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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及改革构想(二)

本文ID:LW372644 (字数:6789) ¥免费范文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资源不足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资源不足 
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近百部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刑事犯罪方面,《刑法》及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均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判死刑,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虽然我国有众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甚至有《刑法》保驾护航,但从食品的实际监管效果看,其效果并未达到预期,仍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
1、法律赔偿机制实用性不强。《食品安全法》中设立了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其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由于食品价格相对低廉,十倍赔偿不足以激励消费者充分维权,亦无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产生威慑作用。第二,这个看似严厉的条款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大大限制了该条款的应用。第三,根据目前的《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等,食品销售者主要承担过错责任,食品生产者、制造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索赔时,难以提供相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的证据,从而举证较难。第四,消费者在已经遭受损失时要求索赔,必须证明损失与食用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
2、两部大法同时监管食品安全,标准混乱,难以做到无缝衔接。由于当年苏丹红事件等大多发生在农产品领域,国家先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既没有改,也没有合并。我国用两部法来管一个食品,不仅是立法资源的浪费,更大的问题在于在内容上不能很好地衔接,因为针对的是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产品质量方面主要是对产地、环境、化肥农药、产品包装等外部环境的要求,而恰恰对食品本身的营养性、安全性、物理化学指标的监管,基本上一字未提。从国际社会看,美国、日本、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基本做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而我们的链条是断裂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食品加工开始,到流通和餐饮。 
3、数量众多的食品小微企业仍在立法监管之外。食品工业占GDP总量的17.6%左右,是典型的支柱产业,但这个行业小微企业多,有35万家左右,占食品企业总数的80%,产值约占食品工业的20%。一部食品大法把80%的企业交给省级人大和政府来管后果是什么?到今天为止,我国占80%的小企业的食品生产处在法律真空状态。
(二)监管体制存在不足 
2013年3月,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再次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改革后新的监管体制,虽然较好的整合了相关资源,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段监管、多部门监管造成的责任不清、重复监管与监管盲点并存等问题,仍难以解决部门分工与职责等方面的若干难题,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源头监管存在较大困难。改革后的监管体制包括三个主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虽然部门有所减少,但把最难管、最危险的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留在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之外,由农业部承担监管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从体制上看,这种安排存在较大问题。 实际上,食品安全源头问题才是中国食品安全需要监管的重心和难点。在新的监管体制下,农业部既管农产品安全,又管质量安全,很难兼顾统一。养殖业的抗生素滥用、瓜果类的植物激素滥用、蔬菜类的农药残留、粮食类的化肥过量使用等,不但使食品原材料质量出现问题,而且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和土壤,危害更久,治理更难。我国最近出现的几次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都与源头密切相关,“三鹿奶粉”事件中,奶农违规向鲜奶中加水和三聚氰胺;“双汇瘦肉精”事件中,养殖户在饲养环节违法添加瘦肉精等,目前的监管体制,仍把源头监管留在农业部,可能留下隐患。
2、属地监管模式面临考验。为了巩固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的监管格局,2013年的改革方案继续加强了属地化管理模式。属地化管理模式最大的问题是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这意味着同样归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将面临严峻考验。我国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充分显示,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已经超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能力,新监管体制的属地管理模式必然造成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必须强化中央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直接监管。
3、社会共治格局还未形成。解决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格局。食品安全监管繁重复杂,只有充分挖掘各方力量,各展优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缝监管。长期以来,其他社会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话语权不强,发挥的作用有限,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奖励机制,不仅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有效参与的力量明显不足,有些部门和组织对媒体的控制和干扰未曾减弱,更未能充分发挥消费者参与监管的作用。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不足 
1、信息发布的主体依然混乱。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机关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商务、质量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负有收集、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当上述部门履职不充分的情况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的缺位就会导致信息混乱。目前,对除政府相关部门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并未相关规定,如果违法发布信息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需要遵循依法科学、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最终目的应当是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正确的市场消费和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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