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范文同学网


自动化 模具 机械 电子 通信 动画 英语范文 工程管理 金融范文 旅游管理 工业工程 生物工程 给排水范文 西门子PLC 历史学 三菱PLC
单片机 财务 会计 法律 行政 物理 物流范文 电子商务 制药工程 包装工程 土木工程 材料科学 汉语言范文 欧姆龙PLC 电压表 松下PLC
计算机 化工 数电 工商 食品 德语 国贸范文 人力资源 教育管理 交通工程 市场营销 印刷工程 机电一体化 数控范文 变电站 文化产业

  • 网站首页|
  • 文档范文|
  • 人工降重|
  • 职称文章发表|
  • 合作期刊|
  • 范文下载|
  • 计算机范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范文|
  • 原创范文|
  • 开题报告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范文同学网 -> 免费范文 -> 法律范文 ->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2(五)
法律专业文章范文| 护理学文档范文| 动画专业范文| 新闻专业范文| 环境工程| 艺术设计| 社会工作| 环境艺术设计| 城市规划| 法律文档范文| 文章范文下载| 社会学文档范文|
信息计算科学范文| 计算机文章范文| 法律范文下载| 环境科学范文| 医学范文| 报告总结| 食品范文| 社科文学范文| 政治范文| 医药医学范文| 范文格式范文| 建筑学文档范文|
·电气自动化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国际经济贸易原创文章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广播电视编导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商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法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汉语言文学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摄影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心理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教育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物流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小学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财务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原创范文
·新闻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眼视光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播音与主持原创文章范文 ·广告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表演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动画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视觉传达设计原创文章范文 ·数控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录音艺术原创文章范文 ·光机电应用技术原创范文 ·机电一体化原创文章范文 ·印刷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动漫设计与制作原创范文 ·软件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书法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应用电子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原创范文 ·机械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酒店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旅游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体育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通信工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护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原创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原创文档范文   现成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文档范文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2(五)

本文ID:LW66267 ¥
第一,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来说,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由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都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却赋予了三者不同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必须被依据,规章可以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任何规定。这种根据行政机关级..
 

    第一,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来说,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由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都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却赋予了三者不同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必须被依据,规章可以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任何规定。这种根据行政机关级别来确定其行为对另一种国家机关的意义,是没有法理可依的。一个国家机关的行为对另一个国家机关的意义只能因该机关的性质而定,不能以其级别而定。而且,行政机关大量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依据合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法院就难以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所以,就司法审查来说,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该接受法院的审查,在适应以前必须对其合法性进行确定。

    第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相对人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实现事前救济,可以避免事后无法救济的可能性,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完全审查权,可以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只能保护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而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以保护所有可能或已经受到该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从我国现行宪政体制的合理发展和完善出发,可以而且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这种扩大包括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对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拥有更广泛的、完整的司法审查权,不仅可以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而且如果确系违反法定程序或有违法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布其无效,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这符合抽象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世界潮流。

    在司法实践中,令法院头痛的是对行政法规的审查问题。由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比较广,而且,其立法层次高,影响大,这些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目前,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这就意味着不管行政法规的状况如何,只要有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适用,法院无权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在法律对类似情况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撤销依据违反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行政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这对于公民权利的救济是不利的。从我国国家机关的权力分工来说,人民法院应该有权行使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判断权。当然,对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是在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且有理由怀疑其合法性时,人民法院才能对其进行审查。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不服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对于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提起起诉,人民法院拥有完整的司法审查权,不仅可以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而且如果确系违反法定程序或有违法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布无效,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对行政法规或规章则在个案审查中行使附带性审查权。对于违法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适用,在事实上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司法审查应采取的形式

    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该采取以下方式:第一,依职权附带性审查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地提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应该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据此审查裁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控诉审查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生效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诉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合法性裁定。[10]

    (四)、科学合理地设置司法审查的管辖机关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鉴于,我国目前法院与行政机关存在着难以割舍的联系,为保障司法独立,使法院能独立有效地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管辖角度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涉及到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抽象行政行为案件的权限分工。抽象行政行为由于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差异,完全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管辖作出的规定,难以达到审查效果。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远远超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对于法官要求。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管辖,目的在于真正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同时实施审查权的法院又能排除行政机关干预。笔者认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机关级别不同,来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确定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级别管辖的总的原则是:提高管辖法院的级别,从而既能保证司法审查质量,又能便于当事人诉讼。具体而言,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其适用于全乡、镇范围内,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针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由于其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由所属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地(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一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国务院工作部门的规定,由国务院部门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不是绝对的。对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无效裁定,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定,该裁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行政规章的不予适用和提请撤销的裁定,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诉,请求依法作出最终裁决,最终裁决一经作出,违法的规章一律无效,并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于行政法规的不予适用和提请撤销的裁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予以审查。

    参考文献:

     [1]易亚萍、唐瑜:《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载《中国法院网》2005.5.27

     [2] 陈华文:《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之探讨》,载《青海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04页。

    [4] 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39页。

    [5] 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

    [6] 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73页。

    [7]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9页。

    [8] 雷丰超:《对行政立法的控制及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9] 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346页。

    [10]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279-281页。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5/5/5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2(五)相关范文
上一篇: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下一篇: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精神..
点击查看关于 抽象 行政 行为 审查 的相关范文题目 【返回顶部】
电气工程自动化原创范文  电子商务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范文
汉语言文学专业原创范文  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学原创文章范文
法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专业原创范文
信息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范文
教育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合作加盟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范文说明 | 网站地图 | 免费获取 | 钻石会员 | 硕士文章范文


范文同学网提供文档范文,原创文章范文,网站永久域名www.lunwentongxue.com ,lunwentongxue-范文同学网拼音首字母组合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友投稿上传,如发现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并删除  E-mail: 17304545@qq.com

Copyright@ 2009-2024 范文同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