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社会矫正的现状
(二)、社会矫正探究的目的
二、社会矫正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社会矫正的概念
(二)、社会矫正工作的意义
(三)、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特征
三、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对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思考
(一)加强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
(二)重视社区法制教育
(三)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确立矫正分类机制
(四)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
(五)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构
内 容 摘 要
随着国际社会在行刑社会化方面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刑事执行制度也存在着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趋势。社矫正制度正是非监禁刑执行的典型制度。为了适应国际刑事政策的发展需耍,结合现阶段我国刑事政策发展方向和目的,我国从2009年起幵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是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为我国今后更好地推进这一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后《社区矫正管理办法》也予以颁布实施,成为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从事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的具体依据,使得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近几年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行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暴露在制度设计、机制运行、程序衔接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具体体现为《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管办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粗放,使得在具体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导致执法者往往无所适从,存在预期目标与现实效果间的实际差距。同时,与之配套的法规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善,执法部门之间的责权利规定的模糊不清,程序运行不能有效衔接,矫正手段的过于单一笼统,假释制度的适用率过低,“社区”体系发展不成熟,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权益不被维护等种种现实性问题,都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了保障社区矫正制定能够快速有效发展,尽快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机制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社会矫正 制度缺陷 制度完善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探究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探究
一、绪论
(一)、社会矫正的背景
社区矫正是一项在国外产生的刑审执行法律制度。其萌芽可追溯至19世纪40年代,一时的英国法院对于有改造可能的少年,采取不关押措施而是让其监护人采取保护措施,为此形成“保护观察”这一社区矫正制度;之后不久,美国鞋匠约翰·奥古斯塔受波士顿法院委托,逐步对犯罪人进行指导监督,逐渐发展成为美国的“保护观察”制度;但作为现代刑罚制度的社区矫正,各国学者公认始于1972年英国的《刑事司法条例》,其中创立了“社区服务”刑种,作为判例法典兩国家,英国的社区矫正法律是在期的屯判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英国亦加人了社区矫成文法的立法作,与2000年出台《刑事法院运刑权限法案》,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作了较完备的规定;美国对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稍晚于英国,美国将社区矫正作为实施犯罪改造的法律,最早是1966年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其主要是针对交通违规者不能支付交通罚款实施的,之后许多州相继确立社区服务项使犯罪人通过公益劳动挣钱赔偿受害人,1973年,明尼苏达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1984年,美国制定了综合犯罪控制法案,随着该法案的实施,美国社矫正执行的范围乂进一步扩大。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日本的社区矫正思想萌芽于1968年的明冶维新,发展于1922年对少年犯采用缓刑及少年教养院等措施,成熟于二战后日本对成年犯的假释和缓刑制度,并创立了独爲特色的更生保护制度,将犯罪人作为社会人在社会中进行改造。正因为社区矫正已在国外运行了100多年,因而它在国外有非常成熟的理论研究和运行模式。国外理论界通常称社区矫正为刑事执行的“回归社会模式”,其目的在于避免犯罪人因隔离监禁导致其对社会的不适应又引发重新犯罪,为此其理论强调能不剥夺犯罪人自由刑的,应尽量不采用剥夺自由的惩冶方式,倡导以社会、社区作为矫止罪犯的环境与场所,以此减少刑罚执行的成本,争取最好的行刑效果。根据勃特姆等人的观点,社区矫正先后有:刑事福利主义、监禁替代、社区惩罚、新一代社区惩罚四种理论类型。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对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起步比较早,社区
矫正在这些国家里取得了很好的行刑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比国外我国对社区矫正的研究和实践较晚。1911年《人清新刑律》首次引入西方缓刑制度,社区矫正萌芽于1943年陕甘宁边区创造的“回村执行”刑罚执行方法;1979年我国刑法也已确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剥夺政治权利这些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对象、执行机关等,只是未采用“社区矫正”概念,之后我国以吴宗宪、贾宇、周国强等几位专家学者为代表,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其中吴宗宪教授的代表研究成果有《中国刑法改革论》、《刑事执行法学》、《社区矫正导论》等,为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实践中,诸学者的理论逐步被《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止实施办法》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确立为我国正式的法律制度。但这只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奠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结合中国国情,面对近儿年我国社区矫正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法律漏洞、法律空白,新生代的一些学者也积极探讨、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己的观点与见解,形成了良好的研究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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