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1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1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1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2
(四)信息披露不公平 2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3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3
(二)资本市场监管存在缺陷 3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相关制衡机制失效 4
三、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5
(一)完善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5
(二)完善资本市场监管 6
(三)完善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的责任制衡机制 6
参考文献 8
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信息披露不真实,是违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我国信息披露最基本要求的行为,在整个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笔者挑选了些真实的案例,想借对案例的说明和分析,更切合实际的说明我国信息披露不真实的现状。“草原兴发”虚假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对市场形成了不小的震动,引起了各方关注。在本案中,“草原兴发”明显暴露了其信息披露不真实的现状。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上市公司无论其信息重要与否,都必须向投资者进行全面的披露。根据此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地揭示。不仅应该周密、全面、充分地揭示会对其股价产生有利影响的信息,更应该周密、全面、充分地揭示会对其股价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但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却屡见不鲜,以下笔者对分析我国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案例进行分析。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资源”),是由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作为发起人,联合江苏省农垦集团(以下简称“苏垦集团”)等五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中农资源”于2001年1月上市。监管部门经检查发现,2003年12月30日,“中农资源”披露国有法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意向的公告,称“苏垦集团”拟将其持有“中农资源”的7105万股全部转让给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2004年2月25日,“中农资源”披露股价变动提示性公告,称,“新华信托”与“苏垦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苏垦集团”持有“中农资源”的7105万国有法人股。由于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17%,根据当时适用的《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新华信托”披露了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了“新华信托”的股东和董事等情况,但并未提及自己作为受让人是否已经持有“中农资源”的股份。2004年12月,“中农资源”将其 7105万法人股过户给“新华信托”。北京证监局发现这一情况后,发函督促“新华信托”披露其股东真实情况,同时媒体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对其进行各种报道。于是,“中农资源”于2006年11月披露了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受让了“新华信托”《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项下的信托财产—“中农资源”7105万股,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才是7105万股的实际所有人。“中农资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