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①: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㈢出口退税的发展概述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就不断地随着经济发展进行改革。总体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这一时期的退税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较大,相应政策缺乏连续性,变动性较大。如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受到多年战争的严重破坏,外贸收入非常小,对出口产品未作退税免税的规定,而是按照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而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我国对外贸易往来增多,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又另行出台了一些关于出口产品退(免)税的政策。
第二阶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为标志,从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进出口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
第三阶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标志。主要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并在新的税制上形成了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正式引进了出口零税率。1993年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一规定从税法上保证了已经确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退税原则。
㈣近两年我国出口退税的情况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使出口企业在经济危机中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以稳定出口市场。
1.2007年7月1日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2008年3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特别是11月1日的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3.进入2009年先后于1月1日﹑2月1日、4月1日3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特别是4月1日的调整,涉及的商品较多,此次调整共涉及3802个税号。
二.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在调整中不断完善。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 出口退税立法保障不足
1. 立法层次低,制度依据不严肃。在出口退税方面,目前适用的如《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指导出口退(免)税日常管理的几个纲领性文件,也只是部门制定的规章;出口退税政策也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来变动和修改,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执法效率。
虽然出口退税具有灵活性是好事,但由此使得出口退税制度或政策的制定者权力得以无限扩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按财政状况决定退税率和退税时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安定性和可预测性难以得到必要的保障,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差,给出口企业增加了不可预测的经营风险和法律变动风险。
2. 出口退税制度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实行征税率和退税率一致的政策,但仅实施1年多,就因国家经济紧缩、财政负担、出口骗税以及亚洲金融风暴等因素,先后于1995年、1996年两次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给我国外贸出口带来极大冲击。而后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逐步好转和打击出口骗税取得一定成效,为鼓励我国外贸出口,国家又于1997年、1998年和1999年多次普遍和部分提高出口退税率。2003年,鉴于中央财政负担日益严重和人民币汇率升值压力,又将出口退税率普遍下调,2007年又调整了2831项出口商品退税,2008年和2009年分别3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以应对金融危机。
反复不定的政策易导致恶性循环:出口退税率提高→财政承受不了→降低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承受不了、进出口增速下降→提高出口退税率→财政承受不了、拖欠出口退税→企业和财政都难承受。出口退税政策的频繁变动,一方面,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使企业难以迅速调整产品结构,加大了生产成本,影响了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税务人员得花费一定时间才能熟悉新政策,影响了服务效率 ②。
3.我国税制的不完善加剧出口退税的不规范。从根本上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不规范与增值
税制度的不完善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出口退税是针对在出口货物在生产和流转环节所征收的间接税。而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不但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不同行业甚至相同行业的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有所差别,更存在诸多的减免优惠和征收中的偷税、漏税问题,出口退税“少征多退”或“多征少退”的现象难以消除。而在我国增值税的纳税环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仍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在纳税环节完税凭证的不一致性,更加剧了出口退税的不规范。