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于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不仅是在我国,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立法通常都规定了若干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在公告中应当做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根据我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原则。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违反这些原则的现象。由此,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从真实、完整、及时、公平这四个方面对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并将这些要求写入了《证券法》的第六十三条中。但是因为这些原则性的要求非常的笼统,没有完整的落实体系,难以将这些原则贯彻进对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要求中,再加上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侵害救济手段非常少,措施也不严格,因此才会有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公平性要求的行为出现。
王雄元认为“我国现行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尤其是在关于民事责任及其相应的诉讼制度上,远远落后于国外先进国家。”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的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是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民事责任虽记载于法律但在实践中很难落实,结果导致法律责任弱化,公司需要承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行政责任主要是针对公司,其主要内容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牌退市等。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种以行政责任为注意的责任体系显然很难起到有效地惩罚和威慑作用。
(二)资本市场监管存在缺陷
总的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有效地监管系统,主要包括:一是已建立起行业内外部联合监管体系,主要体现在证监会外部监管为主,行业组织自律监管为辅等;二已建立起较为系统的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地接受实践检验并随之完善;三是已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惩治制度,并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我国证券市场依然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信息披露的监管仍然不能令广大投资者满意,投资者在获得证券信息后,自行决定资金去向,这样真正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严重造假的案件层出不穷,充分说明我国信息披露执法方面仍然存在巨大的缺陷,有待改善。
目前,能够参与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部门包括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审计署等。其中,证监会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财政部履行会计监管责任,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管责任,审计署履行国有企业审计监管责任。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上述部门之间责任权力界限不清晰,不可避免地存在职能重叠等问题,引起上市公司监管体系重叠。从立法层面分析,全国人大、证监会、财政部、发改委均有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相关权限,且仅有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各部门均为平级关系,协调困难对监管体系发挥作用形成了掣肘。例如,证监会制定了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信息披露制度,但其中最重要的财务信息披露依据又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二者的协调一致程度对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不断发生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究其原因,更主要的是执法不严引导的结果。执法不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不同监管主体之间执法尺度不一致,导致对违规行为惩处程度存在差异;二是违规主体相关利益方影响监管主体执法行为,导致执法主体被动执法不严。执法不严的结果显而易见,不仅与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也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在“重庆武夷”信息披露违规案的处理过程中监管部门明显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武夷”)是19%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集团”)独家发起,用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中国武夷实业总公司经评估并确认净资产入股,以募集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监管部门查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一直存在的问题有:未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将大量的不良资产原价转让给福建建工集团,形成福建建工集团巨额占用公司资金,对这些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关联交易未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不全在部分业务上与福建建工集团存在交叉和同业竞争的关系,如滨江北斗和武夷嘉园等工程,公司对此形成的关联交易要素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以及对利润的影响均未予以充分披露;未披露资产减值的情况;1998年东南亚金融风暴后,公司在东南亚特别是香港的资产严重缩水,公司未予以披露;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委托管理的情况;虚假披露大股东福建建工集团的资金占用问题等。但是中国证监会其做出的处罚决定却只是进行公开的谴责。这种分说明了监管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力度弹性太大,因此容易出现执法不严的问题。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相关制衡机制失效
证券市场目前的构架,是以上市公司为主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辅,依靠各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制衡,以此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及时性。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证监会应考核上述机构的业务能力和人员构成等指标,并向具备资格的机构颁发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外,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具备证监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同时,证监会有权取消不具备执业能力的个人和机构的资质。上述机制,强调的是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即依靠对中介机构从业资质的控制,加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第三方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上述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沆瀣一气,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甚至重大造假事件屡屡出现,充分说明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衡机制不到位,存在失效的现象。
三、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