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二、选择合适税制结构的原则
三、税制改革的重点与对策
内 容 摘 要
摘 要:我国税制结构经过建国以来的历次改革,在适应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改革现行税制选择的原则、提出了我国目前税制改革的重点与对策。
新形势下的税制改革之思考
一、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现行税制基本上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税制框架的延续。当时的经济背景是高通货膨胀和市场需求过旺,所以税制设计也有“冷却”过热经济的目的。但今非昔比,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通货膨胀变成了通货紧缩,需求过旺也变成了需求不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政策理所当然地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这些年,我们在扩大消费、投资需求等方面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和措施,但总体来看,税收政策与制度的调整及税制结构的优化还远未到位,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筹集财政收人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具有特殊的稳定社会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
2.“双主体”模式没有真正建立,主体税种结构失衡。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3.就流转税本身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不但调节消费的功能较弱.而且组织收人也明显不足。 4.地方税制结构也存在诸多问题,地方税种严重老化,农业税、屠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多是五十年代出现的。
(二)现行税制影响到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调整税制,全面减税,增大市场竞争能力,如果中国违背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不对现有税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不对税负进行相应的调整,势必会影响到中国企业的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二、当前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此段应增加内容(不仅是下面的两点),说明采用这些原则的理由
1、经济发展水平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经济效率低下,造成了所得税税基过窄,限制了所得税类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国长期奉行的经济体制中计划色彩浓厚,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为价格附加的流转税的畸形发展,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失调,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比重过高;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状况决定了税收聚财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
2、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税收征管是在既定税制结构下一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施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依赖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紧密相连,为实现税制结构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必须使征管模式适应税制结构的设计。现阶段我国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为适应这种税制结构,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对流转税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加强长期监督,控制好税源,这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税制改革的重点与对策
(一)完善增值税制度:一是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近期可考虑解决机器设备的扣税问题。2004年增值税转型试点在东北地区正式推开,试点初步产生了“洼地效应”,并取得了初战告捷,有力地支持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项区域发展的战略。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纳入增值税范围。三是取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减少征管漏洞。四、妥善解决增值税税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税负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如对商业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适当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五、积极推进增值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和管理。针对个人收入所得中分项征收办法存在的偷逃税现象,研究扩大综合所得的项目,实行更为科学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改进和完善消费税。适当调整并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某些奢侈品和不利于环保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对部分家用电器、饮料、皮革制品等消费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同时取消对日常用品等产品征收的消费税,适当调整有关税目的税率,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提高小汽车、摩托车、烟、酒、高档化妆品的税率,改革和完善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办法。
(三)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接近尾声,内资企业亟需与外资同等待遇。原来给外资超国民待遇,有其历史的原因。现在,伴随着国内统一市场和整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很显然,我们越来越需要从战略高度考虑,怎么样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真正实现公平竞争。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能不能把以往束缚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的所得税制“拿掉”,这从任何一个方面看,都是市场经济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而且从发挥中国经济的活力和挖掘广大内资企业的潜力来说,这也是一个大战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面临三大良机。一是从国家财政运行状况来看,财政收入这几年强劲增长。2004年的净增量是5000亿元以上,但是这样一个收入增长势头谁也不能保证会长期持续下去。理论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一定程度就应相对稳定,而现在财政收入强劲增长的这样一个浪头来了以后,给我们一个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非常宝贵的配套条件———使有减税效应的税制改革获得了操作空间,增强了相关各方的承受力。二是从金融系统的运行状况来看,我国的外汇储备问题和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处理,正好可以与所得税并轨相配套,求得对我们最有利的一种相对平衡。如果说所得税并轨会影响一定的外国直接投资规模的话,正好可在这样一个操作机遇期里面来化解升值压力。三是如果将各种平衡因素放在一起考虑,我们还得承认,还有政府决策方面的重要因素。因为一般来说,每届政府任期里面第三年,应该是推行改革措施最好的年度。决策层已明确表示,2005年是“改革年”。几大因素放在一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改革,应力求放在这样一个时点上启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2)规范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从过去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的转变,严格控制财政性、个案性政策的减免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改变目前按应纳税所得适用低税率的办法(因为中小企业与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无必然联系),以衡量企业规模的指标,如雇员人数、资产总额、净资产等标准,来确定适用低税率的中小企业。此外,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细化对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和国际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以适应税收的潜在竞争。
二、稳定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企业所得税分享的改革,涉及各级政府间利益的调整,关系重大。为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稳定性,所得税分享的比例不宜频繁调整。从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实际执行情况看,各省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保持了良好的增长趋势,中央财政已经集中了相当的财力。2003年分享比例改为“六四”后,中央集中的财力将进一步增加,基本实现了适当集中财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初衷。由于所得税是地方财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如进一步减少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将在一定程度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潜力。在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等各项改革全面推进,教育、科技、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投入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增支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主体财源的不断削弱,将严重影响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因此,从保证体制的稳定性和地方政府公共事务保障能力考虑,应稳定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2003年实行的“六四”分享,以后不宜再进行调整。
(四)改革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在我们发展中国家,改革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方面的好处呢?
首先,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中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现实生活中,高收入者千方百计地分解自己的收入,多方减免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企业经营者通过设立多家公司,开设多个帐户,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达到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目的。实行综合性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后,客观上要求税收征管部门在整个社会建立收支举报制度,而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促进整个社会走向透明开放,为中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其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利于中国预算体制改革。目前政府预算管理缺乏刚性约束,政府公务员收支缺乏透明度。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加强预算管理,重视预算外资金管理,端掉行政部门的各类小金库,健全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机制。
第三,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鼓励公民诚实劳动。现在,一部分人的工资收入占整个收入的比重已经很小,大量的额外收入来自于本职工作之外的兼职。按现行的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整个收入比重中较少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大量的兼职收入在实际生活中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整个社会贫富差异悬殊,矛盾突出,社会难以稳定,从客观上鼓励了不正常的社会兼职活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状况。
第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利于推动其他税收制度的改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变迁过程。从生产型向消费型,从消费税向所得税转变,西方国家走过了数百年的探索历程。事实证明,建立以所得税为基本表现形式的税收体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我国税收制度仍然停留在生产型阶段,个人所得税体系权不发达。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促使中国的税收制度彻底转型,可以建立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扩大征税范围,除税法规定的免税外,个人全部收入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规范税前各种费用扣除标准;适当调整税率和减少级距,宜实行5级或6级超额累进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建立一个统一、规范、高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同时,为保证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应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分担,个体劳动者等由自己负担,计税依据为工资、薪金所得,保持现有的负担水平。
(六)开征遗产赠与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刺激即期消费。通过征收遗产与赠与税调节个体财富存量,进而降低人们进行储蓄和积累财富的预期,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增加即期消费;并将所集中的税收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提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刺激中、高收入者的消费需求。
(七)我国加入WTO会引起税源的变化,因此,应针对新税源设立新税种,从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例如,为了建立和发展我国某些产业,对外国的倾销商品、补贴商品,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是符合WTO规定的,因此,我国应引入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贸易限制机制。
参 考 文 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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