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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钓鱼执法”
[摘 要]: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尤其是“张军事件”和“孙中界事件”的引发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其不仅破坏了执法公正,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信任,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我国应明确行政案件的诱惑调查合法性,并对其主体、范围、对象、手段等要件予以规范化。防范“钓鱼执法”行为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对执法部门进行正确政绩观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监督监察制度。
[关键词]:钓鱼执法;诱惑侦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一、“钓鱼执法”的概述
1、“钓鱼执法”的来源
“钓鱼式”行政执法源于英美的警察圈套,又称执法圈套、诱惑侦查,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其产生于美国的二十世纪初,当时美国的社会治安极差,违法犯罪猖獗,为了有效的进行侦查,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这个制度虽然能够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如果是对本没有犯罪意图,却因警察的诱骗而实施了犯罪,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显然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于是,1932年的索里尔斯案中最早确立了“警察圈套”无罪免责的事由。在此案中,被告人经不住警察线人的再三请求,向其出售白酒,并因此被控告违反禁酒令。此案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后用判例的形式,肯定了警察圈套法则。其是指犯罪行为处于警察的构想、设计之下,如果不是因为该警察的诡计、劝说、欺骗,行为人就不会实施犯罪。法官们认为,警察的职责在于依法制止犯罪,侦查已经发生的犯罪,而不能去人为的制造犯罪,更不能去引诱遵纪守法的公民去实施犯罪,然后予以逮捕,控诉,否则人人都会感到不安,最终造成警察、政府、乃至国家信誉扫地。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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