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规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
二、税收公平的内涵与层次。
三、我国税制改革提出目标和要求。
内 容 摘 要
本文从税收公平对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影响的角度,全面论述了税收公平的内涵和目前我国实现税收公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税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必须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必须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税收使用公平等。
关键词:公平 和谐社会 税收
注重税收公平 建设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税收涉及社会生产、分配、消费的各个方面。国家可运用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税收形式筹集资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可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分配调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税务部门还可通过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准确地说,税收问题是上系国家兴衰、政权稳固和社会正义,下系国民生计和财产权的保护,是国家、民族的大事。因此,税收的公平与否对建立和谐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公平规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
(一)东西方的公平观。对于公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东西方的公平观也是有差异的。西方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后期,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亚当•斯密在“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税收四原则中,将公平列为首位。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中,包括了社会公正原则,涵盖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讲税收“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时,把公平放在第一位。在英文里,“公平”有两个单词:一是justice,可译为正义、正当、公正、合理、公道等;二是equality,可译为同等、平等、均等、均衡、合理等。显然,西方经济学家注重justice,强调机会的均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平则更近似equality,强调结果的均等。传统的东方公平观,更多追求以平均为特征的公平。海瑞认为:“贫者轻,富者重,田多者重,田少者轻,然后为均平也。”苏绰说:”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奸巧而困愚拙,此谓均也”。
(二)税收公平的体现。依据现代税收理论和税收工作的规律,税收公平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分税公平,即体制性公平,指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公平;二是定税公平,即制度性公平,指税收制度设计上的公平(包括传统理论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三是征税公平,即管理性公平,指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公平;四是用税公平,即权益性公平,指纳税人在税款使用中的监督权与平等受益权。税收公平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都会产生重大而极其深远的影响。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虽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对公平的理解是有差别的,但都将其作为治税的方略。当今公平原则是各国设计税收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三) 税收公平的相对性。由于环境不同、条件不同,对公平的判定标准也是不同的。你认为是公平的,他可能认为是不公平的;此时是公平的,彼时又是非公平的。税收公平有别于所谓的税收中性。税收中性是指政府在征税时应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征税数额为限,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而保持中立。而一般所说的税收公平,是指通过政府制定税收政策、执行税收法规、税款征收缴纳中所体现的公平、公正和正义,因此税收公平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也是政治问题。税收公平是相对于不同社会、不同政府、不同群体而言的。“一切个性都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所以是相对的”。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公平的标准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的,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亘古不变的标准,更不能有“永恒的公平”。公平是相对的概念,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不公平会带来负效应,但通过对问题的不断解决,会推动社会不断发展。
(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有人认为,公平和效率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也有人认为,两者应强调谁先谁后。我认为,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相互矛盾、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如果税收活动妨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GDP的增长,这个公平也是没有意义的。真正的公平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失去了公平的税收是不会高效率的,因为税收不公平必然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导致社会矛盾,使社会生产缺少动力和活力,自然也就无效率可言。但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并不是绝对的,就某一具体的课征活动来说,两者会有矛盾和冲突。比如,商品课税可以通过各类奖限政策合理配置资源和发展生产,一般认为是有效率的,但由于它背离了量能课税的原则,有时会造成纳税人的苦乐不均,通常又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再比如,所得课税具有负担合理、课征公平的优点,但它距离经济运转过程较远,很难直接调节生产和流通,又有效率不高的缺点。就税收公平而言,两者并用或相互补充,税收公平的作用将会得到充分体现。就社会的公平来说,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逐步建立起“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或“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体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社会和谐的宏伟目标。税收公平本身不是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要为社会经济主体提供一种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税收公平的内涵与层次。
(一) 税收公平的内涵。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这被称之为“横向公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这被称之作”纵向公平”。纵向公平主要体现能力均等;横向公平主要体现机会均等。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大体有两种:一是受益原则,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税负应为多少。获得效益多者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不纳税。二是支付能力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少。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税收公平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纳税人对公平的自然愿望。一方面,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另一方面,税收矫正收入分配不均或悬殊差距的作用,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也是不可或缺的。
(二)公平的税收制度。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制定本国的税收制度。制定具体的税收经济政策,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把握公平。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而既不能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公平理解为平均,也不能放任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公平是在尊重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能够保护困难群众的公平,承认差距的存在,但这种差距应是合理、适度的。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整体性和结构性的税制改革。十几年的运行说明这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它奠定了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基础,保证了国民经济和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增强;进一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统一了税法。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制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目前,内资、外资等不同类别的企业,总体上是外资税收优惠大于内资,而在内资中,个体私营企业总体上税收优惠又大于国有企业,这些历史形成的问题,已不利于不同经济主体进行平等竞争,影响企业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因此,需要尽快解决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不统一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不能合并个人全部所得,无法根据个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来确定其税收负担水平,因而很难实现公平原则。据统计,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收入最重要来源。相关资料表明,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 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
有了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税收制度,还必须有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体系,这样才能依法治税、公平执法。依法治税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部构件,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调控经济发展的杠杆,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保障。
(三)公平涉及的环节。税收公平涉及税收立法环节、征税环节,更涉及用税环节。用税环节,也就是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环节。实现税收公平,用税程序的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用税的公平程度。为监督税款用得是否合理,每一笔税款支出都应该经过预算,目前我国大多数税款是经过了人大审批的,但现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限制了这样的操作。目前我国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批程序有缺陷,许多税收支出会“流出人大预算”审批的视线,形成监督缺位。用税公平,关注税款使用结构是否合理也是重要的方面。每一笔税款怎么用,政府部门吃饭消费多少、公车消费多少、公务员工资支出多少、教育投入多少等,都涉及税收用得是否公平。这些不应只是预算监督部门考虑的事,也应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税收公平使用。现在尽管已有接受民众监督的机制,但尚缺乏接受监督的法制化渠道。
现在看来,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有效促进税收公平,不能单靠财政、税务部门解决,还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三、我国税制改革提出目标和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税务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我国税制改革提出了目标和要求。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要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19日《在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全面论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同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原则和十项主要任务。胡锦涛强调:要在继续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新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税收涉及社会各阶层、千家万户,应成为营造诚信友爱的联系体。税收的宏观调控,可以激发全社会的活力,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可以妥善处理税收分配中的利益矛盾,起到维护安定团结、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税收具有的调节功能,可以促使市场主体承担其损害环境而造成的社会成本,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1、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决定了改革完善税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应通过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把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总结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做好全国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激发投资、创业的热情,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动力,为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活力。要加快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为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公平竞争创造条件。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开征社会保障税,取消农业税后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等措施,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要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合理引导社会消费行为。要研究改革城镇建设税费制度,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按照最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加大税收调节耕地占用行为的力度。要积极研究环保领域税费政策,改革和完善资源税促进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要通过简化税收和优化征管,减少资源配置中的扭曲,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因此,建立更加公平,科学、法制化的税制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税收制度,实行规范的税收政策,对正确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扩大社会就业,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服务“五个统筹”的大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国家税收事业发展、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条件。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不断壮大国家财力,这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同时我们还要做好税款征收与执法服务、公平征纳的统一。要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完成收入任务的关系,改进税收计划的传统模式。传统的税收计划管理模式可谓积弊多多:计划不准、苦乐不均;下达计划,政府层层加码;组织收入,经济发达地区可以美其名曰“藏富于民”,有税不收,经济落后地区被逼“寅吃卯粮”,无税乱收。这种管理模式,人为地造成地域间税收负担不公平。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评估和预测,力求计划准确,防止畸轻畸重,掌握税源动态,适时调整计划。要弱化税收计划的刚性考核,减少税收计划的盲目追逐。同时要以人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执法服务体系。一是应完善税收立法,提升税收法律级次,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税收基本法在内的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也是建设公平征纳关系的前提;二是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定位,使征纳双方在公平、透明的框架中履行权利与义务,为建设和谐的征纳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税务部门在做好纳税服务的同时,要公正、公平、有序、严格地执行税法,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3、建设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公共财政的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使税收真正做到“用之于民”。税收使用公平、公正、规范、透明,集中体现在公共财政制度上。我国的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税收收入,因此公共财政支出如何,反映税收的使用。公共财政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的着力点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注重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构建社会“安全网”,尤其是要为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权利;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逐步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完善分配收入政策,形成“橄榄形”的社会分配框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三是加大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保障力度,在支持加快教育、科技、卫生等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和创新科教文卫投入政策;四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当前在财政支出安排上,应更多地向“三农”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义务教育和医疗等社会发展领域倾斜。只有这样,才能更贴近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为老百姓防范和化解新时期公共风险的要求,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实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的和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4、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推进税收事业发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更是税收改革面临的严峻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障。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税收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通过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状况来影响不同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功能,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说,和谐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都与税收息息相关,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深化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谢旭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税务》2005年第6期。
2、安体富、王海勇《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财税理念的转变和政策的调整》。
3、尾崎户《税收与公平》,《中国税务》1996年第4期。
4、尚力强《正确处理税收工作中的几个关系》,《税务研究》2003年12期。
答辩问题:
请谈下你对“税收公平”这一概念的理解。
税收公平的意义是什么?
评价税收公平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税制改革中如何体现出税收公平?
5、 我国税制改革中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