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协定附件关于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中,有一个协议全称为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也叫“反倾销协议”。倾销一般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向外出口(注2)。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当进口国发现本国产业由此而受到严重损害时,要对此类外国产品课征关税,以抵消其倾销效果,保护国内产业,这就是反倾销的保护理论(注3)。根据反倾销协议,进口国家可以通过增加关税即反倾销来抵销这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反倾销实施的条件
反倾销税不是可以随便征收的,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反倾销的实施必须有三个基本条件:
(1)倾销的存在,即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正常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结构价格。
(2)损害的存在,即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威胁。
(3)倾销和损害因果关系的确认。
要满足这三个条件,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这样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欧盟为例,欧盟在确定反倾销标准上,是采用自己的内销价格或构成价与对欧盟出口价格进行对比,以确定企业有无倾销及倾销幅度,其标准具体有五条:
(1)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策应符合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国家明显干预,成本的主要构成基本上应反映市场价值。
(2)企业应有一套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经过独立审计,符合国际会计标准,并适用于各个方面。
(3)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在从以前非市场经济制度转制过程中不受重大扭曲。
(4)企业应适用破产法和财产法。
(5)外汇兑换应符合市场汇率。
(二)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的形势及危害
近来国外流行用“世界工厂”、“中国制造”等词汇来形容中国产品出口的竞争优势,伴随而来的反倾销也成为媒体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中国目前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至今,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有500余起,平均每年20余起,近两年呈增加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不仅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就连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尼日利亚、委内瑞拉、印度等也对我国发起了空前的反倾销诉讼。
很多中国企业因国外反倾销而伤痕累累,产品从化工、轻纺到机电、钢铁以至蘑菇、大蒜等农副产品,4500多种商品深受其害。以深圳地区为例,多家企业深受其害,如深圳康佳公司出口到欧盟的彩电,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出口量急剧下降。尤为严重的是深圳中华自行车厂,该厂在上世纪80年年均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曾列“中国十大合资企业”,但就是在遭受到国外反倾销诉讼后一落千丈,由高峰时的150万辆产量下滑到目前的9万辆,由此可见一起反倾销案件,可能会毁掉一个企业,一个名牌,甚至一个产业。
二、国际反倾销法中会计规则的内容
为何中国企业不断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从会计的角度分析,我国缺乏对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的了解是一个诱因。在WTO这个多边贸易体系中,要求的是“在规则中游戏,而非游戏规则”。对于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深刻与否,事关规则的遵循以及自己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合法利益的保护。国际反倾销法主要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WTO反倾销委员会关于反倾销调查资料搜集期间的建议》、《欧盟反倾销规则》(即《欧盟384/96号规则》)、《美国反倾销法》等。从以上法规中,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反倾销调查接受企业会计记录的条件
面对国外的对华反倾销调查,我们应诉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会计举证,能否直接引用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会计资料。许多国际反倾销法都规定了反倾销调查在确定成本时,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记录。具体规则如下:
1、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公认会计原理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
2、《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5款:“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记载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学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
上述规则可以理解为:在确定产品成本时,是有条件地接受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会计记录。这里所说的“有条件地”是指接受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会计记录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关于反倾销案件中产品成本范围的界定
《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或者没有充分的相似产品的销售,或因为特殊的市场情况,这种销售没有适当的可比性,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根据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计算,或者根据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一个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价格来计算”。上述规则表明,国际反倾销法中所认可的产品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费用等”两部分
三、从应对反倾销的角度,诊断我国现行会计的不足
应对反倾销,我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反倾销应诉率低,在已经发生的5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二是胜诉率低,胜诉率长期徘徊在30%左右,在反倾销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对被认为有倾销举动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其内容包含企业的总体情况和财务数据及成本信息,其中财务部分是关键,其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的财务报告所遵循的会计标准、企业的全部账目、规定期限的年度财务报告、产品的直接成本、附产品及其他成本,这是整个调查卷最重要、最繁琐的部分,它反映企业所在国的经济体制;进口国的有关机构,也据此来决定出口企业的商品成本,可是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面对反倾销调查和指控,往往因为在财务会计上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而成为阻碍胜诉的因素,其原因有:
(一)我国缺少反倾销会计支持系统,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影响——加快会计创新,建立反倾销会计(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