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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影响

本文ID:LW415536 (字数:10027) ¥免费范文
XCLW14523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影响营改增的含义与意义"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需重视三个问题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的成本费用核算内 容 摘 要营改增税务政策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但是营改增也改变了以往企业的纳税方式,需要企业顺应形势,对其内部财务管理进行..
XCLW14523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影响

营改增的含义与意义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需重视三个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的成本费用核算
内 容 摘 要
营改增税务政策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但是营改增也改变了以往企业的纳税方式,需要企业顺应形势,对其内部财务管理进行重新调整。对于建筑工程业而言,营改增主要改变的是其税收方式和税收额度,企业应加强工程预算,确保财务支出合理,获得利润,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营改增的含义与意义
一、含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意义
 “营改增”的意义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使服务业得到发展。就服务行业来讲,是用营业额的全额计征营业税,税负就会很重,再加上重复征税的情况,通过“营改增”,就会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同时还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二是把服务业的出口成本也降低了,使得我国劳务和货物的国际竞争力得到提高。在营业税时,出口不会发生退税,所以无形中就会增加出口劳务和货物的成本,对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无利。当税改后,就可以完全避免以上问题。
就目前情况而言,“营改增”所影响到的行业和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水路、陆路、管路和航空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领域。
“营改增”的施行将原来增值税的税率由两档变为四档,此前,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税率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3%和5%,此次“营改增”在原有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的17%和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与此同时 ,对那些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避免了重复征税,保持了税收中性
增值税是对货物进口或销售、劳务(营改增之前,仅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具有逐环节征税、不重复征税与税基广的特点,其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占我国税收收入的最大比重。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营改增之前,指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全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对营业全额计税且流转一次计征一次,存在重复征税;而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依据,有效避免了同一对象在多次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
因此,营改增后,理顺了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
因为增值税采用了税款抵扣制,对纳税人征税时,纳税人可以扣除买进货物和劳务时已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所以避免了重复征税。对于同一货物或劳务,不管纳税人选择何种生产、经营方式或组织方式,并不会影响其最后承担的税收负担。
2.解决了征管过程中有些劳务与货物难界定的问题
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适应了我国当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与我国当时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宜,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不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也造成了税收征管过程中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难界定的问题。
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行开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消灭营业税,巩固增值税的主体地位。所以,“营改增”会逐渐解决征管过程中有些货物与劳务难界定的问题,也会逐渐解决征管过程中比较复杂的混合销售问题和兼营问题。
在我国,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因此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首先要判断该业务应该缴纳哪种税,能够显而易见区别开的,则分别由对应的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征管。而实际上有很多业务是不容易区分的。
同时,由于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判别结果会最终影响税收归属,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还可能会引发征管矛盾和冲突。“营改增”会逐渐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并且有利于节省征管成本和提高征管效率。
3.结构性减少税负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众多,企业生存压力增大。社会上减税的需要越来越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则应运而生,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营改增”从制度上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2013年全国减税总额为1 402亿元,其中95%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全面减负,一般纳税人减负面超过八成。
“营改增”以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增值税征收率仅为3%,所以“营改增”后实际税率一1÷(1+3%)×3%≈2.91%。
原有的营业税实际税率要么等于3%、要么高于3%(原营业税税率为3%、5%或5%~20%),也就是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企业流转税税收负担必然会下降。
“营改增”以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否减税,对于有些行业来说,尚不能完全确定。这取决于该行业之前的营业税税率、改征增值税之后的增值税税率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如,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而以前营业税的税率为5%,再抵扣掉进项税额,则税负一般较“营改增”之前降低。
再比如,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而以前营业税的税率为3%,则交通运输业税负较“营改增”之前是否降低,不易确定。国家实行营改增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由于改变之后不同行业的区别存在,其中部分一般纳税人则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税负相对增加,有待于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4.引发财政收入重新分配
“营改增”之前,现行国内增值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为3:1,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营业税归地方。“营改增”之后,地方税收入会面临大幅度下降,而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所以“营改增”之后,重构地方财力体系、调整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关系是进而要面临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收入不实行共享,而是参照之前全部留归地方,但这种税收收入分配方式只是权宜之计。因此,我国非常有必要利用“营改增”之机,逐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当前,地方税系建设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营改增”的改革进程。解决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来源,一方面要增加地方占共享税的比例,另一方面要增加新的地方税种,如完善房产税和遗产税等,从而完善地方税制体系。
5.优化税制结构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货物和劳务税占主体的税制结构,形成了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征税格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造成的结果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并且适用营业税的相关行业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营改增”将改变目前的货劳税格局。“营改增”将原来对某些行业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必然导致增值税收入所占比重上升、营业税收人所占比重下降。到“营改增”全面完成时,将会消灭营业税,形成增值税一统天下的局面。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开,涉及到的许多行业将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逐渐增加,从而促使其税收负担下降。随着货劳税负担的下降,企业利润会相应上升,则所得税负担会相应有所增加。进而,一方面解决了货劳税中原本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使货劳税负担下降,而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负担上升,将使我国的货劳税与所得税之比有所下降,从而进一步优化了我国的税制结构。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关于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部分表述为: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的出台,终于将建筑行业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上议事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将带来怎样影响,企业又将如何去应对,这是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集团企业急需研究的新课题。现笔者结合建筑企业实际,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纳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二、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三、对建筑行业投标工作的影响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对投标企业带来较大的变化,预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执行新标准,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是很难预测准确的;同时,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此外,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还有待统一规范。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也要重新进行编制,这样才能适应投标工作的需要。
四是企业投标中的隐蔽工程价格如何确定,暂定金中有多少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这些也将会给企业投标工作带来较大的预测难度。
四、对建筑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海外的工程收入,按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在国内是不缴纳营业税的,只是按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外所得税税率高的部分在国内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根据惯例,海外建筑项目由于受国家间税收差别和税制的影响,其收入已在国外缴纳相关流转税,在国家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下,不应在国内再缴
纳相关流转税。按对等的原则,对国内建筑企业为海外工程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企业应单独进行核算,直接列入海外工程项目成本中。
五、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改征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推测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
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
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
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
二是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
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六、对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都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其他税费。成员企业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时,也按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列转给成员企业。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法人主体不相容性。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
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
二是目前集团公司为了发挥规模优势,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采购所有物资并直接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成本按各单位领取情况,通过集团公司列转给成员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一做法将要发生改变。
由于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的物资是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名称是集团公司,只能由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时,全部进行抵扣,而不能按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成员企业负责抵扣。笔者认为,解决这一方法的途径,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进行洽谈,但签订合同时,由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
三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对集团和成员企业影响很大: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四是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笔者建议,集团要对既有的或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重新进行战略考虑,撤销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这将大大地减轻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纳税的工作量。
七、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
从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上海市制定了过渡性财政扶持的配套措施,对上海市交通运输企业实行补贴,有望缓解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
所以,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政策的稳定性,推测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当可以分期抵扣。
其次要考虑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最后,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
八、对建筑行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是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
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由于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改征前要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很多。
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营业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改征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改征前要多一些。
建筑业“营改增”需重视三个问题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行业“营改增”渐行渐近。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营改增”后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重视。
一、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
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
二、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税收征管。
“营改增”以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例高达80%,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历来备受关注。
建议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
三、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
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如何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按照目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时统一结算。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的成本费用核算
1.从一般纳税人购入钢材、水泥、电缆、油料等主要材料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开具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木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农户手中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税务部门批准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13%予以抵扣。
4.工程施工中购入砂、土、石料取得按简易办法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施工中从供电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应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电单位为县级以下小水电应取得税率为3%的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施工中从供水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处应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自来水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铁路、公路、内河等运输部门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取得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应开具税率为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设备采购部门购入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不含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等)、生产设备、测量及实验设备等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供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施工中接受的材料加工等业务,以及在用机械、设备等修理修配业务,提供劳务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开具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购入的办公用品(应提供货物明细清单)、低值易耗品(应提供货物明细清单)等用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供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开具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接受的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提供的是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为免税项目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接受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费(含各种设备租赁费)、经营性租赁(含各种设备租赁费)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利息支出预计应按3%的征收率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4.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从一般纳税人取得工程劳务分包款预计应取得11%的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 考 文 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3]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4]《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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