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引言3
二、 农民工概念简介3
(一) 基本简介3
(二)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相同与不同3
1.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同质性3
2.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相同风险与保障需求4
三、 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5
(一) 参保率较低5
(二) 保险制度不完善5
(三) 保障程度低5
(四) 失业率高,失业保险参保率低5
(五) 工伤保险令人担忧5
(六) 医疗保险难以保证5
(七) 养老保险参保率低5
(八) 生育保险空白6
四、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存在的原因6
(一) 保险体制不完善6
(二) 相关法律不健全6
(三) 执法力量不足,执行效果不理想6
(四) 同人单位方面的原因6
(五) 农民工意愿不强烈7
五、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对策措施7
(一) 完善保险制度7
(二) 健全监督机制7
(三) 加强执行力度7
(四) 提高维权意识7
六、 结语7
内 容 摘 要
农民工是来自农村的社会劳动农民工,具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身份。农民工具有农村的户口,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其基本上脱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在城市从事打工或其他活动,为家庭赚取生活来源。一些市民化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较低,没有市民化的农民工的参保率几乎为零,社会福利的差别使农民工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但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
关键词: 农民工;社保;现状与解决措施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农民工是来自农村的社会劳动农民工,具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身份。农民工具有农村的户口,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其基本上脱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在城市从事打工或其他活动,为家庭赚取生活来源。一些市民化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较低,没有市民化的农民工的参保率几乎为零,社会福利的差别使农民工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但是,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1]
引言
农民工是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从农民阶层中分化出来的兼具农民与工人特征、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阶层。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了市场调配资源的能力,促使农民从效益较低的农业流向效益较高的工业,从资源稀少的农村流向资源丰富的城市,与改革前简单、封闭的社会阶层结构相比,农民工阶层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进步意义。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劳动、人事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却相对滞后,基于传统城乡分割二元体制而出台的社会政策具有明显的身份歧视,农民工虽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但却难以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经常遭遇社会排斥,很多沦为城市的弱势群体。与城镇职工①相比,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项目和覆盖率都很低,截至年,农民工群体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率分别为和,仅相当于城镇户籍职工覆盖率的和,低于一般中等收人国家社保覆盖率的下限。②农民工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份额明显低于城市劳动者,基于户籍登记户口而剥夺来自农村地区工人的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对社会出身的歧视。社会出身是国际劳工组织《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号禁止的歧视理由之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明确禁止基于社会出身的歧视,这两个公约我国均已批准,但是消除歧视,确认和实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不是空洞的宣言和承诺,而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实质上重新调整地区之间以及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2]
农民工概念简介
基本简介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却在城镇或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概念最早出现在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该规定将企业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和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统称为农民工。而在实践中对农民工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在统计概念上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通常以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和农村劳动力到乡镇以外的就业人数为参考。据统计,截至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2978万人,其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为14533万人,在本乡镇内就业的农民工为8445万人。农民工是以“农民”身份从事“工人”职业的群体,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职业身份主要是工人,户籍身份仍然是农民,因此从形式上看,既可以农民身份参加农村社会保险,又可以工人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根据我国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者平等之精神,应当为城镇社会保险所覆盖,应当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只享受农村社会保险待遇而不能分享与其在城市所作贡献相对称的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则与城镇劳动者之间存在权利上的不公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都是按职域划分的,若以职业为划分标准,农民工也应当与城镇职工适用相同的社会保险制度。更为本质的原因还在于,农民工是由农民阶层向工人阶层转化的中间形态、必经形态、过渡形态,而非最终形态,作为个体的农民工虽然可能仍回归为农民,但作为一个群体,农民工只能沿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方向前进,最终成为市民。从发展的眼光看,我们只能以城镇户籍职工为参照系评价和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相同与不同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同质性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身份差异源于户籍的不同,进而直接影响到权利的享有和实现。虽然农民工在户籍上被认定为农民,但我们不能囿于这一局限,而应从其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中分析农民工的属性。其一,从劳动法地位上看,农民工是劳动者。在进城务工过程中,农民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为劳动者,理应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其二,从经济地位上看,农民工是产业工人。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劳动对象及其创造的劳动价值主要在城市,来源于城市的劳动所得构成其基本生活来源,从经济关系上看,农民工与农民的身份标识无关,而成为马克思定义下的产业工人。农民工分担了原为城镇职工所承担的繁重的体力劳动,从事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服务业的人数已占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是中国产业工人划时代的整体性更新。其三,从政治地位上看,农民工是公民。大量农民工由于在城市谋生,事实上难以在户籍所在地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而他们在城市并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其民主诉求缺少有效的表达机制,甚至在一些涉及自身权益的重大决策上缺少话语权。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体已是新生代的农民,他们有较高的受教育程度,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加关注自身的公民权利和平等权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都是产业工人,都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民,除了户籍差异之外,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具有相同的属性。笔者认为户籍只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方式,社会关系的内容才是判断性质的决定性因素,鉴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同质性,因此应当适用统一的制度保障。 [3]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相同风险与保障需求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风险社会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社会中个体的生产生活所面临的各种形式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一定的组织与社会必然要为之付出代价。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有风险就有保障,而社会保险则是应对工业社会风险的现代文明制度形式。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应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而农民工也同样会面对这些风险,他们在职业中面临的风险与城镇职工并无不同。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与城镇职工一样,属于现代工业社会的行业体系,他们所面临的风险结构与传统的小农经济时代的自然风险不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风险结构,这显然不是土地保障能够应对的。一般而言,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功能接近,即土地的产出可以为农民提供基本的衣食保障。对于农民工而言,通过出租土地获得的收人确实可以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障的功能,但分析研究亦显示,土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从另一方面表明土地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障作用已十分微弱,特别是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展,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老家的土地已不再是农民工老年之后获得保障的主要来源。虽然从理论上讲,土地可以化解或分担失业风险,但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并没有从事过农业劳动,平时多以工资性收人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即使在城镇失业后也不愿回乡务农,他们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收人维持生活并在城镇继续寻找工作机会。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所满足的需求根本无法通过土地的产出来满足。
不可否认,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现实约束下,土地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确实可使农民在生命波折期风险发生时不至于遭到毁灭性打击,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现实国情无疑也决定了离开土地保障来谈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将是不现实或不具有普遍意义的。但是过多地关注土地的保障功能而忽视土地的生产功能势必会阻碍我国农业的发展,土地的保障功能和土地的生产功能之间并不具有兼容性,二者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维持土地的保障性功能必然会损害到土地的生产功能,“许多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土地功能的内在冲突,尤其是相对于土地保障功能所带来的积极效应而言,它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不断显露并开始成为主要方面。”因此,我们可以说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之后,已逐渐弱化的土地保障功能并不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产生太大的影响。
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参保率较低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制尚不完善,农民工的参保率极低,而且退保现象较为严重。我国人社部规定,农民工必须连续缴纳养老金15年才能享受到此保险,但是我国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工资收入不稳定,而且要负责家庭成员的日常开销,因此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民工能达到规定的缴纳年限,对农民工的参保率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保险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使农民工办理社保转接手续非常困难,许多农民工不停的参保并退保,社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造成较大的影响,还使得一些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失去信心。
保障程度低
我国的农民工医疗体系较为落后,医疗保险不能解决农民工的生病问题。比如,部分未参保的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损伤的时候,工伤保险不能给农民工带来保障,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选择私下解决,导致个人权益遭受损害。
失业率高,失业保险参保率低
在我国现存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中,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工资低、劳动条件差的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由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的供大于求的压力,农民的失业率非常高。国有企业职工毕竟是城市居民,下岗后无论是单位还是街道组织都会伸出援助之手,而且还有最低生活保障。外来农民工则不然,失业后他们在城市里不属于任何组织,也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救济。清华大学李强教授调查表明,有6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有过失业的经历,这样的比例比城市失业居民高得多。然而在失业期间,他们多数是靠自己的积蓄度日,只有14.6%的农民工回家重新务农,基本上没有人得到过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但是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与城市工人相比,却相差太远,据调查,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0.3%。
工伤保险令人担忧
大多数农民工一般从事较为危险、有害的作业,又缺少较为全面的保障。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由于劳动保护设施差,安全生产标准不达标,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甚至致残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为31.8%。由于他们绝大多数都没有工伤事故保险,是得不到工伤保险赔偿的。即使得到赔偿,也往往是私了,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医疗保险难以保证
农民工虽然以青壮年为主,但生病受伤在所难免。而且,大部分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有可能接触到各种有害物质,给其身心带来损害,而且还会影响其寿命,带来或者诱发某些疾病。但从全国范围看,大多数农民工还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专家调查显示,因经济原因,60%的农民工生病以后不会花钱去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另外约40%的人挺不过去了才不得已会花钱看病,但看病绝大多数是自费,而他们所在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支出只占实际费用的12%。
养老保险参保率低
据统计,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今年,由重庆市政协委员、綦江县政协副主席、民营企业家冯秀乾全额出资,民盟重庆市委调研室和綦江县政协联合组成的调查组的调研报告——《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表明: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农民工83.2%不愿意买养老保险,90%以上根本就没买。
生育保险空白
目前,农民工基本未参加生育保险。除社会保险外,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也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农民工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救助,在因失业、疾病、意外伤害生活陷入困境时孤立无助。[4]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存在的原因
保险体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但是社会保险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漏洞。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农民工是一个落后和贫穷的群体,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比较大,许多单位不能按时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许多农民工自身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工资拖欠等社会问题时常发生。[5]
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法律来明确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农民工的社会法律问题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但大多都是流于形式,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位,再加上缺乏相关的惩罚制度和措施,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执法力量不足,执行效果不理想
一方面,劳动保险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保险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受市县级机构编制限制,各地普遍存在监察、仲裁力量不足,经费缺乏的现象。在这种力量薄弱、手段单一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也难以建立起长效机制。
同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农民工所在的单位大多是民营企业、私人企业、乡镇企业,这些企业的盈利能力比较差,如为农民工缴纳保费无疑会提高企业的成本,从而使其市场竞争力下降,所以导致农民工的参保率比较低。[6]
一是为农民工投保加大了企业的成本。企业参保不积极,主要是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大了企业成本。比如有些劳务施工组织,他们利润本身很低,如果再为农民工上保险,利润就更低了;还有个体户,他们赚的钱都是自己的,并且他们出现事故的机率比较低,事故也比较小,风险低,所以他们不愿意上工伤保险。
二是高流动性使同人单位为农民工上保险十分被动。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有些同人单位出于企业发展等原因考虑,愿意也能够为农民工上保险,但由于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的困难,使雇主为其缴纳保险存在诸多不便和困惑。
三是农民工不愿参保,同人单位顺水推舟。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用人单位主观上并不愿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买单”,同时农民工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愿意参保,用人单位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顺水推舟,也就不积极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7]
农民工意愿不强烈
农民工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对相关政策和保险制度缺乏详细且全面的了解,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必要参加社会保险,只有多赚钱、多存钱才能为以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可见,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不强烈也是造成农民工参保率较低的一大原因。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对策措施
完善保险制度
我国应继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完善,使农民工在工伤时可以享受应有的赔偿,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尽量降低工伤伤亡风险率。其次,我国应继续完善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制度,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保障。[8]
健全监督机制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健全保险监督机制来使监督部门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强大作用。此外,各级政府应设立法律援助小组或咨询中心来保障农民工能够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执行力度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说明只依靠企业的自觉性并不能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有效提高,因而只有依靠政策约束和监督机制才能保障企业将农民工投保工作尽快落实,只有让企业充分掌握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才能促使企业能够积极的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为此,相关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社保费缴纳情况的监督,并加大对不能够按时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的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社保基金的投入力度,通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来确保农民工社保基金的良好运行。此外,咨询机构和法律部门应及时跟进并解决农民工反映的问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提高维权意识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在社保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农民工充分意识到在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势研究的现代化社会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使农民工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能帮助其自身承载的社会风险得以转移。为此,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提高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其认识到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使农民工监督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社保费的情况。政府应提高办理农民工社保手续的规范性,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9]
结语
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农民工的权利,而且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参保率较低、保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从完善保险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行力度等方面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维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于录彬.新时代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现状分析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8(08):324.
[2]班晓晓. 社会保障视角下农民工回流意愿影响因素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3]艾诗颖,刘艺薇,曾颖,李丹,陈静.体面就业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研究[J].四川劳动保障,2017(S2):25-29.
[4]张浩.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思路[J].劳动保障世界,2018(20):28.
[5]刘永杰. 我国农民工宽容性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7.
[6]庄竣斐.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6.
[7]蒋福明. 农民工工伤事故保险的政府责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8]张云. 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2016.
[9]阚赛.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