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安全信息把握不准确。虽然食品安全信息的内涵已经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什么是食品安全信息仍缺乏准确的把握,将食品安全信息与新闻报告、通讯、评论等混同,对同一类信息的发布难以准确区分,导致食品安全信息的查询和利用大打折扣。
3、信息发布不及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均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但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并未严格遵守这一规定。2012年5月16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大米的监测结果,但并未公布具体哪些餐饮单位使用了监测不合格的“问题大米”,广州市食药监局表示,只公布数据,暂不公布具体名单。在引起公众巨大质疑后,广州市食药监局马上回应公布了相关单位。该事 件以相关部门公布信息而结束。但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是 在公众的压力下而为,没有做到“第一时间”公布。
4、公布的信息与公众的需要差距较大。根据2013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的调查,我国很多城市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信息公开情况堪忧。通过对43个较大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网站的调查发现,能提供当地一个月内食品生产监督抽查信息的只有10家,信息透明度为23%。此外食品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情况也不乐观,该报告披露,仅有16家较大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了食品企业的安全信用档案,而其中能够详细提供企业各类基本信息的更少。
三、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思考与建议
要真正的实现食品安全,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以改革,但这样的改革应当以我国的国情为立足点,同时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现在,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以供参考:
(一)完善立法体系,弥补法律资源不足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鉴于我国立法体系的不完整,要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然要首先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鉴于我国立法水平的有限,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难免会有些条款缺乏现实的操作性,成为观赏性条款,致使消费者有法可依,却维护自身权益却无法可施。对于此类条款,立法者要么出台加以解释,要么及时加以修改。
(二)完善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如何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是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了重大调整。为了配合改革,《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继续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同时“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的强化,激发了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的试点和创新。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探索,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乃至国家层面监管体系改革提供了制度经验和鲜活案例。两地分别在强化食品安全地方风险监测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以及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管理员与监督员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监管模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一些地方仍需继续完善和探索。
(三)建设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1、细化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目前,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公布了一定数量的食品安全信息,但这些信息庞杂,不利于阅读和查找,信息分类不科学,信息与管理部门之间不完全对应。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对信息进行分类化处理,并将不同的信息与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相对应,监管机关应明确列举属于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畴,并做到依法、及时公开。确立并完善以市县行政区为单位,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责任主体,选择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种,发布相应的热点食品安全信息机制;及时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并对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进行定向、定期检测,将检测结果以权威规范、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尽快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评价与公示制度。
2、理顺监管机关的信息发布职能。监管机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按照“谁管理、谁发布”的原则,各司其职,避免监管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信息发布职责不明确。县级以上多个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有依法发布日常监管信息的权限,信息的出口多、层次多,信息发布就更需要加强部门间、层级件、地区间的协调与配合。
3、强化省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建设。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体制在纵向上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分级公布的制度。其中,全省性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事项。食品安全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由于信息公布的主体较多,公布渠道多样,应设立一个主要的信息发布平台,作为公众了解信息的基本途径。省级食品安全信息网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的信息发布会为省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主要平台。以广东省食品安全网为例,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制作“广东食品安全信息”并在改网站上发布,这种形式能让公众相对集中的了解信息。
参考文献:
1、涂永前.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路径选择[J].法学评论,2012(3)
2、马龙.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建议[D]. 中北大学学报,2013.
3、陈秀萍.浅析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J].价值工程,2014(8)
4、杨富堂.基于利益博弈的食品安全治理困境与对策[J].商业研究,2012(5)
5、常存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综述[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3)
6、王卫东.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J]. 中国调味品,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