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每年受案的数量呈大幅递增趋势。全国法院2013年的受案数量为1421.7万件,相较2004年787.4万的受案数量,十年内增幅约80%。地方法院以江苏为例,2013年全省法院的受案数量达到123.8万件,而2004年受案数量为53.3万,十年内翻了一倍多。尤其是收结案数最多的民商事业务部门,每天需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让庭长应接不暇,而部门庭长行政事务、日常琐事也较多,直接影响到法律文书的把关质量和效率。限于庭长精力大小,实际上把关已难以实现制度设置的目的,庭长反过来询问、了解案情也拖延了诉讼效率。
四、主审法官责任制可行性分析
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法院系统内部去司法行政化的改革,是对审判权运行的重新审视,要让“能者掌其权”,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审判权, 由主审法官开庭审理案件,统筹安排协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事务工作,采取强制措施,签发法律文书,并对案件直接负责。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建制意义
1.祛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影响
我国法院的内部管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官选任和管理机制上的非精英化,一是法院整个管理机制上的官僚化。 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法院内部去行政化的敲门砖。当前法院法官的行政化级别色彩限制了人才的尽用。取消直接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转而实施法官单独序列的晋升制度,可以给法官的个人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司法的特性,决定了法院系统的内部管理不能一概而论的套用行政机关的领导负责制制度。司法权的公平公正行使,有赖于排除法院内外部的行政化影响,有赖于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和法官责任制。而且,行政化色彩的院庭长审批制度,不仅造成权责不明的困境,也给人情案、关系案留下了空间,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2.审判主体向个体式精英发展
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审判权掌握在少数优秀人士的手里,主审法官依靠职权统一行使审理与裁判权。主审法官负责案件的开庭审理、安排其他辅助人员协助工作、裁判文书的签发,对承办案件负责。这种权责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能够避免法官队伍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的问题,也让主审法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和完善法律知识方面,减少错案的发生。主审法官享有的职业荣誉感与良好的保障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法官、法官后备军、社会优秀人士加入队伍,提高了法官队伍的精英化程度和水平。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基础
1.思想基础:法治思想的传播和接受
司法独立原则最早产生于西方。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三权分立思想,主张“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 ”之后,这一思想被各个法治国家接受和确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司法权的地位大幅提升。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现行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也均对审判权独立做了明确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最终通过法官来体现。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说,“法律是普遍的……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行运用,那么法官就是多余的了。” 因此,英国的布莱克斯通将法官誉为“活着的圣谕”,卡尔•马克思的法治名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都赋予了法官崇高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合议制和独任制是法院审判的基本制度,换言之,只有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制法官才是法定的审判主体,除审判委员会外,法院内部其他人行使裁判权的均于法无据, 从法律上确立了审理法官的主体权力。西方确立的司法独立逐步内化到我国法律和人民心中。
2.人员条件:法官素质的提升
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法官不仅政治立场坚定,而且法律知识扎实,审判经验丰富,办案质量和效果好。有些人说,院庭长定案把关的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克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引发的问题。如果说二十年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堪忧的话,今天,随着一批又一批科班出生的本科生、研究生注入法院系统队伍,法院的整体素质已得到了很大提升,从中选择几名优秀的主审法官来直接行使审判权,已非难事。以笔者所在的苏北某基层法院为例,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已超过90%,研究生以上学历达到13%,而中院以上、苏南地区的法院队伍学历还要高出很大一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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