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亲家庭概念的界定
2. 单亲家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单亲家庭的现状
2.1.1单亲家庭经济状况堪忧
2.1.2单亲家庭幼龄子女缺少合理有效的生活照料
2.1.3单亲家庭学龄子女的教育状况不乐观
2.1.4单亲家庭的福利和社会救助有待完善
3. 完善单亲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意义
4. 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的探索及完善
4.1 公益项目参与的社会救助新模式
4.2 社会工作者参与的社会救助新模式
4.3 志愿者参与的社会救助新模式
4.4 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法律完善
内 容 摘 要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单亲家庭的概念,是大家对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指出我国单亲家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堪忧、单亲家庭幼龄子女得不到有效照顾,且教育水平不足,相关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不够完善,是我国单亲家庭面临的主要问题。然后从社会再生劳动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三方面论述了完善单亲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意义。最后,对我国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模式进行了探索及完善,应构建公益项目参与、社会工作者参与以及志愿者参与的单亲家庭社会救助新模式,以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并且从法律层面提出对单亲家庭的法律帮助,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单亲家庭;社会保障;救助完善
1 单亲家庭概念的界定
单亲家庭现象自古便有, 然而单亲家庭概念的提出却产生于欧美国家对当代婚姻现实的考察。欧美国家六十、七十年代离婚高峰促成了大量离婚式单亲家庭出现, 同时由于“性解放”思想的蔓延, 大批未婚母亲出现, 单亲家庭引致了一系列社会间题, 单亲家庭现象日益受到关注, 单亲家庭概念逐渐引入。关于单亲家庭的定义, 西方学者斯卡莱辛格(Schlesinger)进行了18 年的研究, 他将概念界定为“以男性或女性为家长, 同被抚养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庭, 这样的家庭各由死亡、离婚、分居、抛弃或未婚的形成”, 《单亲家庭》一书的作者埃利斯·凯是“一个家庭单位, 其中只有生亲或养亲一人, 带着需要抚养的在学或学龄前子女的家庭。”《婚姻家庭大辞典》中认为: “单亲家庭是指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 核心家庭因夫妻一方去世或夫妻离异而成。”《国大百科全书》中则是这样定义, 单亲家庭“是指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而较多地学者在研单亲家庭是将单亲家庭定义为“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子女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从字面上看, 单亲家庭的概念十分明确, 是指在一个家庭只有单一的父亲或母亲。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是有子女和一位成年家长构成的, 在对单亲家庭研究中单亲家庭“子女”的范围是否有必要界定呢?也就是说, 单亲家庭中子女成年或是结婚后这样的家庭是否还属于单亲家庭呢? 显然中国学者对单亲家庭的研究过程中往往忽略了给“单亲家庭”一个准确的定义。在《婚姻家庭大辞典》中只将夫妻一方去世或夫妻离异形成的家庭定义为单亲家庭, 这显然过于狭窄, 因为单亲家庭的成因是多方面。而《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没有解决成年未婚子女和父母其中一方组成的家庭是否属于“单亲家庭”的问题。
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 我认为对单亲家庭的定义应把握: 一是家庭关系, 二是从法律的角度看, 组成单亲家庭的一方子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上看,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完全取得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需要对他们设有监护人, 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取得民事法律上相应的权利义务。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单亲家庭成员的界定也可以以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为参照依据。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单亲家庭的概念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家庭成员的关系只有一种,要么是单一的父亲和子女的关系要么是单一的母亲和子女的关系;二是子女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三是子女尚未结婚。
2 单亲家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单亲家庭的现状
从表一中,我们可以看出,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的粗离婚率一直处于增长的状态,从2011年的20.0%一直到2015年的26.7%,四年中增长了6.7%,说明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情况越来越严重。而这种趋势下所导致的离异式单亲家庭越来越多,单亲家庭的类型也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单亲家庭结构的不完整性,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对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容易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单亲家庭中的子女更好地成长,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情况也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
2011年—2015年中国粗离婚率情况
年份
(年)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粗离婚率(%)
20.0
21.3
22.9
25.7
26.7
2.1.1 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堪忧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单亲家庭,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只有一个收入单位。相对于传统的家庭而言,单亲家庭对于子女的抚养需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收入减少,但支出并没有什么太多的变化。而目前的社会中,女性的工作收入普遍比男性要低,所以,上述这种严峻的情况在以女性为户主的单亲家庭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单亲家庭中的户主无论男女都要一边照顾家庭生活一边工作,家务劳动上的巨额时间支出,使单亲家庭的监护人从事经济收益的时间更少,从而更容易导致单亲家庭的经济情况不乐观。
2.1.2 单亲家庭幼龄子女缺少合理有效的生活照料
幼龄子女的生活照料需要单亲家庭的监护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单亲家庭的男性监护人可能在这个方面缺少更多的经验和能力。幼龄子女的生活照料对子女的未来十分重要,幼龄时如果出现生活照料上的失误,导致身体上的问题,可能会对子女造成终身的影响。幼龄子女身体孱弱,抵抗力较差,需要有人时刻精心看顾,但大部分单亲家庭的监护人需要时间投入工作,以此获得家庭经济收益,来维持家庭生活。所以,大部分单亲家庭的幼龄子女缺少一个合理有效的生活照料。
2.1.3 单亲家庭学龄子女的教育状况不乐观
单亲家庭的学龄子女在达到一定年龄后,特别是在青春期时期和青春期之后,基本都能做到生活自理,所以在生活照料方面,单亲家庭的监护人可以减少时间上的支出。但随着学龄子女到来的是学龄子女的教育问题。学龄子女在学习上的困难,单亲家庭的监护人缺少精力和能力提供更多的帮助。而在心理教育方面,由于环境因素在功能上的缺失和错位,学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容易面对更大的心理压力,从而更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在自我认同方面,由于单亲家庭的不完整性和独特性,会造成部分单亲家庭子女在心理上的缺失,认为自己和别的孩子不一样或者感到自卑。大部分单亲家庭的监护人为了给子女维持一个更好的经济生活,愿意在经济收益上投入更多的时间,所以,在子女的关怀上就会有所缺失。会有部分单亲家庭的子女得不到监护人的关爱和关怀,产生心理偏位。为了吸引监护人的注意力,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满足,部分单亲家庭的子女会采用逃课、打架等叛逆或者反抗的方式去获得精神上的快感。在人际交往和社会认知方面,由于社会传统观念的限制,目前社会对单亲家庭普遍持有不接纳的态度。所以,单亲家庭子女会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更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他们害怕不被身边的同伴所接受,所以更容易害怕与人交往,在与同龄群体生活中,更容易表现出沉默寡言、消极等负面情绪。很多单亲家庭是由完整家庭发展变化而来的,所以,单亲家庭子女经历了比完整家庭子女更多的变故。原有的家庭生活格局发生根本改变,使单亲家庭子女必须要去适应一套新的生活方式。完整家庭生活与单亲家庭生活的前后反差,使大部分单亲家庭子女适应困难,在社会认知上陷入困境。
2.1.4 单亲家庭的福利和社会救助有待完善
目前, 我国城镇中接受低保救助的那些家庭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单亲家庭, 由于相关的社会支持机制并没有建立或不完善,很多单亲家庭除了能够领取微薄的资金救助之外, 再也无法获得其他方面的扶助。另外,对于社会救助这方面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到位,有调查资料显示, 将近30%的单亲家庭接受来自亲戚朋友的经济援助, 而70 %的单亲家庭则没有得到任何经济上的资助。其原因与单亲家长的教育水平、观念及对政府、社团的福利设施缺乏认识有关。由于人们对社会福利团体认识有限, 当遇到困难时, 会倾向于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找寻支持。这一普遍态度, 妨碍了单亲家长寻求社会服务机构作适时的协助, 并因此而衍生出诸多社会问题。
3 完善单亲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意义
首先维持单亲家庭劳动力再生产。在单亲家庭中,家庭的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社会保障制度给予他们经济的补偿、物质的帮助、精神的慰藉,使家庭恢复和增强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把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培养成未来劳动力。其次体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障通过公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克服完全市场竞争造成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并使得弱势群体能够和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精神保障层次为单亲家庭成员提供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与正常家庭成员平等的保障。第三保持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是首选的社会稳定机制。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在不同经济状况的阶层之间实行财产的转移支付,从而达到保障单亲家庭成员等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生活、减少社会矛盾冲突。
4 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的探索及完善
在单亲家庭的经济情况改善方面,低保救助和物资救助等方面的经济救助政策可以缓解单亲家庭的经济压力。比如,美国会给贫困的单亲家庭进行实物救助,开展补充食物计划等,但是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经济救助,相关的社会支持机制并没有完善,政府仍需要继续努力。本文所探究的是通过精神与服务救助来减少单亲家庭的监护人在家庭照顾上的时间支出,以此间接缓解单亲家庭的经济压力,从而达到对单亲家庭进行合理有效的社会救助的目的。
4.1 公益项目参与的社会救助新模式
前文提到,单亲家庭幼龄子女的照料情况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可以采用公益项目参与的社会救助模式来缓解单亲家庭监护人的压力。低龄子女的生活照料相对于学龄子女来说,更需要专业性和技术性人才的参与。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帮助社会公民解决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发扬文明之风,促进社会和谐。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类型有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帮扶帮困志愿服务、扶老助残志愿服务等。在我国,已经有医院开始进行公益项目申报资助工作,以此来鼓励并支持医院工作者进行志愿服务活动。社区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走进社区、立足社区、深入社区,组织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是一种方便有效的志愿服务形式。社区可以与相关医院和儿童护理中心进行合作,针对单亲家庭子女照料问题、健康检查问题、疾病治疗问题等方面共同创建公益项
目、共同开展公益活动。积极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公益项目参与的社会救助新模式来对单亲家庭进行有效的社会救助。
4.2 社会工作者参与的社会救助新模式
社会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目前,在我国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工作者参与的社会救助现象越来越普遍。而在我国其他地区,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也在逐步推广和发展。社会工作者作为一个专业的工作群体进入社区,可以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科学专业的服务和帮助,解决社会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单亲家庭来说,单亲家庭的监护人在经济收益上的时间支出较多,很难兼顾家庭生活的照料。社会工作者可以以社区为单位,把社区的单亲家庭作为个案来进行社会救助。比如,在单亲家庭的监护人有需要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忙买菜做饭、整理家务,为单亲家庭提供临时的社会救助。在单亲家庭子女的心理教育方面,社会工作者拥有心理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自我认同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扮演倾听者的角色,引导单亲家庭子女吐露心声,并且启发他们诉说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从而减轻单亲家庭子女的心理负担。同时,社会工作者可以对单亲家庭子女给予适当的肯定和鼓励,认可他们的自我价值,鼓励他们发挥自身优势,消除部分单亲家庭子女所存在的自卑心理,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自我认同感。在人际交往和社会认知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以小组工作介入的方式给单亲家庭子女营造良好的同龄环境。培养单亲家庭子女自我倾诉的习惯,积极推动单亲家庭子女人际交往的常态化。
4.3 志愿者参与的社会救助新模式
志愿者参与的社会救助模式主要是针对单亲家庭学龄子女的学习和兴趣教育问题而设计的。参与的志愿者可以由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民志愿者、学校退休教师志愿者等志愿者群体组成。在单亲家庭子女的学习教育方面,志愿者可以通过开展“四点半课堂”等形式来对单亲家庭进行社会救助。“四点半课堂”是指各城市出于下午四点半放学的小学生的身体安全和学习教育考虑,通过提供免费场所帮助在那段时间由于工作而无法照顾孩子的家长解决困扰。目前,“四点半课堂”的志愿服务形式在全国各地已经开始实行并得到了进一步推广,这其中有盈利性组织的推动,也有公益性社区志愿组织的身影。“四点半课堂”的成功开展,解决了部分家长没有时间接送子女放学和在子女放学后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学习的问题。这其中受益的对象不仅仅针对单亲家庭,对于双职工家庭也有很大的帮助。另外,社区工作人员可以与周边高校进行合作,以个案工作介入的形式,为有需要的单亲家庭子女提供免费的上门功课辅导服务。这样既培养了当代大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也能为单亲家庭的监护人减轻了生活负担。
当代社会追求素质教育,要求学生全面发展,所以除了学习教育上的社会救助,我们也应该关注单亲家庭子女在课余兴趣上的培养。单亲家庭的监护人在子女的学习教育上已经花费了他们很多的精力和财力,对于子女在课余兴趣上的培养,更是显得力不从心。志愿者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兴趣培养活动的开展,来对单亲家庭子女进行社会救助。比如,在周末的时候,兴趣班的开展对单亲家庭子女的课余生活也会有很丰富的补充。社区工作者可以利用社区自有的活动场地,有效地组织有特长的社区居民志愿者或者是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每周一次的兴趣培养活动,例如,书法、绘画、舞蹈、乒乓球、太极拳等。这样既可以丰富社区居民的周末生活,又可以培养单亲家庭子女的业余兴趣,同时减轻单亲家庭监护人为子女提供兴趣教育的负担。
4.4 单亲家庭的社会救助法律完善
许多学者从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建设方面就如何帮助单亲家庭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他们普遍认为应该实行单亲母亲救助政策, 把对她们的救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有的学者主张对单亲家庭监护一方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给予救助。结合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概括如下:首先,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切实贯彻婚姻法“照顾子女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的原则; 设立“婚姻住房”法律概念,通过相关法律确认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 以确保作为子女监护人一方的住房问题; 针对新婚姻法中的离婚救济操作困难,。其次,用离因补偿制度取代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损害赔偿, 即在婚姻法中增加“因离婚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受害的一方, 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将单亲监护人的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纳入社会经济价值核算体系, 构建单亲家庭家务劳动价值补偿制度。最后, 对单亲子女的福利进行保护, 把单亲家庭儿童作为儿童福利的重点对象, 实施倾斜的福利政策, 采取制度性福利与补残式相结合的方式。对离婚后的抚育费给付问题, 将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 以使之便于操作并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扭转单亲家庭的贫困化趋向。同时, 本着“儿童优先”的原则, 做出尽可能明确和详细规定, 在抚养费给付数额中, 增设“教育费”专项, 以保证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对由于下岗、单位经济效益差、失业、失踪等原因不付抚养费的, 法院应根据“儿童优先”原则, 判令其将自己的既有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失业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退休金等)给付抚养费, 优先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
另外,针对目前社会保障救助中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如给付对象不合理, 救助标准不合理、缺乏公平等问题, 应进一步完善生活保障和经济援助制度,如采取相应弹性的救助标准; 根据家庭人口分级计算救助标准; 定期公示救助对象的名单等方式来健全相关制度。王世军认为: 中国在发展新的社会援助制度过程中, 应在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 为单亲家庭提供帮助。目前, 该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 因此, 不断地进行理论和经验教训的总结, 地区之间互相吸取有益的经验,推广成功的做法, 进行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必要。
对于单亲家庭的社会保障和救助的制度及政策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各种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单亲家庭了解政策,转变观念,在遇到困难时能够第一时间寻求来自社会的帮助而不是只有单一的依靠亲戚朋友的帮助。
结束语:目前,单亲家庭在社会上已经变得越来越多,伴随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子女,本文强调了在法律层面和制度建设上给予单亲家庭更多的帮助,更多的侧重于对单亲家庭在的精神与服务救助。德兰修女曾说过,饥饿并不单指食物,而是指对爱的渴求;赤身并不单指没有衣服,而是指人的尊严受到剥夺。除了贫穷和饥饿,世界上最大的问题是冷漠。孤独也是一种饥饿,是期待爱心的饥饿。单亲家庭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帮助,政策上的照顾,他们需要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保障,情感上的慰藉。单亲家庭社会保障政策应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发展,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来完成!
参考文献:
[1]埃利斯.凯施莫著,姚洵译.单亲家庭[M].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
[2]陈芳.我国“单亲家庭”研究述评[J].西北人口,2008.
[3]何珍.贫困单亲家庭母亲的社会救助研究——以南京市P区为例[D].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范文,2014.
[4]黄卉.多重弱势下的赋权:外来工未婚妈妈社工介入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范文,2014.
[5]胡雯洁.单亲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影响因素的归因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范文,2006.
[6]高中建、刘超、李冲.单亲家庭青少年成长困境的社会工作介入初探[J].青年探索,2011.
[7]高雅晶.小组工作方法在介入单亲家庭儿童问题行为中的应用[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范文,2014.
[8]王跃生. 当代中国农村单亲家庭变动分析[J]. 开放时代,2008- 05.
[9]郑功成. 社会保障学[M].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2008.
[10]李玲. 单亲母亲家庭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 江汉论坛,2008- 12.
[11]徐安琪.离婚与女性地位及权益之探讨[J].浙江学刊, 2007,(1) .
[12]陈晓敏.离异单亲母子家庭儿童的权益保障[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6,(1).
[13]夏吟兰.民法亲属离婚编离婚制度探讨[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2, (4) .
[14]徐安琪.家庭: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变迁和政策支持[J].社会科学.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