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改革。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及建议。
确立与国际惯例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
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3、参照国际惯例,适当降低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优化税率税目结构。
4、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提高农产品抵扣幅度,规范扣税时间和扣税凭证
5、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6、科学合理的规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完善纳税人认定办法,保护增值税制度。
7、制订措施,施行完全可行的价外税制度
8、稳步渐进地实施增值税的转型。
9、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着力解决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
10、不断改善增值税的运行基础环境。
内 容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成功构筑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税收单行法律、法规为支撑,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税收法律体系,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起到规范、平衡、调节、促进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税制改革势在必行,特别是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增值税于1984年引进后经过试点与推广,于1994年形成了适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增值税。但是与世界通行的增值税制度相比较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税收管理手段的加强,财政收入的增加,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中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地方。
浅议增值税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成功构筑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税收单行法律、法规为支撑,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税收法律体系,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起到规范、平衡、调节、促进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特别是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形式上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了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打下了基础。为了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性,为了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于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征税地点由地区试点,推广到全国。征税范围由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保证了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的法定性,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收规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诸多因素,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抵扣链条中断,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仍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4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仍然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虽然从2002年1月1日起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按13%计算扣除,但与加工基业的产品销售税率不一致。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三是,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四是,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是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及建议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基本条件已经成熟:金税一期、二期工程的成功实施强化增值税的核心---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防伪、稽核、审核规范的立体系统。金税三期工程的实施,完善和拓展了金税一期、二期工程。强化了全国税收的征管,从近几年来税收增长幅度超过GDP增长可以看出。从目前财政收入状况看已经能够承受由增值税转型所引起的财政减收。到1999年底已经结束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目前国有企业的欠税十分严重,而且相当部分欠税不能收回,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纳入抵扣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扩大征税范围,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强了增值税内部制约作用,增加部分收入。以下是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及建议。
第一,确立与国际惯例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理论上鼓励纳税人、会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大专院校等共同探讨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现实中由于几千年的封建意识,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颇失公正,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绝大部分个体、个人对税收持抵制态度,所以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诚信纳税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更是推行增值税改革的基础条件之一。
第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虽然涵盖了所有的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这是不完全的增值税。增值税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将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确保增值税运行机制畅通无阻,最大限度的发挥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彻底解决经济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提高增值税规范管理的效率。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先期可以考虑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连度高的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电信也改征增值税,其他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推进。 第三,参照国际惯例,适当降低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优化税率税目结构。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是在基本保持纳税人原有税负水平的基础上按不含税价换算过来的,原有的税负水平本来较高,所以换算的税率仍处于较高水平,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不相匹配,与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也处于高税率的水平。我国加入WTO后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坚决实际税负过高的问题,所以必须适当调低增值税基本税率。 第四,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提高农产品抵扣幅度,规范扣税时间和扣税凭证。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电信等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纳入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增值税。提高农产品的进项抵扣幅度,保持农产品与工业品平衡,提高农产品经营企业的竞争能力。调整扣税时间。取消“工业企业入库扣税、商业企业付款扣税”规定,扣税时间调整为“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以减少纳税人的麻烦和税务机关稽查的工作量。 第五,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对确实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减免”改为“先征后返”;对 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由于民政福利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恢复征税。 第六,科学合理的规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完善纳税人认定办法,保护增值税制度。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销售额,二是财务核算水平。财政、税务、社会中介结构应着力加强纳税人财务核算水平的提高,减少从管理上划分纳税人标准。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性。由于金融体制不完善,大量的现金交易在体制外循环,税务机关对此无力监管,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基严重受侵。所以增值税改革的首要前提是完善金融体制,建立一个金融、税务等部门可以监控的商品交易体系,提高纳税人建帐水平。取消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第七,制订措施,施行完全可行的价外税制度。物价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对所有商品按不含税价核价;所有商品在流通的各环节均按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发票上注明。特别是在商品的零售环节要实行价税分离分别在发票上注明,以强化国民的纳税意识,强化税收征管。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八、稳步渐进地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改革对财政和经济的震动会很大,且将面临上述诸多困难,宜稳步渐进。按照这一思路,目前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在小范围内先试行。一可以选择老工业比较集中的东北地区试点,探索无形资产抵扣、存量固定资产税款处理问题。二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家前途的高新技术等,以及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三是从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在西部地区重点选择试行。慎重解决对于增值税转型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缺口,对财政收入缺口的弥补,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消化。 第九、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着力解决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消费型增值税应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
第十、不断改善增值税的运行基础环境。在现实生活中,现金交易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增值税的运行基础,造成一些纳税人采用“帐外帐”(进销不计帐)的方式进行偷税。尤其是商业零售企业面对消费者,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往往采取进销不入帐的方式,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出现几年无税可缴。另一方面,个体及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很大,但其所交纳的税收占税收总额中的比重并没有上升,有些地方甚至呈下降趋势。客观事实表明,我国税收运行环境是制约税制改革以及税收运行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税制改革中不断改善税制运行的进程,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GDP上去了,收入掉下来了这一奇特现象,深入调研,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使公平的税收制度实现真正的公平,从而有利于税收本身顺利运行。 总之,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就会杜绝走私偷税大案,相信我国增值税改革会有一个法制化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注册税务师教材《税法一》2005年版,中国税务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2005年注册税务师教材《财务与会计》,中国税务出版社 4、大中华财税网范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