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财险公司洗钱活动概况3
(一)通过“短期退单”方法洗钱3
(二)采用“团单个做”的方式进行洗钱3
(三)制造虚假保险事故,套取赔款方式洗钱...........................3
(四)通过保险中介洗钱............................................4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的不足4
(一)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不足.....................................4
(二)客户身份识别问题...........................................4
1.操作不规范,流于形式......................................4
2.身份识别技术有待提高......................................5
(三)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5
三、完善保险公司反洗钱体制的对策和建议5
(一)加强反洗钱培训和教育6
(二)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6
(三)建立新的可疑交易识别制度...................................6
(四)需健全反洗钱的监控制度.....................................7
1.健全反洗钱的监控是重要性..................................7
2.反洗钱的基本职责..........................................7
(五)规范金融商业机构防止反洗钱办法............................ 7
(六)加强反洗钱与监管合作.......................................8
(七)尽快采取措施遏制网络洗钱犯罪...............................8
文献参考9
摘 要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和有力武器。同年11月,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此规定是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的一个统领性的法律文件,于第二条的显著位置明确地定义了适用范围,保险公司位列其中。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本文旨在介绍目前我国内财产保险行业洗钱的主要方式,分析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的主要程序和方法,为业内反洗钱研究工作和开展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
我国财险公司反洗钱策略研究
一、我国财险公司洗钱活动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对外经济交往持续发展,保险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然而隐藏在巨大成就背后的,是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复杂化,各类犯罪活动的相继滋生。其产生的巨大的黑钱数量加之转型期大背景下我国相对滞后的经济法制建设,使得洗钱犯罪活动在我国呈现高速蔓延之势。不仅体现在国内财险公司出现洗钱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多,还体现在洗钱犯罪手法和模式的不断翻新。国内洗钱犯罪活动步骤与国外基本相同,通常分为入账;分账;融合三个步骤进行。入账即向合法账户注入非法资金从而进入金融系统;分账则是通过频繁地购买金融产品和与金融机构交易在全球各地划拨资金,抹去这笔资金从进入金融系统之后可能被审计出的痕迹以便掩盖其真实来源;最后将非法资金漂白为合法财富。洗钱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 通过“短期退单”方法洗钱
投保人通过以现金形式购买大额财产保险合同,一次性缴纳全部的保费。待签出保单后,投保人短时间内即要求退保,退保费给付对象为没有保险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且以现金退出保费方式,从而完成洗钱过程。
(二)采用“团单个做”的方式进行洗钱
常见于国营单位或企业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团体为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等险种,以此公共资金从企业的对公账户转移到保险公司。一段时间以后要求保险公司退保,而保险公司将资金全退回企业或者指定的相关个人账户中即达成通过保险将公共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最后侵占的目的。
(三)制造虚假保险事故,套取赔款方式洗钱
比如构造虚假车辆事故、企业财产保险事故等理赔方式,套取保险资金,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四)通过保险中介洗钱
即借助中间代理人套取手续费用资金。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直销业务不允许支付业务手续费,但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将直销列为代理业务,通过中间代理人虚假代理套取违规手续费用。部分财产保险公司通过部分保险“中间人”进行商业贿赂。即财产保险公司为取得某些保险标的的项目,向某些掌握保险信息以及保险资源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时,借助“中间人”支付保险费佣金的形式将商业贿赂款“支”出。
二、我国财险公司反洗钱存在问题
(一)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不足
目前仍有部分财险机构反洗钱的负责领导缺少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洗钱手段应有的认识,认为反洗钱工作容易引起客户流失,因此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性较低。因一时的企业利润牺牲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
同时财险机构经常临时招聘员工,其素质良莠不齐,在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占据大部分精力情况下,反洗钱工作系统培训和学习时间相对甚少,因此基层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很少,不能较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二)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客户身份识别是财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的一道程序,这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然而实际工作中,仍有许多财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使这道程序形同虚设,存在许多问题。
操作不规范,流于形式
客户身份识别完整流程包括了解、登记、核对、留存四个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不规范,流于形式,仅重视留存证件而忽视对客户身份的真正了解和对证件有效性的核对。甚至有的财险公司为了规避直接缴纳现金投保带来的风险,要求投保人将保费存到相应银行,将资金由银行根据合同划入财险公司账户,由此财险机构以客户在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代替了其机构本需进行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无法落实。此外现有许多财险机构为了扩大保险业务,通过银行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其与银行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条款极不规范,既没有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职责,也没有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办法,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形同虚设,形成反洗钱工作漏洞。
身份识别技术有待提高
首先目前大部分财险公司未能像银行业全面采用公安身份信息联网查询系统甚至高清摄像人脸识别对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识别及人证核对。其基层工作人员仅靠人工识别很难发现虚假身份证或者冒名办理。
其次对于企业身份审核方面,财险公司没有相应系统可以联动技监、税务、工商等部门系统核查,无法了解深层信息。从而加大了保险机构识别法人单位身份信息困难程度。
(三)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
虽然已有《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监会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指引,然而适合保险业实际工作的反洗钱操作规程及细则仍是一片空白。各级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缺乏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不能调动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反洗钱工作机制不健全,一些保险机构内部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未设立岗位责任制,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均未建立。
三、完善财险公司反洗钱体制的对策和建议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所配合反洗钱监控工作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反洗钱政策的执行针对《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及时作出反应,拟定完整的公司层面的反洗钱政策,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指引、细则和办法的出台,不断及时更新和完善。该政策对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报告机制、信息记录保存、为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提供反洗钱培训,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引,对公司实际操作层面落实反洗钱工作提供有效措施。同时,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加强反洗钱培训和教育
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应逐步建立与健全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相关责任,全面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均参加反洗钱培训。保险公司可通过上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对反洗钱的防范、控制与教育,达成预期的防范目标,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对符合反洗钱法规标准定义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处理,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二)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应结合反洗钱工作复杂多样的形式,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定,及时更新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定,促使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增强识别意识,在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客户身份动向予以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核实客户交易的目的及性质
加强银行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多部门的合作,协调联合各系统数据,在确保安全,不泄密的前提下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一次来增强保险机构身份识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建立新的可疑交易识别控制
保险公司理赔部及核保部作为客户审核的重要关口之一,在各类新单核保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客户作出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函件,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定义——“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 财险公司在审核投保客户身份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是对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标准明确分类;二是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三是加强财务核保配合反洗钱监控;四是按要求提供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五是对高风险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四)需健全反洗钱的监控制度
在反洗钱工作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为法律或合规部,为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明晰定义,负责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细化规则,将反洗钱制度融入到公司核保规则、变更规则、理赔规则等日常营运规则中,以便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点有更为清晰地把握。
1.健全反洗钱的监控是重要性
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是每个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反洗钱监控方面,也是在遵循法制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指引下,在公司完善的反洗钱监控制度中不遗余力地执行着各项反洗钱监控措施。
2.反洗钱的基本职责
保险公司各部门部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基本职责是:确保工作程序包含反洗钱要求,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些程序要求来确保保险营销员和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取得客户身份的相关信息,检查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一致性,并要求客户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认其身份。向反洗钱负责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五)规范金融商业机构防止反洗钱办法
为规范金融商业机构反洗钱,监管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相继出台,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这三部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对反洗钱工作从不同方面规范了可量化标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不同行业特性提出了具体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上述法律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于落实反洗钱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2009年12月30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正式发布了《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总体目标是在2012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业的可疑资金交易检测网,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六)加强反洗钱与监管合作
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与监管加强反洗钱的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有利于把这些逃的贪官污吏缉拿归案、移送司法机关,没收和追回其犯罪所得,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特别是通过反洗钱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外逃贪官的打击力度,必须在现行的《反洗钱法》中,充实和细化反洗钱的内容,除了要明确规定反洗钱的主要原则,细化已有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共享和司法协助等机制外,还要扩大和加强合作的方式途径。
(七)尽快采取措施遏制网络洗钱犯罪
为了抑制网络洗钱的犯罪行为,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办制定一个审批办法,设定新的证明客户身份的程序,注意屏蔽技术的应用;二要在有关的电子立法中,明确对电子交易的计算机记录、卡片数据的法律价值和举证责任的倒置等法律问题;三要加快相应指导性规范的制定步伐,在保障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下对现有网络银行进行初步梳理,登记备案,规范运行;四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海选发现网络洗钱的犯罪线索,查找确定网络洗钱的犯罪证据,打击遏制网络洗钱的犯罪行为。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仍然会不断涌现各种不同类型的洗钱手段,反洗钱的制度与体系和控制手段也必然随之不断更新与完善。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则更加期待能拥有一套完整的控制系统,得到监管机关的更多支持,并将监控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安全网,预防各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遏制洗钱犯罪。
参 考 文 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JI.2007.(01)】
[2] 李晓鹏.石磊:商业银行反洗钱审计的定位与方法 【JI2006(02)】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M】
[4] 陆诗琪:公司洗钱收法及审计策略的研究【2016(21)】
[5] 全国金融维稳工作报告【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