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3
二、 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机遇3
(一)土地流转制度带来的适度规模化农业经营方式…………………………………4
(二)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带来的需求提升和产品创新…………………………………5
(三)人的城镇化带来农业保险经营领域质的飞跃………………………………………5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6
(一)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7
(二)逆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7
(三)保险公司没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8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9
(一)政府支撑………………………………………………………………………………12
(二)鼓励多方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产品提供过程………………………………………13
(三)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14
(四)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供给模式结合我国国情……………………………………14
(五)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农业保险发展的良性互动………………………………………16
五、结束语…………………………………………..………………………………………17
内 容 摘 要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特殊的险种,一直跟不上整个市场和行业发展,更没有完全解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问题。需要从政府、农民和保险企业三个角度去分析,对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给出一些建议和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合作保险;财政补贴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农业生产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规避、转移、分摊以及对由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讲,农业保险产生于农户应对风险的需要。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已有80余年的历史,早期对农业保险的探索和尝试,均以失败告终。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保险的发展也是一路曲曲折折。先是积极的尝试,到1958年的停办,再到1982年的恢复承办,恢复后又经历漫长的探索期。从恢复发展到停滞萎缩,再到新一轮的试点尝试,农业保险发展之路跌宕起伏。按照十八大报告精神,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战略选择。当前,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构建起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另外,由于农业风险面广量大,一旦风险发生,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基本无力承担。而我国现有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也都是在政府的财政大力支持下才成立起来的,因为没有专业的农险法律保护和规范,所以政府在这个方面的补贴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也只享受免交营业税的优惠,许多商业化的保险公司都不愿开设农业保险。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情况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获得了初步发展,1950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
我国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损失2,196亿元,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四年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0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此举极大的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7年4月,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正式注入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这六个省份是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征
从1991年以来的十几年间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包括:
1.农业保险费收入低,增长过程有所反复
从发展过程来看,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历史最好的8.5亿元,但仅占总保费收入0.15%,如果按全国2.2亿农户分摊,平均每个农户农业保险费3.86元。1990年以来,农业保险的增长过程有所反复,这一发展过程基本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变化相一致。
2.投保金额少,受灾面积大
2006年我国每公顷农业保险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的20.69元,而受灾面积却高达4,109万公顷,如此少的保险金额对于补偿或减轻农业所遭受的风险损失作用甚微。自1990年到2006年来看,大部分年份的单位保险金额在10元左右,最少的只有5元;而由于我国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使每年的受灾面积占农田面积的比例非常高。
3.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作物的生命性、周期性、连续性等特征使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极高的“弱质性”,因此,农业除了面对自然风险之外,还同时面临诸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地区风险和人为风险等等,这样的高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给付极高。从1990到2006年来看,平均的赔付与给付率高达84.71%,其中超过100%的有4年,最高的1991年高达119.10%可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无钱可赚,如果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亏损情况不难想象。
4.农业保险占保险业的比例低
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后简称人保,鉴于人保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从1991年到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可见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对农业的保障程度较差。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的供需平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 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机遇
城镇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的机遇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是相对于以前粗放式土地扩张的城镇化,其目的是推进城镇化质量,真正造福于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体。相较于“旧城镇化”,新型城镇化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为农业保险发展带来发展动力:
(一)土地流转制度带来的适度规模化农业经营方式
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1公顷,农户户均经营规模约为0.6公顷,这远远达不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门槛。【6]我国传统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方式风险单位[风险单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在一般保险中就是保险单位,但在农业保险中却一般远远大于保险单位,因为农业保险中的风险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强。]很小,大部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个时候风险已经实现了较为充分的分散,农户可以风险自留,不需要求助于保险方式。即使有部分农户想要寻求保险的保障,但由于农业风险之间较强的相关性、区域性等特点,使得一旦发生区域性受灾损失,保险公司将无力补偿。
在未来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流转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方式。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租赁、地权转让等。土地流转的结果将形成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主等新的群体,而新的农业生产方式也随之而来。[7】
土地流转将产生适度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主体,生产规模的扩大将使得生产主体很难实现风险自留,从而必须要求助于农业保险。另据有关专家的调研,规模化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会远远高于小规模的农业生产者。从而可以推算,如果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剩下的5年内,土地流转率实现20%~30%的增长,再加上规模化经营所带来的10%~20%的增量保险需求,未来5年内土地流转所带来的农业保险 30C%-40%增长估算比较合理的。【8]
(二)农业产业化与现代化带来的需求提升和产品创新
农业产业化最能体现城乡一体化的特点,因为农业产业化是需要大型现代农业企业的加入才能实现的。比较常见的是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产品的定点收购或直接在农村地区组建自己的农产品生产与供应基地。这也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的具体实践。这些龙头企业为降低风险损失一般会通过要求供应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或主动为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方式来降低风险损失。
此外,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农业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这种农业生产上下游之间的
“无缝连接”将会产生许多对农业产品新品种的需求,比如产品责任保险、农产品加工企业财产保险等。
(三)人的城镇化带来农业保险经营领域质的飞跃
人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区别于以往城镇化的本质特征,人的城镇化将意味着城乡居民公共服务资源的均等化。当城乡居民之间的二元分化差距被逐渐拉近,农民的自我意识也会随之逐渐觉醒。农民会意识到自己的人力资本也是同等珍贵的,健康的身体将会是自己创造美好生活的重要资本。特别是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推进,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频次也会增加,同时现代农业龙头企业也会将人力资源管理意识带入农村,这都将产生对农业生产的人身意外保险,特别是农业生产季节高峰期期间的短期人身意外险的需求。从而农业保险将摆脱财产保险的桎梏,进入人身保险的全新领域。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
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农民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参不参加农业保险无所谓,甚至在设有农业保险公司的地区,仍有一些农民没有保险意识,在农保还没有涉足的地区就更不必说。在一些以农业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地方,只有当灾害事故发生并遭受巨额损失后,一些农户才意识到保险的必要性,投保人的淡薄意识必然阻碍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
2.逆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
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是普遍存在的,农业保险也不例外。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农业险也非强制险,所以投保的覆盖率就不可能达到100%,这样就很容易发生逆选择的问题。据保险公司人员介绍,农业养殖险比种植险的逆选择的风险更大,导致农险理赔的难度和成本要比其他险种高出许多。如此一来,让一些即使开设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望而却步,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
3.保险公司没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
虽然1996年,我国保险公司实行了商业化运作,但对农业保险却并没完全市场化。根据各省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保险业实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农业险的平均年赔付率达到80%左右,而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做得多就亏的多。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行业的大数规律和其他的相关规律,赔付率高就意味着保险费率定的不合理,保险费收入过少,保险费率定的过低。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支撑
具体可把政府支持分为以下几方面:
(1)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适用于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并不适合农业保险,而《农业法》中也只是略有涉及,所以必须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同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再保险机制、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对于农业保险,国家可借鉴与银行业发展类似的道路,建立政策性的由国家控股的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民参保方式上可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农险经验,如可自愿投保,但不投保的享受不到政府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等,这样可减少农民逆选择的问题。
(2)对农民参保费进行直接补助
保险补贴是绿色补贴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扶持农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世界上一些农业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美国等,都采用这种形式,美国补贴保费的53%,加拿大补贴保费的50%,日本补贴保费的40%—-80%。我国在国家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补贴。
(二)鼓励多方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产品提供过程
保险公司可以依托产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开展业务。鼓励龙头企业带领农户投保,鼓励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主动为农户投保。【11]另外,农业互助保险社经营模式对于地域辽阔、农户生产较为分散的我国广大农村来说是值得研究和推广的模式,政府应就现在黑龙江农垦区所实践的“互助合作组织”进一步的深化和细化,以期实现更大范围的推广和应用。让农业生产的直接或间接主体来参与农业保险的提供过程,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有利于农业保险服务的专业化和风险管理措施的针对性。
(三)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积极开发农业保险的新险种中国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中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如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12】保险公司应在农村开发多种农业保险品种,以期将单一保险的盈利来抵充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和伴随性所导致的多重险和一切险的亏损。逐渐形成“以险养险”模式,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农业保险长久稳定发展。
(四)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供给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在农户层面,农户可以自发组成互助合作组织,对影响较小和范围较窄的风险进行规避。在保险公司层面,应建立风险准备基金,抽调其他险种的部分盈利来组建,实现“以险养险”,同时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和业务支持政策来维持其持续性。在政府层面,可以组建省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能力以外的巨灾保险、一切险等。同时,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集团,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和调剂风险。这样一个从低风险到高风险、从下至上的纵伸模式,既能全方位地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又能充分利用各主体的优势,从而调动其积极性,实现农业保险和相关利益主体间的良性互动。
(五)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农业保险发展的良性互动
随着新型城镇化步伐的推进,农户的保险意愿将会得到较高程度的提升,要想将这些保险意愿成功转化为保险需求,需要保险公司以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从而提高保费收入和拓宽保障范围。同时,不仅要利用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契机,也要为我国城镇化的发展提供资金或服务的保障,实现新型城镇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服务于新型城镇化进程的良性互动和循环。
五、结束语
农业保险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不管从经济属性还是从实践经验来看都是需要政府较大程度的参与的,从而其与服务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城镇化之间产生相关性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新型城镇化是
“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它将会在土地流转制度、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以及人的城镇化等方面,对农业保险在数量、质量甚至是保险领域等方面产生重大促进和变革作用,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达到发展中国家水平甚至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然而,新型城镇化也会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农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研发、组织管理方式等方面提出的变革需要,以及在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弱化下的应对措施的挑战。针对这些机遇和挑战,笔者从城镇化和农业保险良性互动、经营主体多样化、新险种研发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变革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和完善。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特征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而且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忽视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有的这些原因导致农业投保率低。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
2007年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为13,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
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3.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
农业生产经营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保险难以推广,也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保险人方面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当然农业保险也有很多条件局限了其本身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
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经纪人,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法规。当然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3.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4.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5.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6.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基于我国农业投保人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和保险人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习惯,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有认识、了解、和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也使保险人能切身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赔付制度。而我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宣传上做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2.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想办法改进农业发展技术,如灌溉、种子改良等等,提高技术创新的收益,让创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时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技术、资源浪费。政府要提供鼓励自由创新的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限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3.增加农民的收入
直接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其中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有三种途径: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化经营如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可获得收入的项目。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方法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一部分保险成本;二是农民可以转嫁保险成本,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嫁给消费者,这样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
(二)保险人方面
1.转变经营体制,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借鉴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采用的组织经营形式。例如:①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③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④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包容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应当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
3.积极参加再保险,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要大规模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实力承担全部风险。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财政资金进行再保险,比直接用于救灾贩济款项,更能够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益。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资金也尝试可以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如将农业期货市场的相关品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通过套期保值将农业保险资金的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尝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标的互换,以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4.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队伍,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①农业保险人员工作环境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的人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必须要提高他们的待遇;②要积极从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层次人才,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③要加强在岗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政府方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大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筹集大量的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支持,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
(1)政府对投保人即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购买和消费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由农民独自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和社会责任既有失公平也让农民难以承受。尤其是中国农民收入较低,保费对于广大低收入的
农民而言确实是不小的负担。而费率过高加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对农险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承受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2)政府对保险人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政策,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使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因此,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以解决农险供给的外部性,鼓励农业保险供给。
2.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要从税收上扶持农业保险,就要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制度的实施。具体:(1)要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是对保险人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税收,以利于经济主体增加准备金的积累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持能力;(3)国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制度,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也可为参加保险的农户,给予优先贷款;(4)各级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4.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主要包括:(1)由气象部门、农情研究机构组建农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分析研究洪涝灾害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并给予预警,抵御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害;(2)发挥国家农业科学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技术支持网络,提高农民科技水平,推广抗灾的优良品种以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害;(3)建立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系统,引导农民走市场化道路,积极参预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以降低农业的经营风险:(4)完善农村的金融系统,将农业保险与农民获得农业贷款相结合,在风险发生时
由保险方归还部分贷款,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由农业保险的把关与支持,降低了农业贷款的经营风险。
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1.保险业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保险公司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农业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农业中高风险的存在,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方式所无法完全替代的。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单靠任何一方的参与是很难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针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提出了农业技术改造、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并依赖政府在资金、立法、构建农村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作为,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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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琴英,2007:《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第7期,第48-52页
4梁敏,2007:《论相互保险制度在农业保险中的适用性》,《农业经济》,第2期,第10-12页
5黄英君,2009:《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保险研究》,第2期,第52-58页6度国柱,王国军,2002:《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制度保障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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