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标与数据选取
将产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比率)近似地视为净资产与保费收人的比率,将其对应的数据序列作为参考序列。至于比较数列,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以及财务数据之间的定比关系,根据定性分析的结果,选择表1所列的11个内部指标。由于外部因素对于所有保险公司都一样,灰色关联度方法不能可靠地识别其影响,不予考虑。
表1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因素表
代码
因素名
含义
计算
相关性
V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率
衡量公司经营稳健性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自留保费
+
V2
资金运用率
衡量收益性资产的大小
投资总额/资产总额
+
V3
应收保费率
衡量公司的收账能力
应收保费/总保费
-
V4
净资产比率
衡量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大小
平均净资产/平均总资
+
V5
赔付率
衡量索赔、未到期责任、巨灾的风险
净赔款支出/净保费收入
-
V6
投资收益率
衡量投资业务的收益情况
当年投资收益/平均投资额
+
V7
再保险率
衡量再保险风险
分出保费/(保费收入 分入保费)
+
V8
成本率
衡量经营者管理的效率
成本费用/净保费收入
-
V9
资产净利率
衡量公司综合经营管理效率
税后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
V10
市场份额
衡量公司业务规模大小
总保费收入/非寿险市场保费收入
+
V11
流动比率
衡量公司短期偿付能力
平均流动资产/平均总资产
+
①本实证样本区间为1997-2006年,其样本数据来自1998-2007年《中国保险年鉴》中的我国8家产险公司相关数据。
3、计算结果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 为保证指标与实际偿付能力具有同向趋势, 将负相关因素的数据作倒数处理。根据保险数据,采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法可以得到以下结果(见表2):
表2
影响因素计算结果表
因素名
灰关联度
序号
V1
0.74116
10
V2
0.62068
11
V3
0.76015
9
V4
0.90212
1
V5
0.86055
5
V6
0.86069
4
V7
0.86593
3
V8
0.84433
6
V9
0.90208
2
V10
0.82815
7
V11
0.82
8
可以看出,影响我国产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因素可以按照灰色关联度从大到小排列如下:V4>V9>V7>V6>V5>V8>V10>V11>V3>V1>V2。这显示出,就产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而言,资本结构影响最大;公司资金投人盈利性资产的比重比投资收益率影响更大,而投资收益率相对于总的资产净利率更为重要;投资的资金占用率相对于流动比率而言影响更大;业务质量比提取业务准备金更为重要;收账能力比管理效率影响更大;市场份额的影响较不显著。
三、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因子分析
1、研究方法。
设Sij和Pij分别为i 公司在j 年的累计净赔付金额及净保费收入;rij为其相应的赔付率,rij =Sij/Pij,独立同分布;C 为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c 为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率,即每年成本费用占当年净保费收入的比率;F 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f 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上一年净保费收入的比率,g 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上一年净赔付金额的比率;h 为净保费收入的增长率;k 为净赔付金额的增长率。
财产保险公司正常运转的条件是每年的总支出必须小于总收入,总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和赔款支出,收入包括年初的偿付能力和当年的净保费收入,即
cPij+ Sij < Pij +f Pi-1.j 。设保险公司偿付无力的概率为ε,则P( cPij+ Sij > Pij +f Pi-1 , j )=ε,同除以Pij得:
P rij > 1+f/(1+ h)-- c =ε
用参数估计的方法利用历史数据得到分布rij的参数,进而用区间估计的方法得出满足上式的r3,即P( rij > r3 )=ε,则有:
f =( r3- 1 +c) ×(1+ h) (1)
同理可得:
g =( r3-1+ c) ×(1+ k) / r3 (2)
2、数据选取。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2004年的保费收入就占到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93 % ,故在此选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2004 年的相关数据(见表3) 。
表3
净保费收入、净赔付金额与成本费用 单位:百万元
年份
净保费收入
净赔付金额
成本费用
1998
34777
20553
12395
1999
35620
19354
13493
2000
36803
19772
14470
2001
39297
20358
15592
2002
40640
24819
11933
2003
46981
27668
12344
2004
56300
34828
15000
资料来源:1999 年- 2005 年《中国保险年鉴》。
净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支出;
净赔付金额=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
成本费用=(手续费支出-手续费收入) +(利息支出-利息收入)+ (分保费用支出-分保费用收入)+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3、结果与分析。
利用获得的数据,我们可计算成本费用率c 的均值为0. 3354,净保费收入的增长率h 近三年的均值为0. 1295,净赔付金额的增长率k 近三年的均值为0. 1976。假定赔付率服从正态分布,得rij服从N(0.5725,0. 0194),令ε=0. 0003,得r3=0.9960。则根据公式(1)、(2) 有:f =37 %,即年末的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必须为当年净保费收入的37 % ,才能保证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g =40 %,即年末的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必须为当年净赔付金额的40 % ,才能保证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
2003年3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指出财产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2)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人民币7000万以下部分的26%和以上部分的23%,并规定对于经营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很明显可以发现,我国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就净保费收入来讲,最高为18%,而对赔付金额来讲最高为26%,这与我们上述计算结果比较是偏低的。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借鉴欧盟在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定,但是欧盟的保险市场已经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经验非常丰富,管理方法也非常先进,公司的成本和赔付都较低,投资收益较高。而我国的保险业恢复才短短三十几年,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十分规范,没有步入健康稳定发展阶段,相对还比较落后,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的风险还比较大。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偿付能力比率的规定不应该完全照搬欧盟的经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净保费收入和净赔付金额的比率应高于欧盟各国。因此,2015年2月中国保险监会开始实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四、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
(一)实际资本
实际资本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可以吸收损失财务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余额。
1、实际资本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原则,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目对资产、负债评估标准进行调整除外;
(2)实际资本评估应适时、恰当反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商业模式市场环境中价值及其变化;
(3)实际资本评估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
(4)资产与负债评估原则应当一致;
(5)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评估原则。
2、认可资产
认可资产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前述条件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认可资产包括以类别: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活期存款等,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和拆出资金等;
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成的资产,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基础设施投资、权益投资、投资性房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投资资产等;
长期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权益性投资;
再保险资产,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账款和存出分保保证金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保费、应收利息、保单质押贷款、应收股利、预付赔款、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和暂付款项等;
固定资产,包括自用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等;
独立账户资产,指投资连结保险等各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
其他认可资产,包括递延所税资产(由经营性亏损引起的递延所税资产除外)、应急资本等。
保险公司下列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无形资产(土使用权除外);
由经营性亏损引起递延所税资产;
期待摊费用;
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非认可资产。
3、认可负债
认可负债指保险公司无论在持续经营状态还是破产清算状态下均需要偿还的债务,以及超过监管限额的资本工具。不符合前述条件负债为非认可负债。
认可负债包括以类别:
保险合同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证券、应付返售证券、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衍生金融负债等;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保单红利、应付赔付款、预收保费、应付分保账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存入分保保证金等;
预计负债,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或有事项的有关负债;
独立账户负债,包括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等提取的投资账户负债;
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不能计入资本的部分;
其他认可负债,包括递延所税负债、现金价值保证、所得税准备等。
保险公司下列负债为非认可负债:
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农业保险业务提取的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
保险公司发行的符合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标准、用于补充实际资本且符合计入资本相关条件的长期债务,包括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次级可转换债券等;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非认可负债。
(二)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1)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2)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即控制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3)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3、计量原则
(1)最低资本计量应以风险为基础,涵盖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
(2)最低资本的计量应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反映各类风险之间的分散效应;
(3)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模型和参数,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计量方法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规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并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
(2)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 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计量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3)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监会规定,计量逆周期附加资本。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4)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认定标准及其附加资本要求,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5)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应当计量附加资本, 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参照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确定。
(三)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1、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相关信息;
(2)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3)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2、定期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基本信息、主要指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状况、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信息: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股权结构及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主要指标部分披露以下项目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溢额、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溢额、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保险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
(4)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实际资本部分披露以下项目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
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的金额;
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附属夺级资本金额。
(5)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最低资本部分披露以下项目本季度(末)数和上季度(末)数:
最低资本;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及考虑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分散效应和吸损效应后的量化风险最低资本;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及其他附加资本(如不适用,则以零值披露)。
(6)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风险综合评级部分披露最近两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
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C类或D类的,应当披露公司的主要风险点。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风险管理状况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保监会最近一次对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得分,以及基础与环境、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各评估项目的得分;
公司制定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改进措施及报告期最新进展(如有)。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流动性风险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净现金流、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等;
流动性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披露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保监会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公司的整改措施以及执行情况。
(10)非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上市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在第1季度和第3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在披露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第2季度和第4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原因及预计披露时间延迟披露时间超过15日。
3、日常披露
在可能影响保险消费者首次投保决策或续保决策各种场景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充分向保险消费者披露自身的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向保险消费者提交的投保提示书、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等纸质或电子文件的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并说明偿付能力充足率否达到监管要求。
参 考 文 献
[1]施式亮.灰色关联模型分辨系数区间理论分析及在回采面安全性评价实例中验证[J].湘潭矿业学院学报1999,(2).
[2]邓聚龙.灰色系统基础方法[M ].武汉华中科技学出版社,2005.
[3]侯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研究[J].山西财经学学报2008,(4).
[4]朱波吴晓辉张爱武.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产险论坛,2008.
[5]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