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的。社区矫正强调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思想和行为的矫正。其具体表现为罪犯首先是或者主要是在家庭中参与矫正工作。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不会离幵家庭,吃住等问题都需要在自己的家中解决。这正是社区矫正优势的体现;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主要在本社区。为了便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在一般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其他活动,都应在居住和工作的社区内进行。为此只是在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的区域,都可以看成是社区。在确定社区范围的时候,要考虑罪犯生活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当下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社会流动性大幅度增加,这种流动性是人们从事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现在现实的问题就摆在面前: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升学、投亲、外出打工,这时把他们如何安置?在哪里矫正?此时社区如何界定?在这一点,考虑一部分被矫正人员存较高的社会危险性,他所在的社区不能容忍,已引起社区群众的隐忧,加上矫正工作者的担心,担心他对所在社区造成的危害,那么针对这部分特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该把他们安置在哪里进行矫正,才会安全、有效?此时的“社区”又该如何理解?目前较成熟可行的做法,笔者认为就是“大社区”和“小社区”交替存在并行的方法。即把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社区服刑人员放在社会背景下的社区里,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管理,而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社区服刑人员就应当放在专门的矫正基地、矫正管理中心等特殊场地进行监督教育管理。当然,这样的基地建设有人也许会担心变成社会上的第二个监狱,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本质在于一个剥夺犯罪人的人身由,一个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由,只是在一定情形下限制了犯罪人的人由。这也是经过近几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得出的有益探索。
社区矫正需耍社区参与。既然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的刑罚执行活动,那么,社区矫正机构就要充分利用这种特征,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更加方便、更加有效地利用社会中的有关力量,幵展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比如有文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困难帮扶。在开展社区矫正的作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被矫正人员所在社区的安全问题。如何确保社区的安全?又是一个摆在社区矫正作人员面前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结合近些年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态势和规模,再结合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一些瓶颈问题,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考察,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
5、社区矫正的过程是对犯罪人控制、教育、改造与帮助的过程
社区矫正工作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保证刑罚有效执行的活动。其目标就在于通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通过帮扶其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以便于适应社会生活,杜绝重新违法犯罪。所以说社区矫正的过程就就是对犯罪人控制、教育、改造和帮助的过程。
三、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完善,相关法律依据存在缺失。当前,社区矫正由于缺乏完整、详细的法律规范的引导和规制,弊端日益明显。社区矫正面临许多法律障碍问题。比如:刑法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或者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但是两院两部的通知却明文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主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刑事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冲突,会导致司法实践部门的无所适从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混乱。这就是社会矫正法律规定一处弊端,实践中还有很多。
其次,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絮乱,没有统一可以执行的标准。目前在中国境内,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大致有三类,即第一批试点省市,第二批试点省市和尚未列入国家总体试点计划而根据本省实际私下进行社区矫正探索的省份。由于各地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很不平衡,启动的时间有早有晚,试点范围有大有小,规范程度有高有低,导致各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总体规划、方案设计、方法步骤、量化指标、评估提示等各方面分析研究和部署安排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各自为政,这对全国范围内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困难,急需法律进行统一规范。
最后,这些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不高,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由全国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刑法》,《监狱法》等刑事法律虽然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对象的规定,但是始终没有出现“社区矫正”的字样。目前,在所有社区矫正法律方面的规范中,两院两部的两个《通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这两个《通知》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或者规范,学界存在争议。上文刚刚权当是司法解释。其实这两个《通知》既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部门规章。而且由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机关联合发布法律文件,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立法中存在的这些现象,会使得人们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产生质疑,认为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依据不足,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因此,我国目前急需社区矫正立法空白的问题。
四、对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思考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社区矫正得到社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并且《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建立。为了社区矫正承载更多的非监禁刑罚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矫正任务,实现安全矫正更好的效果,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从某方面说,理论是落后于实践。因此,要加强理论的研究,真正履行理论为实践服务的治学原则。同时,应该打破学科壁垒,整合学科资料,利用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矫正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在内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及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与有益成果,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多视觉的分析,以学术创新推动制度创新,以理论解释修正与支撑实践,促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二)重视社区法制教育
社区法制教育是社区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社区法制教育对于社区居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犯罪化、非刑法化、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世界刑法发展不可阻挡的潮流,所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要加强社区矫正法制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危机为机遇,改变传统单纯依靠刑法威慑犯罪行为的观念,以便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安心的进行自我改造,更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巩固改造成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三)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确立矫正分类机制
目前,我国出台的一些社区矫正矫正工作条例,并未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从管理学角度看这样都是不合理、不科学的。每个群体都有其共性,分类进行矫正更有针对性,方案的制定可以类别化、体系化,类群体之内也有更容易沟通交流,利于建立类影响机制。分类的标准可以多元化,可以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成年进行划分,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来源进行相应制定出更适合社区矫正人员的制度,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区,融入社区。
(四)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
法律赋予罪犯享有请求权,申诉权等其他相关权利。社区矫正人员除了被剥夺或被限制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之外,其他权利应和常人相同。实践中,由于中国的文化传统,认为罪犯在社区具有相对的危险性,因此,人们对社区矫正人员存在不接纳,不信任,甚至会出现歧视的态度,因此,他们的基本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矫正期间,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出台相应的救济程序,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立法应对救济的途径、期限、方式和责任种类作出规定,并且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以使社区矫正人员明晰自己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五)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构,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领导机构。只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把这项工作抓好,落实好。其次,建立以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当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组织一部分人“自愿转岗”,但是,也需要进行专业培训。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以及任期、晋升、考核奖惩等规则也应进一步明确,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地位。志愿者可以从社会招募,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这些志愿者中,可以是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社区服务人员,也可以是在校的大学生等。这样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到各种教育,有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最后,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国债资金支持司法所建立的良好契机,广泛开张创建规范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
小结
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得,“社区矫正”作为法律概念是一个外来词,要对它进行改造、完善,使之为我国所用,必定要经历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规模、范围不断扩大,相关制度日益完善,并且“社区矫正”已经写入刑法典,标准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开始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我国的刑法执行制度也会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参 考 文 献
1. 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作富 2016
2.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与分析[J] 刘政 中国司法 2015(11)
3. 社区矫正教育运行状态与创新发展 周裕 西南可以大学 2017年
4.《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年版第22页
5. 吴宗宪 《中国刑法改革论》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J] 李敏. 西北大学 2016年(07)
7.在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J]. 姜爱东. 中国司法. 2016(03)
8.浙江省仙居县委党校课题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问题与出路 中国司法 2013年第3期
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5条、第16条、第23条和第25条
10.《刑法修正案(8)》第38条、76条、77条和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