分工。而应以外勤和内勤进行实质分工。具体来说可进行如下分工:展业、查勘为外勤工作,核保出单、定损理赔为内勤工作。特别是查勘、定损工作的分离使保险企业在加强内控管理的基础上,既能保证客户关系管理和客户服务的联系性,又能坚持保险业务的专业标准,还能防止业务分工后出现员工业务知识的单一化和贫乏化。
(四)拓宽车险销售渠道,改变代理人主导市场的局面
针对兼业代理商目前占车险市场70%市场份额的现状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应该积极地推进代理渠道的多元化,大力发展车险直销业务。具体来说,整顿并逐步取消车险兼业代理,大力发展专业车险代理机构,强化车险代理的竞争机制,这是改变目前车险代理人利用代理机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治本之策。通过增加车险代理市场主体的数量,使代理人之间展开竞争,促使其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在发展直销发面,应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其次是推进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充分利用各公司业已形成的全国统一免费服务电话,扩展服务功能;三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直接向客户直销。另外,发展车险经纪人也是整个车险市场营销模式转换的重要方式。
四、机动车强制保险与商业车险协调发展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实施,并非是取缔商业车险而是把两者密切地结合起来协调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风险保障。交强险的实行法定保险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更有效地提高社会、车主的保险意识,保险的保障也有效地分摊了车主可能发生风险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商业车险的互补为车主提供的是自身利益的保障,解决了车主自身风险转稼的问题,对社会的安全、和谐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
(一)从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划分来看,可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有责赔偿总体金额为6万元,按分项进行计算赔偿;无责赔偿总体金额为1.2万元,也按分项进行计算赔偿。这种赔偿限额对一些大的事故处理是不足的,特别是遇到伤亡事故,这些限额就显得不足。
(二)商业车险互补交强险主要体现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不足。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不足为商业车险留下了一个业务发展的空间。对车辆而言,摩托车的赔偿限额基本适用,但对汽车来说就显得赔偿限额过小,在交通事故中往往强制险的伤人以及财产损失分项赔偿限额不能满足车主的需要,在商业车险的主险以及附加险就给车主提供了自身利益的保障。
(三)商业车险与交强险的完美协调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根据“条例”规定,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这是车辆保险业务的一种配合,确保政策的正常实施,一方面,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也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如卫生部门、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设置,确定细化分工,加快事故处理的速度,另一方面,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公司要有广大的网络支持,这样才能使流动性较大的机动车不管在何处发生事故都可以得到及时处理。有利于体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社会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