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5
一 产品责任保险概论5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5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及起源6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6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功能7
二 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分析8
(二)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有利条件10
(三)制约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10
三 对外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之路的探索12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12
(二)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模式12
(三)改革监管机构13
结语13
内 容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的商家为了能够追求生产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生产成本以及产品原料的采用上经常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标准,从而导致今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13年著名的“毒生姜”事件的发生,造成了许多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此,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否完善,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要对产品保险责任进行改革与探索。但是纵观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对于欧美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在保险行业发展是相对比较缓慢的,并且法律对于产品保险责任的规定也是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并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产品责任保险法》来具体规定一些相关的事项。因此,本文将从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以及理论入手进行分析,从而深入解读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制约其发展的一些因素,从而提出从法律、市场、保险公司等多个方位去进行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改革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many businesse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ursue the maximum profit margins, so the production costs and the use of raw materials often do not meet the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ndard, resulting in this year, there has been more and more Many of the product quality problems, especially in previous years the famous "Sanlu milk powder" incident, resulting in many consumers' personal interests have been seriously damaged. Therefore,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is perfect, related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consumers, we must be the product of insurance liability for reform and exploration.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relative to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China's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relatively slow, and the law for product insurance liability is also distributed in the Among the laws, there is no specific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law to specify some relevant matter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related concepts and theories of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so as to explain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some factors restricting its development, so as to put forward from the law, the market,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 so on To solve the measures.
Key words: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development status, reform measures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改革与探索
引言
近年来,各个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都非常的突出,这其中以食品生产领域尤为明显。不论是05年的“孔雀石绿”事件还是“皮革奶”亦或是“地沟油事件”、“毒生姜”事件,这些事件都是食品安全领域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这些食品流入销售领域,不仅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权”以及“健康权”,还违反了社会公德以及法律规定。因此,如何防止这种事件的发生,是我们急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在引起社会舆论和大家伪劣商品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责任责任承担制度。但是,我们不仅应当意识到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性,还应当要注重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重要性。与西方国家相比较,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因此,对于研究产品责任保险的改革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从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以及特点入手,然后分析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最后提出一些探索。
一 产品责任保险概论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最初有“产品责任”这个概念的时候,是在英美等国家出现的。比如说:产品责任法在美国叫做《统一产品责任法》,在英国叫做《消费者保护法》,尽管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但是,对于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有体现。所谓“产品责任”就是指:“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合理的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损害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及起源
产品责任保险最初起源于英美国家,在英美国家保险市场刚出现的时候,叫做毒品责任保险。最初的时候,其承保的范围还比较小,主要是在一些与人的身体健康有直接关联的领域进行承保。随着不断的发展,到现在,产品责任保险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承保的领域也越来越大,从最初的与人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联的领域扩展到一些机械电子等领域,如今只要投保人进行投保,任何领域的产品均可纳入承保的范围。具体而言,产品责任保险就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约定的期限内以及范围内所生产的或者销售的产品在保险人的承包区域内造成使用、操作或者消费该产品的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以及其他损害发生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费用以及因诉讼所承担的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
根据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产品责任保险的实质就是财产责任保险,是一种第三人责任,因此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类型,其具有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共同的特点,但是,作为产品责任保险被单独提出来,其又具有其独有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标的比较特殊,一般的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者与之关联的某种利益,一般的人寿保险的标的则是人的身体或者是生命。但是产品责任则完全不一样,产品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2)补偿对象比较特殊,一般的财产保险或者说是人寿保险的补偿对象都是本人,但是,责任保险不一样,责任保险的最终补偿对象是第三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在产品责任保险中,最终的补偿对象并非是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而是因为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
(3)风险控制比较特殊,因为责任保险的风险是无法预估的,其损失的范围只有在损害实际发生的时候才能确定,正是因为这种风险不可控的原因,所以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责任保险这项业务经营的时候,应当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4)产生的基础比较特殊,一般而言,财产保险产生的基础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而一般的人寿保险产生的基础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意识越来越高,再加上保险种类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所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会给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进行投保。但是,产品责任保险则不一样,产品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是产品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功能
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产品责任保险不仅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还具有一般财产保险不具有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分担政府责任,有效的降低社会成本
一般情况下,当消费者因为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失的时候,会开始进行维权之路,在实际的生活情况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很多时候都无法就赔偿的意见达成一致。因此,这个时候,消费者就会选择诉讼,扩大社会舆论,不仅很多个人,政府也会被牵扯进来,如果是特别重大的产品安全事故,政府的各个部门就会花大量的时间、人力、以及财力去进行各种调查收集证据,这就大大的增加了政府的压力和社会成本的支出。而产品责任保险的存在,则可以使得赔偿得到有效的解决,政府部门也不用被卷入后续的事故处理中,诉讼的效率也能大大的提高。
(2)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的权益
虽说产品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线的经济利益,但是追究其最终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质上是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时候,我们都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我们能做到的就是最大的分散风险的承担,在现实生活中,生产商或者是销售商无法进行赔偿的情况是非常多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将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而产品责任保险的存在,就能够很好的分散生产商或者销售商的责任,在销售商或者生产商无法进行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在自己承保的范围内进行理赔,从而,受害人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
(3)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产品事故的时候,如果致害人无法进行赔偿的话,那么双方就会产生很多的摩擦和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但是,如果有产品责任保险的存在,将这一机制引入,风险就能得到分散,并且由保险公司在双方当事人中间进行各种协商,并且保险公司的存在也能使受害人的赔偿得到保障,所以,能在很大的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 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分析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地增长,各个行业都在迅猛的发展,保险行业的发展更是犹如雨后春笋,飞一般的发展,而产品责任保险作为保险行业的一个种类,其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缓慢
据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的保险公司行业中,国外进行投资的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业务明显高于国内的保险公司,美亚上海、广州、深圳公司的占比分别达到了 35.2%、28.98%和 30.04%,是各产险公司责任保险业务占比最高的;而人保只有 4.7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内保险市场没有责任保险,只是因为,国内的保险公司想快速的发展,因此会选择在利润比较高的市场进行承保,比如说:对车险进行承保就是利润比较高的一个保险市场。而责任保险的利润并不太高,并且开发的难度比较大,因此很多中资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去啃这块硬骨头,但是我们不应该将这个市场让给外资企业去开发,而是中资保险公司积极去开发这块的业务。
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立法不完善
虽说我国在不断的进行立法的完善,建立法治国家,但是与产品责任保险有关的法律规定仍旧不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不过我国对于民事责任相关的赔偿制度的规定依旧不完善,因此受害者的权益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除此之外,虽然有《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产品责任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是其惩罚力度和执行力度都不够强硬,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时间来看,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都是不够充分的,合法权益并没有的到保障。
产品责任保险没有实行强险制度
在我国,交通工具运输责任是实行强制保险的制度,但是由于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比较晚的一个保险种类,并且发展市场还有待扩展,因此国家并没有规定对产品责任实行强险的制度。这样子就会使得许多的生产商或者是销售商为了节省企业的支出成本,而不会进行产品责任投保,因此,在最后发生责任事故的时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就得不到保障。
赔付率缺乏科学的依据
一般而言,当出现产品责任重大事故的时候,双方都会依据市场或者是经验来确定赔付的标准,这种方法就会导致费率无法准确的反应风险的大小,从而就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最终会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扩大。
(二)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有利条件
虽说目前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还比较缓慢,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但是目前也具备了很多发展的有利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机遇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不论是国内的贸易市场还是对外贸易市场都呈现出繁盛的现象,人民的消费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些的发展,都为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政府对产品责任保险加大了重视程度
近几年来,社会上的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受害者的面积也在扩大。这些事故的发生都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也开始意识到了责任保险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不仅将责任保险的作为保险领域的重点进行开发,并且在国际上也与美国等多个国家进行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交流。
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多
虽说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但是对于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在越来越多的法律中都有所体现,比如说《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几个法律都对产品中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立法上的完善也能够很好的保障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三)制约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
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存在着很多的有利条件,但是也有许多因素在制约其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不健全
产品责任保险只有在法律制度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进行理赔之类的后续工作。但是,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之所以发展还比较缓慢,就是因为法律存在着很多的空白,生产商对这个保险的种类不太了解,消费者维权也比较困难。首先,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责任的规定都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其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制度操作性小,最后就是规则原则存在着冲突,目前的国际趋势就是在产品责任的追究上实行严格责任,但是,我国在这一方的规定却有冲突,《民法总则》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实行严格责任,但是《产品质量法》却并没有规定对销售者实行严格责任的追究机制。除此之外,对于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规定比较狭窄,我国规定的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内从事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商,但是对于销售商的规定比较模糊。
(2)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并没有将产品责任保险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并且在政策上对于产品责任保险的支持也不够,再加上保险行业的税收负担也比较重,因此,缺乏政策的支持使得保险公司在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的时候,会比较困难。
(3)公众缺乏维权意识和对产品责任保险认知不足
虽说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还是相对比较低的。除此之外,由于产品责任保险在保险行业的占据比例很小,并且无法就产品来单独列项,因此,保险行业也不愿意就此承保,消费者对这个险种的了解也非常的少。
(4)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不当
首先,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盈利度并不高,而保险公司在进行承保业务的时候重心都放在了利润比较高的市场上,严重缺乏对产品责任保险的关注度,从而使得产品责任保险在保险公司内部的推广就受到了阻挠。其次,销售渠道过窄,目前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产品销售的时候依旧采取的是代理模式,再加上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匮乏并且客户对于产品责任保险并不了解,从而也会降低销售人员的销售热情。第三方面就是对产品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保险公司在对产品责任保险进行宣传的时候,主要是以向客户解释的方式来进行宣传,宣传的对象范围太窄,局限于旧客户,而没有积极主动的去开发心客源。第四方面就是产品研发并没有满足市场需求,保险合同的设置也并不规范。由于产品责任保险是起步比较晚的一个保险种类,保险公司在进行研发这个新产品的时候,过多的借助于国外的相关经验,而严重的忽视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很大程度上并没有满足市场的需求,除此之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也比较混乱,对于理赔的事项以及标准规定也不清楚。
(5)保险行业缺乏沟通
由于保险行业的各个公司之间属于竞争的关系,因此也缺乏沟通,经常会出现一个投保人在一家进行投保以后,又转向其他的公司进行投保的情况。除此之外,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经常会出现投保人隐瞒自己真实情况的现象。最后,我国也并没有建立一个对于保险行业的信用评估系统,也会阻碍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三 对外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之路的探索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完善对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一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扩大“产品”的范围,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的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深加工的产品,但是天然产品和初级产品也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在这一方面,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将这些产品也纳入管制范围内。其次,明确追求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的原则,目前立法上,只有生产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是实行的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这样是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销售者也要实行严格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责任的追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能够督促销售者合理的规范自己的行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第三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出台一部统一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进行统一的规定。最后一方面就是改善诉讼制度,扩大小额诉讼的范围,比如说有的消费者可能因为产品只有几十块钱就会放弃维权,觉得维权成本太大,因此应当扩大小额诉讼的范围,并且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二)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模式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注意到产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发展的潜力性,要提高对其的重视,要加大对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人力以及物力的投入。其次,要对从业人员进项专项的培训,不仅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还要包括对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开发能力的培训。第三方面,保险公司要实际的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市场发展的情况,具体的研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责任保险的产品,建立新的保单。第四方面就是要加大对产品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积极督促销售人员去开发新的市场,不要仅仅局限于靠公司员工进行销售的模式,应当依靠一些中介机构去进行销售渠道的拓宽。最后,由于责任保险的风险是不可预估的,因此必须要建立一个专业的风险预估的机构,并且制定一个科学的赔偿的标准,以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化。
(三)改革监管机构
首先,保险的监管机构应当在政策上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产品责任保险,为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一种比较轻松的环境。另外,保监会也可以积极的支持建立专业的责任保险公司,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涉,努力给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其次,行业协会应当在保险行业内部制定一个标准的经营行为,对责任风险的资料,以及保险的赔费率、承包范围的划分、赔偿的标准都应当做一个制度性的规定。要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防止出现价格战的现象。除此之外,由于很多时候责任事故的发生地点与保险公司不在一个地方,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证据收集的时候会出现很多麻烦,这个时候,行业协会就应当监督保险公司积极建立协作调查、代理调查,赔偿等制度,以能够更快的解决理赔的问题,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行业协会应当主动积极的建立一个信用评价的体系,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的正确信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还能使投保人更加了解保险公司,从而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正确的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责任保险也越来越重要,其发展空间也越来越大。正确的利用产品责任保险不仅能够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能够促进社会和文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虽说目前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还有许多的瓶颈,但是也有着巨大的机遇。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以及保险公司自身和监管机构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积极的改革和探索,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前景无限。
参 考 文 献
[1]刘静:《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谭玲:《质量侵权责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4]江生忠:《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前沿问题》,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5]刘金章、刘连生、张晔:《责任保险》,西南财经大学,2006.
[6]李杨、李光荣:《2006 中国保险前沿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7]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2005 中国保险市场论丛》,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8]张起准:《空难赔偿标准立法:不能再等了》,载《检察日报》,2005-04-26.
[9]郑功成、许飞琼:《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10]李响著:《美国产品责任法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
[11]张庆、刘宁、乔栋合著:《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法律出版社.
[12]赵红英著:《产品质量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