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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本文ID:LW415505 (字数:6740) ¥免费范文
XCLW142439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研究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一)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一般只限于女性(二)生育保险给付项目多(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高(四)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五)生育保险具有强制性二、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二)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三..
XCLW142439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
(一)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一般只限于女性
(二)生育保险给付项目多
(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高
(四)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
(五)生育保险具有强制性
二、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二)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
(三)待遇标准不规范,管理手段较落后
(四)保障对象单一
(五)按单位参保的做法有失公平
(六)待遇支付范围较窄
(七)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医疗服务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
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一)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二)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
(三)生育保险科目相对单一
(四)生育保险金结余现象严重
(五)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控制难
四、完善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调整生育保障理念
(二)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规范待遇标准
(四)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
(五)建立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较优厚的生育保险制度

【摘要】: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在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有效化解企业生育成本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等,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和现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生育保险、特点、现状、改善对策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正文】: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
生育保险(也称生育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女性劳动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因生育、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人中断的女性劳动者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生育保.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生儿育女,实现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同时,保障了女劳动者独立从事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1]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一般只限于女性
由于生育主要由女性完成,因而在绝大多数国家,生育保险只限于女性。在我国,生育保险的范围更加狭窄,仅局限在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正式登记结婚,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职工。农村妇女、城镇失业妇女、无业妇女等仍无法纳入生育保险的视野。
(二)生育保险给付项目多
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收入补偿、生育医疗保健和子女补助金等项目。而在我国,生育保险还配合国家的人口控制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生育妇女制定了一些奖励政策。
(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高
妇女生育履行了繁衍人类的重要天职,为了保证新一代劳动力有较高的先天素质,同时又要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国家的生育保险待遇给付标准都确定得比较高,妇女生育补偿一般相当于被保险人生育前基本工资的100%。
(四)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
在分娩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女职工已经不能工作或不宜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一段时间休假、恢复健康和照顾婴儿,因而生育保险还带有善后的特点。
(五)生育保险具有强制性
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涉及到单位和个人利益的调整和收入的再分配,因而,用人单位与妇女劳动者必须参加,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交费,不能像商业保险一样由自己决定是否参加。
二、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我国生育保障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以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该条例规定的保障对象是女职工。之后经过不断改革与完善,但与其他四险种相比,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立法的严重滞后性。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但截至目前,仍然没有出台《生育保险条例》。现阶段我国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是依照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的,无论是覆盖范围、缴费方式、筹资模式、基金管理、保险待遇等都无法与我国现阶段生育的实际需求相一致[2]。
(二)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
目前不少国家将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妇女,包括非工资劳动妇女,有的国家还覆盖了全体公民。但由于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我国目前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主要是城镇正规部门以正规方式就业的女工,不包括非正规部门或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女工,特别是农村妇女劳动者并未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在城镇,少数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基本保险实行了企业内部或系统内统筹管理,明显不利于提高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目标。我国大多数省区仍停留在市、地、州、县范围内统筹,只有少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现了省、市级统筹。
(三)待遇标准不规范,管理手段较落后
由于各地生育保险发展不平衡,在基金提取办法、支付方式、享受条件、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如上海市生孩子可领取8500元,而有的省只领取1000元左右。一些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长期违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定额支付的方法,支付水平偏低,造成基金收大于支,积累过高,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造成一些企业不愿参加生育保险。[3]同时,近几年由于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加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相对而言,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方面的人员力量明显不足,导致基础管理比较薄弱。
(四)保障对象单一
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享受待遇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已经参保的男职工因其配偶无工作单位,难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扩大受益面,部分地区调整了生育保险办法,将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体现了男女职工共同缴费、共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社会共济性。但是,这一做法并未作为一项国家政策在全国推行。
(五)按单位参保的做法有失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现行生育保险主要以各类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做法已不适应各种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个体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的需要。一方面,按单位参保的做法将那些缴过费又脱离用人单位的育龄妇女“拒之门外”,使她们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对那些一直在非正规就业岗位或一直从事自由职业的妇女,却因没有用工单位而一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机会,也显得不公平
(六)待遇支付范围较窄
待遇支付存在缺陷,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不高。一是待遇享受条件单一,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二是各地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方式不统一。目前大体分为两类:实报实销法和限额支付法(或定额支付法)。实报实销法对保障生育期间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医疗机构会出现超标收费或者设置不必要的诊疗项目,从而使费用难以控制。而限额支付法,各地生育医疗费按照是否剖宫产以及几级医院就诊等支付标准差距较大。三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过窄。目前,我国生育保险主要用于对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由于各地主要采取限额支付方法,其中生育医疗费按剖宫产、顺产、多胎、人流等实行定额支付,并未考虑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并发症及合并症。
(七)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医疗服务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
由于生育保险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的特点,虽然定点医疗机构理应按照协议的内容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查和治疗项目和次数的扩大化;二是过多地使用和重复收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费用:三是降低出入院标准,任意延长待产时间和产后住院的时间。
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一)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首先是认识不足,尤其是个别企业的领导对参加生育保险不够重视,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其次是生育保险工作开展不均衡,且覆盖面窄,扩大范围难。受各种因素影响,生育保险工作有的地区开展的比较顺利,参保率、收缴率都保持很好,但有的地区收缴率偏低,费率无法下调。另外生育保险扩大范围难,参保人员流失严重,破产和改制参保人员流失较多,续保难度很大,缴费基数缩小。最后是女性的就业权利、生育期间的合法待遇等缺乏保障。传统生育保险制度下女工生育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承担,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的行为,最终导致企业不愿招用女性职工,造成女性就业权利
(二)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
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偏低
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逐步提高支付水平,切实保障生育妇女和家庭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
(三)生育保险科目相对单一
生育保险科目相对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无论是生育保险知识普及,还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优化等方面,生育保险工作仍然大有潜力。
(四)生育保险金结余现象严重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是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基本原则,即需要支出多少待遇,就收入多少基金,基金收入由支出来决定,而从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目前生育率处于逐年降低趋势,但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却多年保持不变,伴随工资总额的增长,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数额不断增加,而待遇支付水平偏低,导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比较多,参保单位负担过重。
(五)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控制难
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控制是目前矛盾比较集中而又最难解决的问题,由于目前的医疗体制不甚完善,各类额外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社会保险部门事实上很难对生育医疗费用进行控制。目前,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给付方式:[4]一是按照诊疗项目审核报销的方式,由于对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扣除的各种不合理费用都转嫁到了参保职工身上,一定程度上给参保职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了职工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认可程度。二是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即以顺产、难产为标准,定额支付一定数额的生育医疗费。这种给付方式易于操作,能够控制生育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但是难以应付特殊情况下(如高危妊娠、产时大出血以及有妊娠合并症)对生育妇女的保障,不符合生育保险的目的。三是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这种给付方式能够有效地控制生育医疗费的不合理支出,减轻参保职工的不合理负担。但是如果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监督措施不到位,他们为参保职工所提供的诊疗服务质量有可能打折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确定科学合理的、“医保”双方都能接受的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难度较大。
四、完善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调整生育保障理念
合理的生育保障理念应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应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平等关系。从西方生育“孩子成本-效益”理论角度而言,优生儿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效用远远超过家庭和社会生育优生儿的成本;从生育本身而言,这种行为涉及每一个家庭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综上所述,国家和社会应该转变观念、加强认识,不能将承担着生儿育女和物质生产双重任务的广大女性作为社会的包袱,而是应该着眼于社会发展的角度、着眼于整个民族素质,进一步改革现阶段生育保险制度,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主要责任,使广大女性的生育权利切实得到保障。
(二)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我国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妇女劳动者。在我国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着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而不应在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存在差别。当然,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我国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制度很明显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只能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保证现有生育保险对象范围不缩小、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将非工资劳动妇女、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以及广大农村的女性劳动者逐步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从而起到扩大覆盖面、提高我国人口整体素质的目的。这就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广开门路,积极筹措生育保险资金。其主要措施是通过法律手段消除少数行业和企业的系统内自我统筹系统,使其参与基本保险,努力变行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当然,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不同,我国也应允许少数企业和行业在基本保险外根据其需要和实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补充保险。最终,我国要将生育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由目前的县级水平提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层次和水平,要让所有的育龄妇女及其相关人员都能享受到该保险。
一方面,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国家应本着责任分担的原则,由农民所在的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县政府三方共同出资,形成一个农村生育保险基金,当农村生育保障基金不足以支付生育费用时,中央财政再给予补贴。另一方面,对于城镇非职业妇女而言,可通过以下方法解决:第一,城镇非职业妇女的配偶有工作单位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其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城镇非职业妇女的配偶在农村劳动的,应按农村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个体户可视为用人单位参与生育保险,经营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雇员工作达一定年限的,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四,城镇非职业妇女的配偶没有就业单位的,只要其中一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就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国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声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规范待遇标准
主要表现在:第一,明确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明确生育妇女应该享受的具体内容;第二,明确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控制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开支;第三,制定符合实际的生育津贴支付的标准,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第四,明确规定生育妇女的法定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以及父亲育儿假,避免用人单位随意确定产假,损害生育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应明确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的具体内容,如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同时还应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法定情形,如妇女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
(四)建立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较优厚的生育保险制度
在国外,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补助金(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医疗保健等内容从其现行待遇标准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已达到或超过国际《生育保护公约》的规定,生育待遇标准优厚。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总体较低,这就决定了我国在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时不能与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而应在综合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及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确定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具体来讲,在生育保险对象的资格认定方面,应规定最低缴费时限和工作时限,以体现职工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在生育产假方面,应结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适当延长妇女产假,并体现出男性在生育保险中应享受的一定时期的带薪假期的权利。
(五)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
一是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项目扩展、待遇优化和保障水平提高等工作,扩大参保女职工免费妇科体检项目、增加“两癌”筛查等新的体检项目,提高基金使用质量和生育保障水平。二是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葡萄胎、妊娠高血压、异位妊娠等。三是建议新生儿至学龄儿童阶段可不缴费,随参保父母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儿童病种相应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畴,父母一方参保的可享受一半待遇,双方均参保者,可享受全部待遇,7周岁以后可直接参加中小学生医疗保险。

【参考文献】
[1]段涛.《农村妇女生育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0
[2]李娟.《基于女性角度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J].东方企业文化.2013
[3]梁大伟.《浅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
[4]罗莉.《关于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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