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的事件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有延迟。无论怎样正确的信息,如果其公开的时期迟滞,作为投资判断的信息的有用性将必然减退。所以,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具有实践性的要求。但我国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的信息披露并不能令人满意,其主要问题为:首先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不及时披露;其次是对公司股价不正常的波动及原因也不及时披露。笔者将就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1、“重庆路桥”信息披露违规案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路桥”)于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6年6月,经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庆路桥”在2005年至2006年间与北京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并以保证金等形式提供了巨额资金,其中部分项目的合作单位与“重庆路桥”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项目既没有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同时,“重庆路桥”接受部分单位以在重庆国信设立的信托合同收益权作为支付巨额保证金担保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截止2006年6月30日,“重庆路桥”违规对外拆借资金高达62470万元,公司治理和资金均存在严重隐患。在监管部门的督促下,“重庆路桥”履行了上述项目的信息披露义务,回收了部分违规拆借资金。“重庆路桥”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要求,暴露了其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2、“深宝安”信息披露违规案
“深宝安”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富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控股)。经监管机关检查发现,2002年7月23日,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于“深宝安”管理层控制的恒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国际”)及其子公司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汇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富安控股”转让给“恒隆国际”和“中国汇富”。而自2002年以来,“中国汇富”等公司还存在占用“深宝安”资金等问题。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一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的审批程序,在2005年底,监管部门要求“深宝安”对以上信息进行披露,并督促其股东归还欠款。于是,“深宝安”按照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并回收了欠款。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要求,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四)信息披露不公平
上市公司应该向市场所有投资者或相关人士平等地公开重要信息,所有投资者和公众均可以在同一时间、通过同样的渠道公平地获得上市公司公布的所有信息。尤其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如果公司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那么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就会存在偏差,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难以获得保障,显然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以下笔者选取了“博盈投资”信息披露违规案进行分析。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