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简要回顾及评价二、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不足和改革的必要性
三、制约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因素
四、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
内 容 摘 要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主要是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及随后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后形成的。改革的方案是在十几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分税制和开征增值税。从税制改革到现在运行的总体情况看,新税制运转基本正常,而作为这次改革重要内容的增值税更是体现出了他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证财
政收入,扩大贸易来,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时开征生产型增值税的宏观背景是基于财政收入、抑制投资过热以及物价影响的考虑,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现在生产型增值税造成了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断裂,导致重复征税的存在,影响投资和科技进步,导致对出口产品的不彻底退税,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制约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扩大投资的热情,不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并且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并列的税种,在征税范围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同时,由于一些行业没有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存在缺陷,划分范围复杂,加大了征管的难度。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的,要随着该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同程度地发展变化。当旧的制度已经不适合新形势的情况下就要适时的推出新的制度或者是对旧的制度进行改革。现在是中国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增值税改革将构成中国这一时期税制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上述对中国现行增值税的评价和中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所面临的国际形势,新时期的增值税改革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二)、尽快实行增值税的转型。(三)、税率的确定。(四)、适时清理不适当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改革的基本构思
一、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简要回顾及评价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主要是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及随后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后形成的。改革的方案是在十几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分税制和开征增值税。从税制改革到现在运行的总体情况看,新税制运转基本正常,而作为这次改革重要内容的增值税更是体现出了他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证财政收入,扩大贸易往来,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较好地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增值税由于实行税款抵扣制,虽然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实际上只对纳税人自己创造,尚未征过税的收入进行课税。避免了对销售额重复征税的弊端,使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具有一致性,商品税收负担的这种一致性,使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的特征。正是这种中性的特征,使增值税较好地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行业间、产业间、产品间、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总体税负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推动了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具有内在的,主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的适应性较强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增值额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额,其税率一经确定,也就把国家以增值税的形式从国民收入中提取的财政收入固定下来。国民收入增加,增值税的收入额会自动随之同比例增长;反之,国民收入下降,增值税的收入额会自动随之同比例下降。就一件产品和一个企业而言,由于盈利是构成增值额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环节应纳增值税额同产品和企业的盈利水平有一定程度的直接联系。当物质消耗的变化影响到产品盈利水平的升降时,产品或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会自动地随着盈利水平的升降而变化。增值税的这种内在的、主动的调节机制,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可以及时、灵活地发挥其调节作用。
三、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增值税的税率是按照商品的整体税负设计的,商品出口时,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额,是该商品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全部税款。按此退税,可以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同样,当商品进口时,只要按进口额乘税率征一次税,就可以使进口商品的税负与本国生产同类产品的税负相同,增值税的这种出口能彻底退税,进口能足额征税的优点,推动了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的取得财政收入
税制改革之后,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全国税收收入在1995年后每年增长近20%左右,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完成25718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这里面除了经济增长的因素外,主要是是税制改革所形成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的积极作用的结果。五、促进了税收观念的转变。
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中性税收政策理论已被更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与改革初期主张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理论和做法有力重大进步,成为税制改革的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确立,使人们对税收规模和税负水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有积极作用。
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实施几年来经过逐步完善,已经显示出他的强大的功能和先进的结构,为下一步税制改革做好了准备。 二、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不足和改革的必要性
1994年税制改革开征生产型增值税的宏观背景是,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过热。这是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予抵扣,能加大投资者税负,从而可以抑制投资。而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开始显现,有统计数字证明,在2003年以前,国有投资增长速度达到了30%至40%,但是私人企业投资却是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政府投资并没有有效地拉动民间投资,并且生产型增值税造成了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断裂,导致重复征税的存在,影响投资和科技进步,导致对出口产品的不彻底退税,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制约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扩大投资的热情,不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并列的税种,在征税范围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同时,由于一些行业没有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存在缺陷,划分范围复杂,加大了征管的难度,这点在运输发票抵扣上体现的最为明显。
1994年的税制改革采取了分步到位的做法,对一些矛盾步突出、改革难度大的项目留待现在条件成熟时再改革。另一方面,1994年税制改革到现在,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与国际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对原有税制进行调整改革。
三、制约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因素
(一)、由于现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部分行业过热,生产型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设备投资可以抵免,会刺激企业的投资意愿,这与当前要把过热的行业冷下来的政策目标相背,这也使得决策部门对此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有所顾虑。
(二)、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做为突破口还是应该先从增值税改革起步。
(三)、税制改革必须通过人大立法,成熟一个,立法一个。这将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四)、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在调整税制的同时,还要考虑和世贸规则不能相违背,考虑整个国际上税制调整的形势。多元化的目标注定此轮税制改革不可能是激进式的全盘推出。
四、增值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的,要随着该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同程度地发展变化。现在是中国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增值税改革将构成中国这一时期税制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上述对中国现行增值税的评价和中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所面临的国际形势,新时期的增值税改革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越广,征收链条机制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征收成本,加强税的控制。因此,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越广越好,应包括各行业和制造、批发、零售各环节。但由于增值税的技术操作性强,配套条件要求较高,而各国征管水平、手段不一,加之需要考虑与其他流转税的协调配合和分税制等因素,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有宽有窄。从我国增值税实践出发,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该扩大。考虑到分步到位不能彻底解决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弊端,且工作量大,选择一步到位的方式比较适宜,只对部分不宜实行增值税的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邮电等)保留简易征收方法。目前营业税已成为地方财政的一个主要收入来源,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合并应与分税制的完善同步进行,重塑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方法之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方法之二是在普遍征收中性增值税基础上,对部分第三产业,如餐饮、娱乐等,允许地方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二)、尽快实行增值税的转型。
1994年税改时基于财政收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物价影响的考虑,选择了生产型。现在时过境迁,后两个因素已不复存在,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唯一障碍是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先选择收入型作为过渡,条件成熟时再实行消费型;一是直接过渡到消费型。考虑到因为收入型税基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麻烦,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在选择消费型税基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减缓其对财政收入影响:一是对存量和增量固定资产区别对待,对增量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允许抵扣,对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予抵扣或实行挂帐、分期抵扣;二是先在矛盾较为突出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矿产企业等资本有机构成高或劳动创造价值比例高的企业试行,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逐渐扩大范围;三是合理选择实行消费型税基的时间。如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已到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亦将抵扣完毕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也将停止执行。这些增收因素可以缓解实行消费型税基对财政收入的冲击程度,再加上宏观经济状况好转,税收收入形势较好,目前不失为推行消费型税基的较佳时机。 (三)、税率可以暂维持0、13%、17%三档,以后适时适当降低。但不应该通过设置多档税率达到某些特殊调节目的,否则将违背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使增值税制复杂化。 (四)、适时清理不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增值税减免的数量应尽量控制在较小范围。应注意更新观念,对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群体的鼓励和扶持,不一定都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对于确实需要国家鼓励扶持的,在《增值税条例》中予以确认,按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环节给予减免;对于由税务部门给予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临时,应严格控制范围,逐渐清理减少,最终全部取消;对于财政返还,应立即进行清理,停止使用这种不规范、透明度低,与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减免优惠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