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摘 要 ………………………………………………………… 2
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 3
造成农民百姓法律意识的主要因素 …………………… 4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 5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措施 …………………………… 6
结论 …………………………… 8
参考文献 …………………………… 9
摘 要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农村人口庞大,农民作为特殊群体,他们法律意识的强弱,关系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当前,农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探寻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出发,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关键词: 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 农民
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影响因素与提高措施
引言
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进一步提出要建设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2015年5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国标委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美丽乡村建设指南》,为各地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可行性的技术指导和制度上的保障,使我国美丽乡村建设有章可循、有标可依。但是美丽乡村建设离不开法治化建设,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国家的法治化,没有农村法治建设的保障,建设美丽乡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就意味着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提高,美丽乡村无从建设。
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农村普法宣传薄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五五”普法2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在明确提出“法律进乡村”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是有了一定的提高,更多的农民百姓认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他们需要更多的法律化解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纠纷,促使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农民接受法制学习教育的机会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少,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尤其是在边远的山区,那些农民百姓们对法律的认识还是不够,他们的法律意识依然有待提高。
农民对法律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
诉讼意识是社会主体的诉讼行为态度和诉讼价值观念的总称,反映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因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形成了民间的纠纷主要采用了民族习惯法 处理的解决方式,如姑舅对家庭内部纠纷的介入、德高望重的人对邻里纠纷的处理等,大多数的纠纷通过这种解决方式能够得到解决,没有人想到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最权威的途径,也是捍卫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根本途径,但农民们不知道怎样进行诉讼,大多数民众认为诉讼是自找麻烦。农民遇到纠纷还不习惯运用法律走诉讼维权之路,首先想到依靠权力管制、人情关系或者是采取“忍”的态度,要么干脆采取“武力”措施,还有不少农民认为“找熟人疏通关系、上访”比向法院起诉打官司更有效、更快捷,只有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会选择诉讼,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会主动用法律来解决纠纷。农民群体习惯借助调解或私了等方式解决纷争,息事宁人的心理与对诉讼的排斥行为,使得农民对具体诉讼法律和程序缺乏起码的认知,对诉讼具有遥远感。
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
觉得上法院 “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
二、造成农民百姓法律意识的主要因素
1. 经济层面上 ——— 小农经济生活方式的影响
尽管我国现行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经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这也给小农经济的继续生存提供了土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着商品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缺乏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动因。有学者曾提到,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看,这种自己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由其导致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必然限制农民正确良好法律意识的最终形成,造成农民法律意识严重匮乏。
文化层面上 ——— 儒家思想传统文化的渗透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儒家思想对人们的影响最为深刻。时至今日,偏远农村农民仍大量存在着儒家文化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深深扎根于他们的生活中,成为真正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最大障碍。儒家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仍然沉积在现代农民百姓的意识中,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从不积极主动地主张自身权利,听从长辈或上级的命令与指示是他们的第一选择。“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冒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和法律。” 这就使得农民百姓在内心深处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进而发展成为完全排斥法律的有效保护。
制度层面上 ——— 法制不完备的制约
在立法环节上,有关农村和农民方面仍是相对薄弱环节。 表现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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