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3
1.1选题背景3
1.2研究意义3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界定4
2.1社会养老保险4
2.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
2.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5
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6
3.1家庭面临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6
3.2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资金保障不足6
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6
4.1法制建设加快,真正展现公平和效率6
4.2全面拓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7
4.3农村养老保险的适用区域广大,收益人群具有广泛性7
4.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7
5结论7
内 容 摘 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的社会保障系统中关键的组成部分。建设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宙虑、相关,既对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城镇化进程。而起步比较晚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的运行机制,在政策的进行和运行方面还有部分需要探讨的方面,尤其对于中国大部分的农村家庭而言,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在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困扰。建设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足的重点。
关键词:新农保;问题;完善
1.绪论
1.1选题背景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城乡,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家庭为核心的生产模式逐渐衰弱,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也开始面临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前,农村养老保障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以集体养老为辅的,大多数农民并无国家和集体的养老保障。直到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失去了经济基础,难以维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被提到日程上来。我国从80年代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历次保险制度的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内容较少,立法不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无法可依,是造成农村养老相对滞后的原因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的养老主要有三种形式:退休、离体、退职。但以上三种形式都与农村养老关系不大,我国现阶段仍然没有任何法律对农村劳动者养老进行具体的规定。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农村在经历了青壮年人口城市化和向小家庭模式的转轨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夫妇已广泛接受了只生一个孩子的观念。独生子女户增多,“四二一”家庭模式的逐渐成形,很多子女难以承担供养两家老人的重担。“养儿防老”的传统和现实出现了激烈的碰撞。
城市化给中国农村家庭养老带来了巨大冲击,使得家庭权力结构逐渐分散,子女孝养的功利性增加,家庭养老经济保障变得脆弱。但是基于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农村家庭养老的深厚文化土壤以及国家和政府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和具体的物质支持,这些都使农村家庭养老仍有其生存的空间。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原有的家庭养老模式需要进行新的调整。例如:积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障,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集体养老相结合,更注重老人的内心感受和精神需求。
中国农村养老制度已走过了50多年建设历史,经历了从萌芽、发展到整顿规范的过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处于探求新的管理制度,解决不规范问题的新时期。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的仍然是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由于社会各个要素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该《方案》在保险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增值渠道、经费来源等问题的设置上,已不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我国政府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在一些地方对实现农村社会养老的模式进行了探索。然而,在建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中,我们似乎更强调对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对待,即建立城乡迥异,且相互隔离的“二元制”社会保障体制。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在这种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下,也呈现出典型的“二元制”结构特征,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本质上成为一种非均衡的制度。一方面,农民几乎被排斥在正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之外,很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城镇居民享有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险,且待遇水平较高。相对于城市正在逐步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而言,我国大部分农村缺乏体系化、制度化的基本养老保障,农村沿袭的仍然是“土地与家庭”的养老保障模式。
1.2研究意义
2016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2.52%,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比例达到56.4%。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由目前的1.3亿增加到3.1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提高到20. 42%;到205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68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提高到27.71%。未来二十年是中国实现由农村向城市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会给传统的家庭养老带来很大的冲击,处于这一转型期的农民用什么方式颐养天年呢?这就成了我们急需探讨的问题。
城市化给中国农村家庭养老带来了冲击,使得家庭权力结构逐渐分散,子女孝养的功利性增加,家庭养老经济保障变得脆弱。但是基于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农村家庭养老的深厚文化土壤以及国家和政府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和具体的物质支持,这些都使农村家庭养老仍有其生存的空间。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原有的家庭养老模式需要进行新的调整。例如,积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障,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集体养老相结合,更注重老人的内心感受和精神需求。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界定
2.1社会养老保险
一般认为,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统一实施的旨在使特定社会成员在达到一定年龄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过程时能够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定收入来源的社会保险方案。这一定义有三层具体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法定年龄以上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过程后,对其实施的一种生活保障。这里所谓“完全退出社会劳动过程”,是指社会成员与生产资料完全脱离;所谓“基本退出社会劳动过程”,是指参加社会劳动已不是社会成员主要社会生活内容。但需强调的是,达到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过程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第三,社会养老保险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目的。
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保险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第二,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或者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行广泛的社会互济。第三,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大、其享受人多且时间长、费用支出庞大的特点,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现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或社会的救助不同。劳动力从后备到现役,再到退役的过程是人类自然发展的规律。数千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史中,现役的劳动者必然要“供养”后备的劳动者和退役的劳动者。这是不可抗拒的人类发展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客观规律。“赡老扶幼”、“敬老爱幼”即是人类遵循这一规律的总结。然而,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险并非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赡老扶幼”、“敬老爱幼”,因为其费用部分来自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以前的劳动收入。现实社会的实践往往掩盖了养老费用的实质,似乎劳动者费用来源于子女的孝养,或者在职劳动者的救助。事实上,这种错觉是由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造成的,即把本来属于劳动者的必要劳动的一部分国民收入,以税收或企业利润或费用的形式(在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时,家庭则以抚养子女的形式)分配或使用了。如果政府、雇主或企业从劳动者新创造的国民收入中提取和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以工资形式直接发给劳动者,然后由劳动者以养老保险税(费)的形式上缴,养老费用的性质就一目了然了。我国的国有企业,以往就没有实行养老基金储备制,而采用了养老金由企业现提现用(现收现付式)的方法,“现提现用”是从在职职工创造的新价值中扣除一部分(剩余劳动)作为退休老年人的养老费。这样,有些企业由于盈利不多,退休人员多或者在客观上影响到在职人员的收入或企业的利润水平,产生在职人员于退休人员之间的矛盾。随着人口日益老化,老年人口比重增长,这一矛盾日益突出,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必须尽快澄清对养老金来源及其本质,使人们认识到它是对老年劳动者过去必要劳动的延期支付。
2.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从国内有关著述和立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村居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缴费责任,农村居民年老时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领取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单位和农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的义务,农业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
从以上几个定义看,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涵和特点,但又不全面。第一个定义明确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但对其缴费主体的界定不是很完善,没有明确国家的责任;第二个定义同样没有强调国家的义务,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也有必要加以明确;第三个定义在一定意义上强调了国家的义务,但其表述过于简略,不利于对概念的准确理解。因此结合上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定义的不足。
现在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就是收取一定的缴费并加以管理,当缴费的年限达到标准且当事人也达到法定年纪,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它成为社会保险行业中最为广泛的一种保险项目,在社会保障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由个人缴费、个人账户、政府补贴沟通组建的并由政府组织控制以此来保证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与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其中旧农保政策中国家不给于资金支持,而在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进行统一发放的,而且对于家庭困难的农民,地方政府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帮助。旧农保是以个人缴费为关注点,而新农保在缴费方面是国家、集体与个人进行分担。新农保跟老农保一比较就可以找出他们的区别,老农保的规定是你存多少就只能取多少,而新农保则是有一个基础的养老金作为保底,另外还可以加上个人账户的养老金部分,故新农保提取的总金额大于老农保。新农保的基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个人缴费,主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统计的农村居民年平均收入数据为基准,制定一个个人缴费范围。居民按照缴费范围的规定缴费,有最低缴费下限,也有最高缴费上限。二是集体补助,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有集体企业的农村,企业应当给予每一位参保人一定的缴费补贴。三是政府补贴,政府补贴主要是由省级以下各市级县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对管辖范围内的参保人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
2.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在明确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内涵如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为保障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利,满足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而发生的经济互助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建的制度。
鉴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因此,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是把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关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主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因此,政府始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主体之一。第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属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是一种社会保险关系。我国农村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没有照搬国外模式或城镇模式,而是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道路。它具有社会保险的特征:一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是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是政府推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积累的基金全部返还给农民;三是集体给予补助,国家给予扶持;四是积累期间个人不能随意支取,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和抵押,具有约束性。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具有社会保险关系的属性。第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内容。民政部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是我国当前较完全意义上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部门规章,它规定的保障标准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然而,由于我国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当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以“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允许地方差异的存在,以使老年农民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家庭面临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
在中国传统的农村家庭生活中,子女众多的老年人,晚年养老会有足够的保证。而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进行计划生育政策,让农村的家庭规模愈来愈小型化,特别是增多了独生子女家庭,这不管从经济上还是从时间、精力上来看,对农村的年轻子女都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此外,现在中国农村区域许多的农民子女纷纷涌向城市谋生,这些在外打工的年轻人,尽管可以为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带来相对较大改观,但是也带来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的负面影响,长期这样就会产牛幸巢老人的情况,这样就不能保证老有所养。那么,就很难实施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假如这些问题解决不力,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可度也会愈来愈低。
3.2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资金保障不足
中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发生了资金短缺,严重限制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由于中国原有资金渠道还相对单一,关键还是以个人为主,集体帮补为辅,除此以外,没有别的来源。但现实上,目前农村许多地方集体经济困难,拿不出一些资金来实施帮补,农民个人收入也特别有限与不稳定,尤其是部分山区的农村常常缺吃少穿,温饱还是个问题,更不要说缴纳养老保险了。在这种情况下就让中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很容易陷入困局,这就限制了中国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因此,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资金保障工作,资金是不是有保障,也关系着农民的参保主动性。
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4.1法制建设加快,真正展现公平和效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的要求,所以,从覆盖区域和参保对象看,要包含农村各种人员,农村各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直到最后完成。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进行确立。以立法方式清楚确足国家为确保农村社会稳足而规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进行的社会保证,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方式而设立的建议早点开设社会保障税,充分运用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与固足性的特点,养老保险基金要依法征收,充分运用人们依法纳税意识在持续增强的优点,使养老保险基金的到位率提高。
4.2全面拓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资金充足的保证,这一些基金的筹集渠道,不可以凭借一方面的力量,要靠几方面的供给,一足要遵循国家、集体、个人三方一起筹集的原则。要经过三方的一起努力,把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在清楚确足落实基金来源的同时,要加大各种宣传的力度,经过各类宣传方法,来调动广大农民的参保主动性,要持续提升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的额度,使集体补助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作用得到大力的发挥。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不可以放松,从头到尾都要保持扶持的力度,持续加大力度与责任,使广大农民真实感受到政府的关怀,此外,也可以参考部分国外先进国家的政府管理办法。
4.3农村养老保险的适用区域广大,收益人群具有广泛性
宪法给予每个公民都有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个人行为不是社会保障,而是一种公共计划、社会行为、政府行为,具备社会性与公共性。作为农村居民,也要享有在年老时从国家、社会与集体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在年龄确认上有非常大问题,从而发生只予以个别人而疏忽了另一部分人,导致了适用保险上的不平等。所以,建议在之后的养老保险立法中,要扩大受益人群,让人人老有所养,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现,让社会更加和谐。
4.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
要完成全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一足要增强法制建设,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确保成功实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这是完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保证。只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以法律的方式展现出来,才可以确保改革后的养老保障制度有法可依,才可以推动其标准的进行,才可以最终取得社会成效。
5结论
要想解决目前越来越严峻的农村养老问题,不能仅仅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农民身上,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府在此问题上要扮演重要的角色,要从国家政策层面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基于此,国家出台的新型养老保险政策是个人缴费和由国家财政共同组成的。对于符合条件农村老人都可以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虽然领取到的数额不多,但确是我国在农村养老问题上是巨大进步,这是国家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
中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待于详细细化与完善,它是不是成功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区域的社会稳足与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希望随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深入,愈来愈多的农民体会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优越性,也都主动地参与进来,为这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更多的建议来,使这项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千家万户的农民。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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