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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现状看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1.我国当前的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费用扣除不合理
3.税率结构不合理
第三、征管手段落后,难以提高征管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多,漏洞大。
2.尚未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3. 课税范围狭窄
第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措施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征税范围,实现个人所得税来源多元化。
建立税收征管系统,提高征管效率。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起收入逐年增长,但在迅速增长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不少弊端,起主要原因来自于税制自身的缺陷和税收征管的乏力,因此,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为国家财政争取更多的收入,主要是从完善税制本身和加强税收征管两个方面入手,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现状、改革措施、征管、边际税率、税收优惠政策
一、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环节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等发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具体情况看,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款流失很严重,起调节作用相对于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本质的需要还远远不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发面的,追根溯底主要是税制本身的缺陷和税收的征管乏力所致。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20多年来,人们一直关注的是它对社会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而忽略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不仅受经济增长所处的阶段约束,也受到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约束,因此,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主要应从完善税制本身和加强税收征管两个方面入手,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和增加收入的作用。
从社会形态分析,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转变而来的,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经济建设,特别是自1978年来的改革后,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在现阶段重视民间资本投资能力的培养,是我国实现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因素之一。不言而喻,过分地注重税收的调节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遏制民间资本的形成,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和市场化的全面推进。
我国自1994年修订个人所得税税法以来,经过几年的实施贯彻,事实证明,在中国现有诸多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最具潜力的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时,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不到1.6%,而到了2004年已达1737.05亿元,占6.75%。但是,目前此项改革在征收模式和起征点等基本问题上均存在争议,征管体制的制约也难以回避,所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成为税收制度给个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又称个别所的税制模式),把征收对象划分为11类,对同一纳税对象的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是1980年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时确定的,推行这种模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监控能力较弱。二是这种模式简便易行。(其优点主要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以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已不能将所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的法规,导致税收流失。例如: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账面工资、奖金,对属于工资性质而另外发放的补贴、实物、代币购物卷、有价证券以及报销个人生活用品的所得几乎不征税,同时由于分类所的税是按课税课体的税源分别课征,不能测定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还造成收入相对分散的人群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钻税法的漏洞而少纳税,使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负税也就较轻;而那些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足额纳税,造成税负较重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这与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是相矛盾的。
(二)税基计算脱离现实
免征税的确定
所谓免征税,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于征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税为800元,对外国专家、港、澳、台同胞等以及我国在国外工作的有关人员,附加3200的扣除。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20%的扣除;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采取定额和定率扣除相结合,即应税所得低于4000元时适用800元的定额扣除,应税所得高于4000元时适用20%的定率扣除。
工资薪金免征税额为800元,其设定当初一般的收入大多为几十元,许多消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有关单位无偿供给的,如住房、医疗、养老、上学等。而现在,虽然工资高了,但这些消费却全部都要消费者用自己的收入来支付,显然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因此,月薪金所得800元的免征额太低,况且,现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而照顾弱势群体,提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势在必行。
2.费用扣除不合理。
费用扣除标准决定着税基,提高费用扣除回减少税基,但合理的费用扣除是实现税负公平的有力保障。
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取得收入所不许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生活的“生计费”。西方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包括赡养费、宽免额等多项内容,而我国在费用扣除方面却恰恰忽视了这些问题,把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和“生计费”混同,使在具体扣除项目的规定中缺乏科学理论依据,此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还没能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没有考虑个人婚姻状态、家庭整体收入和支出情况、子女的多少以及赡养情况,没能跟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制度的改革。
(三)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使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者使用5%——2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他8级所得均使用20%的比例税率。这样的税率结构回引起以下的问题:工薪所得的九级累进税率,级距过多且差额小,使得税额计算繁琐,工作效率低,不符合世界范围“简税制”的发展趋势。累进税率的档次过密,使得税率的跨度过大,仅在1——2000元的收入中,法定税率就跳跃了5%,500元以下的收入是按5%的税率计税,500元到2000元是按10%的税率计税。
由于该税率的确定已经过20多年,但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人民的收支水平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它不能客观的确定高低收入征税率的合理界限, 会增加低收入者的负担,失去税收公平的作用。我国工薪所得的边际税率高于世界水平,现实中极少发挥作用,形同虚设,边际税率偏高,不利于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也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四)税收优惠政策多,漏洞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项目、暂时免税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的项目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情况下的税收优惠,各项优惠政策工达26项,优惠政策过多,有些优惠政策定义不明确,容易产生征收的漏洞,此外,还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出于吸引资金、人才,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的目的,擅自出台减免税优惠政策,如有的地方对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给予附加扣除、自行提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深圳、广州、上海的工薪扣除标准分别达到了1600元、1260元和1200元。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税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因此,应该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缩减累进税率的级次,并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五)尚未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收方法,自由申报面极窄扣缴责任几乎全部归结到扣缴义务人身上,放松了对纳税人的监控,而对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缺乏自觉的纳税意识,逃税漏税现象严重。征管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致使法律的威慑力不强,配套措施不健全,缺乏自我一整套控制个人收入和财产的制度,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纳税人收入财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六)课税范围狭窄
现行税法减免项目过多,政策不规范,实际执行中难以控制。另外,我国市场发育不断成熟,金融商品不断丰富,房屋、土地、财产、科技走向商品化,个人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地、财产利得等收入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著称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复杂,可分为白色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白色收入是工资收入,透明度高,达到征税起征点的基本上都交税;灰色收入也叫隐性收入,一般是付出劳动取得的合法收入,但透明度不高,这种收入在不断扩大,侵蚀了税基,是漏税的主要来源之一;黑色收入是指那些违法乱纪的收入,如贪污、受贿、走私等非法收入,是应该没收和取缔的。在以上三中收入中,最难以管理的是灰色收入,目前个人所得税对这种收入难以调节。
关于附加福利的课税问题,我国税法没有涉及。根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25%。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人寿保险、教育补贴、境内外旅游等等。目前,我国从企业到行政事业单位,都存在给职工发放实物福利的现象,减少了财政收入,加重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税负不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基本不下乡,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近10亿人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较早和经济作物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高收入者已占相当比重,需要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措施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按计征方式可分为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三种类型。其中分类综合所得税又可以分为交叉型和并立型。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就是对各类所得项目,按其性质和国家政策需要区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订立计税规则,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税率适应源泉扣缴,然后到年终综合全部所得,使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分类课税时已缴纳税款准予抵扣。
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于征管水平和各种外部环境的限制,近期无法直接转向完全的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而应采取逐渐过度的方式。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一些性质相同的项目合并征收,对另一些所得项目仍应坚持分类征收。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性质相同,可以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经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的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进行课征。稿酬所得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可以并入“特许使用费所得”进行课征;利息、股票和红利以及其他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即先分类源泉扣缴,再由纳税人个人申报,综合扣除费用,按累进税率征收,这样可以简化税收,提高征管效率,同时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缺陷较多,综合所得税优点较多,但由于我国分配方式复杂,现金流通领域广泛,居民隐性收入普遍,金融资产实名化刚刚起步,税务征管手段落后,没有与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相适应的信用、交通、通讯等手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水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实行混合所得税,将个人所得中一部分具有延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实施统一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按分类课税,实施比例税率。具体来说,就是将现行税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项目划入综合征税,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二)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保证纳税人不因纳税而降低起码的生活水平。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应当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要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合理设计扣除标准.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在于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难以适应各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而且在当前体制转轨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对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发生影响而造成负担的不同。这样,在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水平下,一方面使过多的有收入的人进入征管范围,增加了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对低收入者的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因此,为了使费用扣除标准适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应该按照不同的因素设计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中的生活费用的扣除标准,对于工资薪金所得800元扣除标准,应适当地给予提高,可结合费用扣除标准的宽泛程度进行调节,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基本标准,同时可根据各地区经济条件差异、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划分区域,确定各自适用的起征点系数。同时,各地区每年再以一定系数进行上下微调,以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和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婚姻状况、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的多少、家庭支出以及教育支出的多少来进行设计,特别是教育支出。当今是知识经济时代,许多人为了加强自身竞争力自费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提高人们更新知识和技能的积极性,应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教育培训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要考虑到能货膨涨对个人收入的影响,同时适当考虑增加一些特殊的扣除项目或专项扣除,如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以及一定限额的住房、汽车贷款利息等。对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等,可据实扣除生产经营中的各种成本、费用、亏损和税款,以及雇主的社会保障支出等与生产有关的费用项目。对于残疾人、老人可实行统一专门的附加扣除制度,以体现我国政府对老人和残疾人的福利政策。
(三)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既有比例税率,也有累进税率,而累进税率又分为9级累进税率和5级累进税率两种,最高税率为45%,如此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税、逃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生活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能起象征性的作用。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模式。
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维持现行低税率的5%部分,则各类所得的低所得纳税人应该都可以接受。在高税率部分,将45%向下调至40%,则可以构建一组5%至40%的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计为5级左右为宜。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个人收入每年的增长幅度也较大。一方面,各阶层收入水平不一,另一方面,年度之间收入的增长幅度也很难预测。因此,税率的确定往往跟不上情况的变化,这也是个人所得税法一次次推迟的原因之一。为此,可以在税法上只确定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扣除范围,而税率、扣除标准等具体税制要素则以每年的法案形式公布,实行一年一定。这样可以较好在解决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与调节的灵活性的矛盾问题,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更能与人们的实际相符合。
(四)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对现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调整,取消一些不合理、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的项目,限制各地方省、市、直辖市随意出台优惠政策。事实也已证明,通过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做法并不一定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带来税制的复杂性,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效率原则。
总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从严制定,尽量减少各种减、免优惠,扩大税基,同时也应承认地区、部门、行业差距,征税时实行适当的奖励或限制原则,这不公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也可减轻基层税收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
(五)调整征税范围,实现个人所得税来源多元化。
在个人所得税开征初期,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单一,大部分都集中于工资薪金所得。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全面发展,居民收入来源逐步趋于多元化,除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等劳动性所得外,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比例不断上升。此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一种新的所得――资本利得也出现了,一些超劳动报酬也迅速扩大。另外还有一个附加福利问题,附加福利泛指员工获得货币化工薪以外的所有收益,本质上也是收入的一种。这些收入理应计入个人所得税予以课税,但现实中并没有征税。
因此,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必须拓宽税基。首先,将一些应纳入但尚未纳入的所得包容进去,例如资本利得和一些超劳动所得。其次,应将对附加福利的征税明确列入税法,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分步实施。再次,应适当调整减免税项目和额度,应针对具体情况尽快调整征税范围。
(六)建立税收征管系统,提高征管效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率较低,逃税、避税现象比较严重,税收流失严重,原因之一就是税基隐性问题。为此,应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而解决这个问题并非税务部门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各种配套措施来进行,具体应采取如下措施:
快建立财产登记制度。这样可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显性化,还可以使税务机关加强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的控制。
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一举措已经在2000年实行,但目前还很不完善。实行这一措施不但要在所有银行网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还要在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从而在全社会上严肃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税法的法制性。
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库,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即在存款、取款和进行债券、股票交易时均需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机关掌握居民的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以此加强对逃税、漏税等行为的监管。同时通过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将个人的各项收入统一划至以此为基础开立的银行账户中,今后个人合法收入的界定、社会统筹养老费用的交纳、养老金的领取、医疗保险的享受均以此为据。
在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等部门的共享。个人信用档案也可以作为办理各项个人消费贷款信用调查的依据,同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将房屋等权属证书一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督体系。一是要建立支付人申报制度,所有支付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有关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要受到必要的处罚;二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制,建立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相结合的模式,增强居民自觉申报的主动性,从个人所得税的源头上进行监管。
积极推理税收信息化建设,为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创造条件。先进的征管手段的较高的征管水平相结合,在客观上会起到优化税基的作用。因此,要尽快建立起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特点和需要的计算机征管系统,以提高征管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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