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国际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沿革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沿革
发达国家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美国产品责任保险需求大
英国产品责任法
日本产品责任保险顺利发展的原因
发达国家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启示
我国产品责任发展保险环境分析
我国发展产品责任保险具备的有利条件
制约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
外部环境因素
内部市场因素
探索我国责任保险未来发展之路
内 容 摘 要
【摘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费者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益保护,而大量的消费者受害案件都是产品责任案件,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产品责任保险可以及时的给予受害人经济上的补偿,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大力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开展的时间很短,缺少经验和法律环境,如何又好又快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成了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产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发达国家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试着探索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之路, 本文从改善法律环境、加大政府政策支持、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策略、改善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环境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法;强制保险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改革与探索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产品责任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产品责任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长尾巴”责任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测最终的赔偿金额,从而影响保险定价的准确性。由于保险人无法预见被保险人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而这些无法预见的索赔可能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提出,到那时,法律环境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提高,从而可能导致当初制定的保费不能满足赔偿,因此容易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严格责任
被保险人在销售、生产和分发的产品中,如存在违反保证、疏忽、侵权和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责任。而当今,大多数产品责任诉讼都以严格侵权责任为基础,因此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以及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举证责任在被告方。即使是厂家在生产时已克尽谨慎之责,但是,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法庭仍将判厂家承担责任。
3.赔付以各国法律为依据,赔付差异较大
产品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以各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同地区的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决定了不同地区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情况也各异。当前,从赔付的案件和数量上看,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有200多家保险公司由于该险种经营不善而倒闭;90年代末,由于石棉而引发的责任索赔,使全球承保美国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到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普遍降级。
产品责任保险在西方从产生到发展已愈百年的历史了,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只有 20 多年。研究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国际和我国产品责任险的发展沿革。
(二)国际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沿革
保险制度产生的早期并没有产品责任保险,因为当时的民事责任法还不足以使民事法律责任成为一种值得注意的风险。19 世纪以来,先后完成工业革命的欧美国家均出现了工业损害等问题。在19世纪后半叶,产品责任保险顺应工业革命后分散赔偿风险的需要而产生了。
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逐渐在各国广泛开展,经济发达国家对产品责任法律不断修改和严格化,同时,消费者的索赔意识增强,使得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转嫁产品风险的要求更加强烈,这些都促进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巨大发展,并扩大了其承保的领域。从风险保障的范围来看,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如食品、饮料、药品和化妆品等,以后承保范围逐渐扩大到各种机械、石油、轻纺、化工、电子等工业产品,乃至成套设备、大型飞机等均可承保。在美国、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产品如果没有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则很难有销路。通常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出口产品未参加产品责任保险,进口商往往要求出口商在进口当地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而且是否拥有产品责任保险保障己成为进口商选择供货商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在现代经济贸易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不可或缺。
(三)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沿革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从 2001 年以来,我国责任保险的增长一直保持高速状态。2010 年、2011 年和 2012 年这三年的增速都超过了20%以上,随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大幅度提升,截止到 2014 年底,责任保险全年保费收入达到了 263 亿元,是 2001 年的近十倍,而后几年责任保险全年保费收入也在持续上涨。但是我国财产责任保险的占比低,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4%左右,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发达国家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分析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产品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的需求急剧扩大,业务量迅猛增加。由于各国对产品责任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同,各国对这项保险的需要程度也就有所不同。业务量最大、赔案数及赔款金额最大的当属美国,其次是西欧国家和日本。
(一)美国产品责任保险需求大
美国消费者的索赔意识比较高,随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增强,这种意识更加有增无减。加上严格责任理论在美国被确立后,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产品责任案件的判决越来越趋于严格,甚至有向绝对责任过渡的倾向。这使得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倍感民事赔偿的压力,不得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以释放责任风险。 另外美国产品责任保险需求高源于其不断攀升的侵权成本。1960 年,美国的侵权诉讼成本不到 500 亿美元,占其 GDP 的 0.8%,耗资和当时的英国相同。到 2001 年,美国侵权诉讼成本达到 2050 亿美元,占其 GDP 的 2%,耗费是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多。2002 年,该费用更是增加到了 2330 亿美元。如此高的侵权成本,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们自我承担不了,就通过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创造了产品责任险的大量需求。导致侵权成本高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1)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是由陪审团审理产品责任诉讼案件并做出判决的。由于陪审团的成员由普通公民随机组成,并没有受到专业的法律职业训练,在诉讼中陪审团看到受害者身心受到巨大创伤后,往往倾向于同情受害者,对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判定相当高昂的赔偿金额。(2)律师制度。美国的律师是一个庞大的诉讼队伍。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产品责任的诉讼采用律师可以事前不收费,而律师按判定的赔偿金取得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的做法。这种律师制度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件多,律师队伍庞大;二是律师为了获得更高的报酬,将产品责任的索赔金额大幅度增加。再加上在美国取得产品事故的相关信息资料比较容易,也有利于原告律师的胜诉。
(二)英国产品责任法
1.“产品”定义及“产品缺陷”定义
英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范围主要由其判例法和 1987 年英国《消费者保护法》加以规定:“产品指任何可移动的有形物品,电及组装于其他物品中的部件及原材料”。另外,“血液及其制品不是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英国的不动产缺陷的责任有专门的规定,因而其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仅限于动产,另外,农产品也被排除在产品之外。 相较于美国产品责任法,英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规定比较保守和谨慎,其产品范围大大小于美国的规定。而美国产品责任法确定的产品范围太过广泛,无形中使得产品责任范围加大,而产品责任风险也扩大了。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 3 条把产品缺陷定义为:“如果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该产品即存在缺陷。”
2.赔偿损害规定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 5 条规定:“(1)依本条下述规定,本章所称的‘损害’是指死亡、人身伤害或任何财产(包括土地)的损失或损害。(2)任何人对产品的任何缺陷造成该产品本身的损失或任何损害不负责任。”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改革与探索 26 根据英国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和利润损失。
3.产品责任的主体
在英国,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缺陷产品的任何人和因缺陷产品而遭受损害的任何人。可见,英国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也非常广泛。 按照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包括制造商、加工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商、进口商、批发商、修理商等。可见,从产品的制造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中的有关当事人都可能成为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
(三)日本产品责任保险顺利发展的原因
1.政府给予宏观支持
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因此发展责任保险不能单靠市场自由调节,与其它保险险种相比,政府的宏观支持对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给予了有力扶持,具体体现在:政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修订和完善有关损害赔偿的新法律;政府给予保险公司税收优惠、保费分担等政策性财务支持;政府适时转变监管模式,放宽对经营责任保险的限制等。这些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竞争水平,调动了保险公司开发产品责任保险新险种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日本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2.保险公司自身的努力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在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日本保险业界向来以“潜心研究市场,不断创新进步”著称,他们十分注重对社会经济文化、经济发展趋势及市场供求状况的研究,制定恰当的发展战略和方针,从而取得实绩。保险公司善于抓住重特大事故、新法律等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机遇。然后,他们注重市场营销,日本产险销售主要依靠的是代理店,截至 2003 年 3 月末,日本产险代理店的数目为 57万家,产险 86541 亿日元的总保费收入中有 91%是通过代理店取得的。产品责任保险也不例外,其保费收入中的近 90%经由代理店取得,其余的 10%则通过保险公司直销和经纪人取得。最后,因为产品责任保险法律风险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在日本,保险公司一般都有风险管理的子公司提供该方面的专业增值服务,如客户在购买产品责任险时,他会得到公司提供的有关产品责任说明书(载有法律规定、风险范围等),并享有拟定方案等服务。配套服务的提供增进了公司和客户间的感情,有利于保险公司吸引新客户。
3.保险自律机构的努力
日本保险学会、损害代理业协会、损害保险协会等保险专业组织也为产品责任保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们或是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行业规则、协调政策、交流合作,规范了保险市场秩序;或是通过组织学术研究、编写教材、培养人才,为保险业发展做好理论准备和人才储备工作;从而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做大做强产品责任保险市场
(四)发达国家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启示
在了解了发达国家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之后,我们可以从这些国家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比如一些有利于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和一些制约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用来检验和指导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我们将其分类为外部法制、政策环境和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内部因素。因此笔者根据资料和数据,做出以下总结分析:
1、外部法制、政策环境
(1)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毫无疑问,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离不开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首先,一个完善的侵权责任体系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
(2)侵权责任体系
要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体系,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和相关的社会观念及舆论发展是离不开的。只有完善了有关侵权赔偿问题的方方面面,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有较为牢固的基础。但是也要从美国的经验教训看到,巨额的侵权责任成本往往会由赔偿者转嫁到保险公司,增加保险人的给付负担,拉高责任保险保费,最终还是转嫁成了社会成本。这不仅违背了责任保险促进社会经济福利的积极意义,也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所以要注意遵循威慑适度理论,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
(3)业务的开展要同法制建设形成良好的互动循环
首先,产品责任保险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构成产品责任保险的要件之一是以法律为准绳,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制”与“法治”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和规范,这些既是经济建设的要求,更直接促进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不仅使许多法律的实现得到充分保证,同时还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出现了以前不可能有的巨额赔偿,这引起了新闻媒体极大关注,从而使相关法律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宣传,同时也激发了公众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机制:产品责任保险以法律为根本求发展,并以此推动法制建设,反过来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又刺激了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快速扩张。
2、政府的扶持和强力推行
产品责任保险既适用商业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又具有自身的独特特性。实际上,各国在设计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时,都充分考虑了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性质,将产品责任保险设计成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理论体系和运作模式的、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制度。从产品责任保险的商业属性来看,利用市场力量来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可行的,但是,产品责任保险的非商业属性也表明,在市场力量无法协调或协调效率低下的情况下,政府在一些主要领域实行强制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受害人的权益,而且对一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有鉴于此,各国政府在发展本国责任保险的时候,大都采用积极扶持和强力推行的政策。特别是对于我国法制有待健全、公众和企业法制意识有待提高的现状下,政府扶持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是必要的,交通强制保险就是一个例子。
三、我国产品责任发展保险环境分析
(一)我国发展产品责任保险具备的有利条件
1.改革开放带来的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产品责任保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为产品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另外,我国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逐渐扩大。这种国际交往从外部带来了现代的民事纠纷处理办法,也将促进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走向完善,从而改善产品责任保险的社会环境和增加产品责任保险的需求。
2. 政府开始重视产品责任保险
提高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策。开展产品责任保险有利于打击假冒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因此受到国家的重视和支持。近年来,随着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社会、转变政府职能的作用为社会所认知,社会给予责任保险的关注越来越多。
(二)制约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
(1)法律环境
法制环境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我国的产品责任险市场之所以不发达,厂家对这个险种的需求还不大,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空白比较多,消费者维权诉讼困难重重,厂商没有赔偿的压力,也就没有投保的动力。就如 “三鹿奶粉事件”、“长生疫苗时间”,大都是由政府财政支出解决问题的,真正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受害者寥寥无几。
(2)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由于责任保险具有将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为无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点,在国外通过法定保险方式发展责任险的现象较普遍。如在美国产品责任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加拿大和日本也强制要求在当地销售产品的厂商全部投保产品责任险;欧洲国家也大力提倡厂商投保;我国台湾近年也修订相关法令,强制了某些产品必须投保,违者将处以罚款。可见,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已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尚未将产品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并且相关配套政策对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目前,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信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 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以至影响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加之地方政府引导力度偏弱,相关部门与保险企业的协调配合不够,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缺乏有力、有效的推动机制。
(3)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及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认知不足
应当说现阶段我国公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了,这方面的案例也随之迅速增长。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侵权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的比例还很低。而赔偿的数额上的差距就更大了,我国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赔偿数额过低,使得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漠视消费者的权益的情况愈来愈严重——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经常可见。消费者在面临几元钱、几十元钱的常见的产品质量纷争时,往往宁愿息事宁人或自认倒霉。
2.内部环境因素
(1)责任保险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纵观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但是相对其他险种而言,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要低很多。甚至存在有时客户对常规险种的需求,要询问几家保险公司都得不到报价的情况。到目前为止,责任保险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绝大多数的业务是从属于传统业务的。在整个保险业中所占的低位也不高,这种现状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早起责任保险的发展进程相似。境内的外资产险公司责任保险费收入已占其财产险业务的15%以上。这个比例与经营多年的内资保险公司的2-4%形成鲜明对比,说明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把责任保险市场当做一块“硬骨头”,没有下力气去“啃”。而外资保险公司由于进入市场较晚,没有机会或兴趣去大力争抢传统业务,只有拿责任保险这类业务当“敲门砖”,以逐步开拓自己的市场范围。当然内资保险公司这种状况不全是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的,经营条件、人员素质等客观因素也限制了其拓展责任保险业务。
(2)产品责任保险宣传不到位
保险公司对产品责任保险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不到位,各保险公司对责任险的宣传不够重视。产品责任险主要通过业务人员对客户进行宣传解释来开展,而站在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的角度对产品责任险的宣传力度不够。而且宣传面狭窄,导致社会对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可以转嫁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缺乏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
(3)销售渠道过窄,缺乏专业的销售培训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营销渠道上主要为直接销售,通过代理和经纪方式所收取的保险费比例较小,忽视代理渠道。另外对于从事产品责任保险的人员,其专业技能也十分缺乏。首先,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销售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这就需要对责任保险销售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他们能准确的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就笔者调查得知,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公司没有专门培训责任险的,一方面是因为案件量少,一方面是相关法律不好培训。所有展业人员都可以销售责任险产品,但其中很多人根本不了解责任险,就更不用说专业销售团队了。另一方面,在人保,销售不同的产品,绩效考核都不同,责任险会高一些,这可以激励展业人员销售责任险。但其他大部分公司销售责任险与其他财险的提成佣金并没有多大差别,加上客户对责任险认知不高,这使得展业人员对销售责任险热情不高。
四、探索我国责任保险未来发展之路
(一)积极促进法制化建设。
我国正处于法制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民事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建议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种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问题,为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借鉴国外成熟的发展经验。
目前,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在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市场开发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
(三)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和保险宣传。
应持之以恒地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够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培育出适合责任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责任保险,有效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四)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责任保险是高风险、高技术性的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规模,更决定了其业务发展质量。保险公司应尽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保险、法律和相关业务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责任保险市场前景广阔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责任保险市场必将呈现供需两旺的态势,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五)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
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六)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
参 考 文 献
[1]MBA智库百科.
[2]王奋廉,王德,王朗,穆应红.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2011.5.9.
[3]艾翅翔.西部论坛.第20卷第6期.2010.11.
[4]陈玲.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因素分析.2011年第5期.
[5] 孙宏涛 陈坤:《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启示》,中国保险报,2018
[6]刘颖:《责任保险发展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
[7]陈玲:《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研究》,上海保险,2015
[8]张洪涛:《保险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