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税收管辖权问题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收征管的完善
(一)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
(二)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对策
内 容 摘 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它正以其空前的无限的生命力推动着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本范文将分四个部分分析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并积极研究和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一、 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电子商务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二是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三是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B),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C)。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现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因特网实现商用以后在美国出现的。其含义是指发生在因特网上的包含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或者说是因特网为手段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置和结算的经济活动等等。
电子商务的前身是EDI(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业务,EDI诞生于70年代末,当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机构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方式传递标准化与固定格式的商业交易资料,以满足国际贸易的激增对贸易资料传输“无纸化”的需求。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EDI业务也得到了飞速的推动。1996年前后,美国学术界才正式提出了电子商务(E-Business或E-Commerce)的概念,目前这一概念已在全球各地被广泛接受。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市场调查公司Comscore Networks最近公布的一份报告表明,2004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26%达到了1170亿美元。受此影响,电子商务的假期销售额也从2003年的183亿美元增长到了2004年的236亿美元。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在前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起步和困难期,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相比所具有的方便、低成本、高利润的优势并没有体现,电子商务还不能为企业真正带来上规模的效益。但随着互联网回暖,其价值开始体现,人们也把越来越多的商务活动放到网上。
CNNIC第十四次互联网报告显示,经常使用网上交易功能的用户,已经占到7.3%,如果把网上银行、网上拍卖等相关活动统计在内,那么,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活动所占比率将接近20%,与以往相比,有了一个巨大的飞跃。
最新统计显示, 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总值预计为117亿美元,占同期亚太市场269亿美元的44%。目前,我国拥有约15000家大中型企业和1000万家小企业,预计到2005年70%以上企业有能力运用电子商务的手段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对中小企业而言,低成本高收益是他们选择电子商务的关键因素。
另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从事网络购物的网站已经达到12000多家,其中如阿里巴巴、ebuy、卓越、当当、淘宝网等,去年以来流量均稳步上升,整个行业生态比几年前已判然有别。
有关专家在认真考察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今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总的说来将呈现出六大趋势:1、纵深化,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将日臻完善,支撑环境逐向规范和完善,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深度进一步拓展,个人参与电子商务的深度也将得到拓展;2、个性化,一是个性化定植信息,二是对个性化商品的需要,特别是技术含量高的大型商品,消费者不再只是被动地接受,商家也不仅仅是提供多样化的选择范围就了事。消费者个性化定制信息需求将会强劲,个性化商品的深度参与成为必然;3、专业化,面向消费者的垂直型网站和专业化网站前景看好,面向特定行业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潜力大;4、国际化,中国电子商务必然走向世界,同时也面临着实界电子商务强手的严峻挑战,互联网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能够有效地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对于促进每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经济、技术与合作等的交流将起到革命性的作用;5、区域化,立足中国国情采取有重点的区域化战略是有效地扩大网上营销规模和效益的必然途径;6、融合化,就是电子商务网站在最初的全面开花之后必然走向新的融合,包括同类兼并、互补性兼并和战略联盟协作。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一)、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二)、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三)、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四)、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收征管的完善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与传统交易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对税收制度、政策和管理国际税收的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大多数的电子商务公司所经营的电子商务,还不是完全的电子商务),因而,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尚未发现较为突出的问题。然而,随着我国“入世”,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掌握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
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虽然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买卖双方)、钱(货款)、物(有形的、无形的商品)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人们是可以对其进行追踪的。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重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住“人”、“钱”、“物”,特别“钱”这个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讯技术,也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管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方式。我们有理由相信,人们完全可以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科学、先进的电子税收征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管理。
技术可能被再次应用去解决技术问题。总部设在马萨诸塞州的软件公司Taxware就已经开发出一种被称为Transaction Tax Server的软件,它可以迅速地计算美国各地的销售税。不仅如此,该软件还能向相关的税收机构准确地报告税收情况。但是这个产品的使用效果到底如何还有待人们的进一步检验。
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出国际立法先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
(二)、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既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回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六是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对策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5.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6.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7.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参 考 文 献
1、《CII中国电子商务指数报告》(互联网研究与发展中心.cii.net.cn)
2、李雪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中国税务》2000年第7期)
3、石景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中国税务》2000年第7期)
4、金材《国外电子商务发展一瞥》(《中国税务》2000年第7期)
5、杨志清《“入世”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6、江经杰 刘洪林《面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7、乔家华《挑战与对策:税收工作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