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依法治税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不仅需要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二、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
三、改革与完善税源监控措施及税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办法,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
四、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
五、继续深化征管改革,为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体制基础。
六、加大稽查力度,增强执法刚性。
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八、加强税法宣传,优化依法治税环境。
九、依靠各级党政人大支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内 容 摘 要
推进依法治税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不仅需要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等外部因素,更需要改革与完善税源监控措施及税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办法,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继续深化征管改革,为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体制基础;加大稽查力度,增强执法刚性;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加强税法宣传,优化依法治税环境;要紧紧依靠各级党政支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等内部措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依法治税就是依法治国的局部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依法治税,有利于税收事业在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下走上人民监督管理税收事务的道路,促进全面建设法制国家目标的实现。只有严格执行税法,强化税收征管,规范执法行为,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只有依法治税,才能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彻底铲除滋生税务腐败的温床。只有依法治税,才能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才能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我国加入WTO以来,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各经济领域的法制化进程迅速加快。为了尽快适应新的经济形式,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尽快创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已经时不我待。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税收执法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税收政策制定的依据和程序,税收执法质量与效率考核,税收执法的监控与制约规定,税收宣传与税收服务,协税与护税的规定等等方面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此,我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推进依法治税首先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具体到税收上需要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其他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和首要内容,离开了它,依法治国就会摸不着方向。而依法治税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之间是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在严格依据宪法立法、执法的前提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进入依法治税的良性环境。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事务部专家小组所指出的,“法治是一个超越税收的概念。……依法治税取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但税收这一领域足以显示法治的优越性和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宪法的执行程度决定了行政行为的依法程度,决定了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因此,严格执行宪法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障,依法治税需要全社会共同依照宪法的要求来完成。
宪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企业应尽的责任,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应该强化这种法制观念,但前提就是要有法可依,建立起征税方,纳税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征税和纳税行为 。没有税收基本法,就达不到“法定”和“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到目前为止,什么是税收、什么是税法等基本范畴均没有法定下来,其他的如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执行权限等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此外,制定税收基本法是解决其他税种立法的根本,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立法。因此,尽快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有关专家指出,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十分明显的:税法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也不会高。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税收立法: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和立法原则。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税收基本法,应该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列为重要内容,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围、权限,不允许再有超越权限、擅自立法的现象发生,否则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立法原则,从而解决我国单行税法条例规定大多非常概括,不得不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加以解释,形成内部通知多、理解解释随意性大、不稳定等问题。同时,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着分散、交叉甚至相互重叠等问题,税收政策变动性大,税法之间缺乏一致性,导致税法难以掌握,缺乏透明性等诸多问题。
2、尽快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是单行税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学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如降低房产税税率;将农业税合并到所得税,征收农业所得税,将特产税合并到资源税中,将印花税合并到契税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开征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等等。二是提高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三是新征管法的出台,无疑是对依法治税的一个强力推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其中所指的180天的累计期间是半年、一年、两年或者更长?这些细节问题在新征管法中还不止一处难以理解掌握,都有待尽快完善,真正在税收工作中得以充分运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坚持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权力,明确有关单位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新《征管法》已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所以,应坚决执行新《征管法》,税收入库权一律由税务部门行使(关税除外),其他部门如财政、审计等不得越权插手,从事对外税收执法活动;还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其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4、加快“费改税”进程,在全社会形成强有力的税收法制环境,切实保证国家和纳税人的根本利益。目前,“费改税”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一是乱收费已成社会公害,人民群众要求规范地方性收费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把某些收费转化为税既没有给纳税人增加负担,又遏制乱收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人民群众是拥护的。二是有些收费具有税的性质,在技术上容易转化和过渡,如教育附加、社会保障费、养路费等,还其本来面目,便于统一规范管理。三是地方税务机构力量充足,经验丰富,也使“费改税”有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 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
到目前为止,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刚性原则。严峻的现实表明,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三、改革与完善税源监控措施及税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办法,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
要进一步改革税源监控措施,逐步将税源的动态发展置于税务系统的有效监控之内,运用科学的、规范化的手段替代人为的感性认识。要进一步将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各地国民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要在全国实现以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率替代“基数加比例”作为计划制定与下达的主要依据,避免单纯的财政职能的实现,促进税收职能作用在经济领域中的全面发挥。
四、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
首先,提高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的素质是全面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的关键。一是要学习和熟悉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须的基本法律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税务行政法律事务的能力,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搞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二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学习,树立公平竞争观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型企业都是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章受追究平等。任何不符合政策的对个别企业的“特别关照”都是对其他企业的歧视和利益侵害,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三是巩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服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税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义不容辞,任何特权思想和盛气凌人、颐指气使的工作作风都是不可取的,更不得滥用职权。
其次,要提高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税务人员素质从广义上说包括受教育程度、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术能力、创造能力、公关能力、办事态度及效率等。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地位、形象,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鉴于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通过学习培训来解决。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税务执法人员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刻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不执法的危害性,牢固树立为税收事业献身的崇高信念。二要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除了业务方面外,还要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执法。三要开展具体执法操作程序的培训,狠抓岗位练兵,培养征管能手。四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决不能心慈手软,偏袒放任,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继续深化征管改革,为依法治税打下坚实的体制基础
深化征管改革是强化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总结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继续全面深化征管改革。征管改革的实质是要建立起一套对外监控有力,对内部科学分工,相互制约的高效运转的执法新体制,从而使依法治税有坚实的体制基础。新的征管体制的主要特点是:(1)完善纳税申报,推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源监控;(2)强化集中征收,优化为纳税人服务;(3)建立多层稽查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4)加快税收电子化进程,构筑强有力的现代技术支撑体系;(5)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对于延期缴纳建立起了严密而系统的管理制度;(6)严格控制和清理欠税;(7)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如定额调整、滞纳报批、集体审议、公开办税、案件移送、违法处理、发票管理、档案管理、计划编制,并且制定量化指标,纳入各单位的评比考核,以此加强税收执法和控管,提高征管水平。
六、加大稽查力度,增强执法刚性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是强化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针对涉税犯罪逐年增多的现象,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要建立健全税务违章案件举报中心,建立落实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二是建立以人均检查户数、检查面、微机选案率、案件处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税务案件处罚面处罚率、复查合格率等指标组合而成的稽查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充实稽查力量,税务稽查人员总数要达到基层征管人员的一定比例,直接征收单位的稽查人员比例也要达到总局要求的比例。四是建立二级专业稽查体系,即专职的稽查机构与征收单位的稽查部门二级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五要建立案源管理系统。六是建立科学稽查规程并严格执行稽查制度,通过税务稽查不仅对纳税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而且也是对税务机关自身贯彻税收法规的一种自我检查监督,税务人员行为同样要受到税法的约束,因此,在确定对象、下达通知、出示证件、实施检查、撰写报告、执行结果等环节中都必须依法执行操作程序。七是改革稽查方式,实行跨地域的交叉稽查,避免“人情稽查”及其他干忧。八是针对自由裁量权偏大,处罚偏轻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从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将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加威慑力。
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实践证明,如果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为保证依法治税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1、内部监督方面:
(1)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其目的一方面是给执法人员增加压力,督促他们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尽量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少数素质不高或心术不正的人有所收敛,不犯或少犯错误,把不良苗头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2)加强税务执法检查。针对各地执法检查多流于形式,检查标准尺度不一、检查结果不如实上报问题,一方面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保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坚持以税收法律法规作为检查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真正落实整改。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复查、抽查,抽查面应尽可能宽些。对涉及当地政府的,应作好说服解释工作并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级政府报告;对参与、支持违犯税法行为又知情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
(3)要建立税务行政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要求,要建立起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对个人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
2、外部监督方面:
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外部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税务人员权力运作情况,为此税务机关应本着对党高度负责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强化公开制度,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尤其是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各级税务机关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税务执法情况的制度。
八、加强税法宣传,优化依法治税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实践证明,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偷抗骗税心理和行为减少了,人们真正从内心认同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第一、必须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
第二、坚持不懈地搞好税收宣传月。我们认为,一是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宣传与人们日常生活和芸芸众生密切相关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等,以期引起人们的共鸣。二是在宣传形式上,不宜总是用摆摊设点、标语广播等老一套办法,而应开动脑筋,因地制宜,推陈出新,这样才能引人入胜,在潜移默化、妙趣横生中受到税法的熏陶。三是在宣传对象上也要突出重点,其中首要的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税法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加以考核,要在各级党校的课程中加设一门税收法制课,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及时通报,使各级领导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如果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身体力行,率先垂范,那么就会影响一大片,领导干部的税法意识增强了,自然会支持税务部门独立执法,而不会随意干预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其次是各种“明星”,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因为他们的知名度较高,所以他们的一言一行影响都十分广泛,如果他们的税法意识提高了,其轰动效应将非常巨大。四是在宣传手段上,应该多借助新闻媒体优势,主动与他们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有关宣传活动,在电视或报刊上开辟专题节目(栏目)、举办系列讲座;还应发挥电子信箱、国际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及时将有关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传播出去。
第三,深入持久地搞好日常宣传。宣传活动仅仅靠突击是不行的,而必须持之以恒,并将其作为与业务工作一样重要的工作来抓,搞好经费、机构、人员三落实。一是要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二是建立税收宣传工作机制,制定一定时期内税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重点、措施、步骤及检查考核办法,使税收宣传工作真正有章可循,逐步走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四,宣传税法应注意从小抓起,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学校联系,定期到中小学宣传税法,要尽快与教育部门联系,编写分别适合于中小学生的税法宣传教材,将其纳入教学内容,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开展税务形象工程,要象企业搞“CI(企业形象)”一样, 建立以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务形象工程,既树立税务良好形象,也利于严格执法和接受社会监督。
九、要紧紧依靠各级党政人大支持,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党政人大的支持是税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务部门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主力军,自身一定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办事,切实保证统一税法的有效贯彻,同时只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依法治税才能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党政人大领导宣传税收政策,尤其要争取将比较成熟的税收规定转化为当地党政、人大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地方法规,大力提高税收的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在执法中涉及对当地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时,应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办法。此外,要着重加强与如下部门合作:如与工商部门的合作;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与银行部门的合作;与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的联系;国、地税之间的沟通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等等。
我们认为,能否在一个相对较短的历史时期,在我们力所能及的权限内,尽可能的使税收工作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这是依法治税的中心问题。
参 考 文 献
《税法研究》,1997年第一期
张旭科,《解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宪法学视角》,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涂龙力《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依法治税 行政执法 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